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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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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帮锋 《中外法学》2012,(2):280-300
责任能力原本是识别能力的抽象化,它与作为识别能力较高程度抽象化的结果的法律行为能力相区别。德国学者锻造了广义行为能力概念,将责任能力与法律行为能力有限地统摄起来,但不能一体使用。1922年《苏俄民法典》却另创了将做出法律行为的能力与承担违法责任的能力溶为一体的行为能力理论,取缔了法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区分,两者一体使用。《民法通则》接受了这种行为能力包含说。由于广义行为能力理论与行为能力包含说的相似性,学者误认后者为前者,然后从前者出发,推导出《民法通则》的"责任能力"的存在,引发不少争论。其实,在德、日、台的法律背景下,责任能力是过错行为的归责能力;在我国法的语境下,这种意义的责任能力并不存在。  相似文献   

2.
作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或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能力,具有独立性、抽象性、全面性、不可转让性与不可放弃性等属性.民事责任能力的规范目的在于:对主体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尽量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并未对民事责任能力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学术界也对有关自然人责任能力问题争论不休。本文从分析自然人责任能力的含义入手,通过对世界上三种立法例的比较分析,认为我国应采德国的立法例,即以识别能力为基础判断责任能力的有无。  相似文献   

4.
沈建峰 《北方法学》2011,5(3):59-66
为了表达法律人(Person)承担权利的资格这种属性,实现法律概念的精确化,德国学者提出了权利能力的概念。然而,由于权利的意志之力本质和无意志者的权利能力之间的矛盾以及权利能力平等和权利能力限制之间的矛盾,权利能力概念的内涵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总体来看,权利能力概念的形成使得法律人的概念解体了,人的要素分化为人格、权利能力等个别的制度。而权利能力在本质上仅仅是法律人在实证法上的一种属性。  相似文献   

5.
本文作者首次通过91例离婚案中被怀疑有精神异常的原被告进行鉴定,对限制行为能力评定标准进行探讨.提出作者的看法,供同道商榷.  相似文献   

6.
高为民 《法制与社会》2010,(36):259-260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聋哑人犯罪可以减免处罚,然而司法实践中的聋哑仅以生物特征为标准,有不尽合理之处。生理器官的障碍不是减轻责任的当然理由,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并经过专门机构的鉴定,才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聋哑人的处罚。  相似文献   

7.
浪费人制度,是罗马法关于成年人行为能力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浪费人、浪费人家族和其法定继承的利益有着重要意义。依罗马法,即使浪费人已经成年,但由于其心智不健全,则可导致其行为能力欠缺的发生。对罗马浪费人制度的立法背景及大陆法系各国禁治产制度的演变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浪费人行为能力的特殊性,对于我国浪人规制及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提出有关思考。  相似文献   

8.
“刑事责任能力”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 ,而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不同的 ,移植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与我国刑法理论不协调。以我国犯罪论体系为基础 ,从“刑事责任能力”与犯罪、刑事责任的关系以及其本质上来理解 ,刑事责任能力就是刑法上的行为能力即犯罪能力。为避免认识上的混乱 ,笔者建议应将我国的“刑事责任能力”改称为刑事行为能力或犯罪能力  相似文献   

9.
民事责任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或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主体能够承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而非具体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能力既体现了一定的人文伦理性,同时也是法律抽象技术性的产物,它是私权关系的体现,贯穿于民事法律制度始终,是主体不可转让也不能放弃的能力.  相似文献   

10.
从立法能力入手,逐渐剥离出立法行为能力,该理论的确立具有适当的政策理论支撑、合理的法理基础和必要的实践需求。立法行为能力是立法主体通过自身的立法行为,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职权具体化为法律法规的能力,涵括政策把握能力、立法项目选择能力、立法项目调研能力、法律草案起草能力、与多元主体沟通能力和法律法规的解释能力等。对立法行为能力产生影响的因素既有立法理念、知识、技术、经验等内部因素;又有立法体制、立法环境等外部因素。立法质量是评判立法行为能力的外在标准。地方立法主体立法行为能力的提升,有赖于从立法主体的建设与法律、财物保障、社会氛围培育内外两个方面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李霞 《政法论丛》2010,(5):18-23
我国民法对成年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类型划分不具备妥当性,对其法律行为之效力的规定不具备可适用性。因而应取消成年无行为能力人,仅保留限制行为能力人一级。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宜以意思能力的残余程度为标准,将其进行划分。在法律效力制度中,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属于不受限制的法律行为,本人可以单独有效实施;对于受限制范围内的法律行为,则需经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同意,否则为可撤销。同时,宜将撤销权赋予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和法定代理人。  相似文献   

