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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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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的民商事法律领域的实际损失通常是指权利人现实利益的减损,即直接经济损失,通常不将间接经济损失称为实际损失。从现有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与司法实践来看,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实际损失既包含直接经济损失,也包含间接经济损失。目前司法实践确认的间接损失包括销量的损失、维权费用的损失、重新投放广告恢复市场声誉的损失等。为充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价格侵蚀损失虽没有明文规定,在有可靠证据支持的范围内赔偿权利人价格侵蚀部分的损失,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虽然在侵害人身权益的规定中对获利返还请求权作出了规定,但其适用范围不应当仅限于人身权益受侵害的情形,在其他类型的侵权中,也有适用获利返还请求权的必要性。由于获利返还规则已经能够起到剥夺行为人获利的功能,因此,在受害人同时提出两种请求时,法院不应当再将行为人的获利纳入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衡量标准之中。由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区别,因此,适用不同的请求权,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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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侵权行为认定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损害赔偿责任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济方式。虽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遵循民法基本理论中的填平原则,但由于知识产权权利客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法应落实《民法总则》创立的绿色原则。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成立,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法律责任将造成资源浪费、环境破坏从而不利于绿色发展的,若有知识产权规则可循,则司法机关应依规则不判令侵权人承担前述责任;否则,则应依据绿色原则,对权利人享有的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请求权予以限制,以维护绿色发展利益。  相似文献   

6.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要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损害赔偿作为著作权侵权的救济方式之一在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各国著作权法中均有规定,而建立合理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前提是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科学确立.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的三种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额外利润应予返还;实际损失和侵权利润难以计算的,可以许可使用费为参照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应受到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7.
张晓霞 《知识产权》2010,20(2):52-57
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损害赔偿额除了以权利人因权利侵犯受到的损失为计算根据之外,还可以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确定赔偿额的根据,形成了知识产权领域特有的确定损害赔偿额根据的规定.但是,侵权获利返还在不当得利领域以及无因管理制度中有自己的请求权基础.以第三次修订的<专利法>第65条规定中.存在的疑惑为出发点,通过对德国判例和日本法律规定的比较研究,结合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额确定根据方面的规定,对侵权获利返还请求权基础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客观获利范围内,侵权损害赔偿与不当得利均是侵权获利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两者形成竞合;对超过客观利益部分的侵权获利,建议明确以惩罚性赔偿为请求权基础,而否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准用.  相似文献   

8.
因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获违法利润高于后者遭受的实际损害时,针对利润剥夺存在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损害填补为目标,针对利润剥夺适用此种请求权违反了禁止不当得利原则。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适用并不包括违法与过错构成要件,并且利润与得利并不等同,采纳此种请求权基础亦存在理论瑕疵。知识产权法对利润剥夺的请求权基础作了积极探索,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鉴于兼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属性,利润剥夺请求权具有特殊性和独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需要从解释论上扩大其适用范围并明确其适用要件。  相似文献   

9.
马锐 《法制与社会》2010,(16):106-107
损害赔偿制度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给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立法不统一、侵权赔偿权利人是否具有选择权没有明确规定、法定赔偿方法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应当包括对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损失的赔偿及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损害的赔偿。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可以通过如下标准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害、侵权人非法获利以及法定赔偿额。  相似文献   

10.
为建立一个符合WTO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近两年我国对原有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均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特别是加强了对侵害知识产权惩戒的力度,而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也就成了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笔者拟对此作一番梳理与检讨。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第20条所规定的获利返还请求权实施以来,法官酌定在获利返还请求权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由此也产生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侵权法损害预防功能实现等弊端.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官酌定的作用,应当明确获利返还的适用条件、明确法官酌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同时,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明确的、具有可操作的损害计算标准,如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考虑使用拟制许可使用费标准等,以有效规范法官酌定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12.
为有效地遏制不法行为,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理论和实践还提出了获利返还制度来弥补前者的不足。目前,对获利返还制度的解释主要依托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理论。然而,不同的解释路径均存在不足之处。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虽然获利返还制度脱胎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一直试图在不当得利制度中寻求栖息地,但是,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的固有内涵使得该种尝试只能以失败而告终。相较于前两种解释路径,运用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对获利返还制度进行解释则显得更为恰当,然而,这种解释又与无因管理制度的内涵存在一定的冲突。借助信托理论中的推定信托理论来实现对这一冲突的化解,可以在私法范围内达到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最大化的效果。就特殊客体的获利返还而言,由于实践操作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对合理许可使用费的功能应当稍作调整,避免一般化地向法官酌定逃逸。  相似文献   

13.
蒋筱熙 《中国审判》2020,(3):102-105
惩罚性赔偿,全称为惩罚性损害赔偿,这是一个相对于填平性损害赔偿的私法概念。本文所探讨的是法律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而非带有惩罚性因素的赔偿。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历程惩罚性赔偿最早出现于英国普通法。到20世纪,美国已有十几个州允许在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方式。  相似文献   

14.
司法鉴定是司法实践中解决专门性问题的重要依据,在对侵权损害进行科学鉴别和公允判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立法上对于无形资产特别是技术性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价值鉴定尚无明确具体的计算办法,有必要总结相关实务经验,推动相关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进而促进知识产权侵权损失鉴定的科学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15.
由于案件的涉外性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法律适用上较为特殊。受到审判经验不足和法律渊源不完善的限制,我国法院往往简单地将我国法律直接适用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从对国内外相关司法实践和理论学说的讨论中可以得知,我国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应当以适用请求保护国法为原则,同时在遵守现有法律渊源的基础上,适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等问题加以慎重对待。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具有特殊性,一般来说,是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非物质性信息。侵权易发性、广泛性、全球性以及侵权类型的多样性是其突出特征。由此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定量问题,实属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文章以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全部赔偿原则为切入点,从实体和程序的二元维度出发,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最大程度可确定性量化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7.
我国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定位与规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学术界时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法定化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但司法活动在遵循现有共同侵权立法的规定前提下,偶有突破。从平衡知识产权人、技术提供者、社会公众利益出发,应将民事《侵权责任法》作为上位法,在知识产权法中对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作补充和例外规定。在坚持间接侵权的共同侵权性质、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对其认定应把握更严格的条件。  相似文献   

18.
我国专利侵权获利赔偿标准的适用表现出“判赔额高、判赔率高、适用率低”的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背离了司法实践的需求,而是因为其具体适用面临现实困境。一方面,我国专利权人受到客观举证能力的限制,现有的证据保全、书证提出命令、证据调查令制度难以有效提高其举证能力,极大地打击了专利权人主张侵权获利赔偿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我国裁判者受到主观适用标准的约束,因果关系定性错误、具体计算缺乏指引、自由裁量空间不足等问题长期未被纠正,导致法官难以合理灵活地运用专利侵权获利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为此,需要分别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路径入手,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即在立法层面要完善我国专利侵权获利证据收集制度,提高专利权人对专利侵权获利证据的举证能力,在司法层面加强对专利侵权获利赔偿标准的适用指引,提高专利侵权获利赔偿标准的适用率。  相似文献   

19.
论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形式应分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 ,两者性质不同 ,构成要件也不相同 ,分属不同的民事责任制度。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TRIPS协议中的侵权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应当分别确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和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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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方法,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救济手段,对知识产权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受害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支付合理使用费及法定损害赔偿均为具体的赔偿标准。将侵权人获利作为赔偿标准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着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在拟定具体计算方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科学的和必要的分割,以平衡权利人、侵权人及社会各方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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