12.
13.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在司法实践中,各种民事案件都可能涉及到行为能力评定的问题。从法学角度可归纳为:无效民事行为案件中的有关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有无诉讼行为能力(程序法要求)的评定;特别程序案件中认定精神病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对总体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目前普遍认为适用“三分法”,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对大多数涉及具体民事行为能力或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有人认为只能采用有或无的“两分法”。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学理论、鉴定方法学和精神病人的现实情况,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个等级不仅是针对精神病人所有民事行为能力,也针对其参与的某一具体民事行为。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学明确将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并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地进行诉讼活动,因此,评定诉讼能力还是以“两分法”为妥。  相似文献   

14.
15.
基于未成年人独立发展以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自决权行使之需要,未成年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应具备独立的同意能力。同意能力具有不同于行为能力的独立价值,其仅涉及对信息主体自身权益的防御性处分与让渡,不涉及交易安全价值的维护,对意思能力的要求更低。同意的性质并不影响同意能力的独立价值。实践中同意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混同源于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与基础的服务合同关系的混淆。在同意能力的判定上,应突破年龄标准的局限性,结合个人信息类型、处理目的及处理方式等因素综合判定。8周岁至14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接受符合其认知的在线学习、网络社交、在线影音等基本功能服务,个人信息处理者以非共享方式处理满足最小化原则的非敏感个人信息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独立同意;在个性化服务场景以及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场景下,即使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不具备相应的同意能力。  相似文献   

16.
鉴于醉酒人签订合同纠纷的不断涌现,而醉酒人缔约能力问题在中国民法中未予明确规定,不利于保护私权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因此,文章在比较分析西方各国对醉酒人缔约能力规定的基础上,在中国现行的民法体系框架内,针对醉酒中慢性醉酒和急性醉酒不同特征、对醉酒者的缔约能力做不同的设计,建立和完善醉酒者缔约能力制度。  相似文献   

17.
邢军 《法学杂志》2005,8(4):66-69
长期以来,法学界通说认为,法律对公司的借贷、转投资等行为的限制以及法律对公司经营不得超过经营范围的要求,是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误解,这些限制仅仅是对公司行为的限制,并不涉及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19,(6):5-16
我国民法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欠缺区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采取了与《合同法》相同的处理规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智力精神状况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留任何空间而一律规定为无效,不免脱离生活实际,也不利于促进其心智健全或成长。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二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废除现行民法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效力待定改为可撤销。在《民法总则》已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下,于解释论上宜通过类推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规定,即例外地承认其所实施的纯获法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6,(5):57-66
在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上,广义行为能力是民法学者在法律行为能力和侵权责任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来的一个学理概念,其在本质上是人的意志能力。广义行为能力理论之目的,旨在说明法律行为能力制度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具有同根性,而不是要取代这些既有的概念类型。然而,苏俄民法对传统的广义行为能力理论进行了实质改造,使之成为了其民法典中的一个统辖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法定概念,并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学说产生了深远影响。不过,这种做法忽视了法律行为能力与侵权责任能力之间存在的本质区别,抹煞了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独立存在的价值及其必要性,并且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不应继续沿袭前苏联模式的广义行为能力制度来实现法律行为能力制度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体系化构造。  相似文献   

20.
李宏 《行政与法》2005,(5):73-75
修改成年监护制度以适应维护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及尊重其自我决定权的新理念,已成为一种时代趋势。我国在制定民法典之际,也应顺应时代朝流,修改和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使其更加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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