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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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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诉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金虎 《中国律师》2006,(11):63-64
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当中,存在着程序基本法有统一规定,专门的行政法规、规章仍然规定诉权且规定不明确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细则(农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下简称《细则(林业部分)》)就属于此类专门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具体情形之一,并且《条例》第43条等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诉权的规定存在内容不明确的情况。由于《条例》第43条规定的诉权不明确,笔者日前代理的有关植物新品种权属的一个  相似文献   

3.
潘志贤 《政府法制》2009,(10):17-17
4月3日从河南省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在国家颁布《就业促进法》以后,全国第一个针对就业工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4.
闫艳 《法制与社会》2011,(34):57-58
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本文主要通过对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研读,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植物新品种权取得的条件及植物新品种权的使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现代社会,提高农业产量和质量的迫切要求,促使植物新品种不断出现,而培育新的植物品种需要大量资金、技术投入和相当长的周期。有资料统计,一个农作物新品种的培育一般需要 3- 5年,每年需花费 3- 5万元;一个林木新品种最快需要 15- 20年,最少需要花费 15- 20万元。这其中还不包括在培育新品种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由于育种者自己无法防止他人无偿繁育自己培育的新品种,也不能制止那…  相似文献   

6.
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是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一类新型案件。此类案件专业性强,审理技术难度大,是知识产权审判所面临的新课题。199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才给予植物新品种专门的法律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类案件如何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随着近两年来此类案件的大量增加,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有一些已经成  相似文献   

7.
地方性法规在不同类型司法审判中所处的地位不甚相同.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地方性法规在刑事审判中不具有直接的适用性.它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主要是经由刑法分则中的空白罪状和一些条文中的评价性要素间接进入刑事审判中的.地方性法规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所处的地位不应该是绝对的“依据”地位,而应该是类同于规章那样的“参照”地位,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对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应当建立在违宪、违法审查的前提之下.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审判中所处的“参照”地位决定了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有选择地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法官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地方性法规时要处理和解决好适用方式问题.  相似文献   

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依法治国”方略指导下,对照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应该从云南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化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加快制定和完善严格的具有云南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会同国家相关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云南的有力实施,才能达到云南环境资源保护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9.
法规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的制度,我国目前形成了五套法规备案审查机制。法规备案审查的功能包括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我国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合宪性审查的主体仅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除法规备案审查外,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主体还包括特定的国家机关提出“要求”和其他社会主体提出“建议”。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过程中,必须厘清法规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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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种与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1997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法规,它对于保障植物新品种发明者的利益,促进生物育种以及农业科技的发展进步与成果转化将产生重大影响。1999年3月,我国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递交国书了中国加入该公约(1978年文本〉的加入书,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第39个成员国。今后,我国在依照公约规定为成员国的植物新品种提供国际保护的同时,将与成员国之间在优良品种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以及新产品贸易方面加…  相似文献   

12.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有效平衡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三者关系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全新经济发展模式,是我国实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律来保障,本文在指出山东省构建循环经济立法时应当遵循的立法导向和立法途径的同时还提出了一些构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以促进山东省循环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王克稳 《法学研究》2022,44(1):22-37
从地方治理的现实需要出发,无论地方创制性立法设定“其他行政处罚”,还是地方执行性立法补充、增设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皆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赋予了地方执行性立法以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为确保地方立法机关合理行使该项权力,有必要对其适用空间加以厘定。为避免行政处罚过.多过繁,地方立法机关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非必要不设定”的原则,并综合考虑义务内容的确定性、合理性和可履行性,以及违法行为的可认定性等多项因素。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的行政处罚,只能限于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且不能突破_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  相似文献   

14.
转基因技术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挑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陈超  展进涛 《知识产权》2006,16(6):44-47
近年来,随着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基因工程技术的进步,令我国的植物品种保护体系面临着转基因技术的挑战。本文在研究欧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的前提下,分析其对转基因作物保护所采取的对策,并针对我国现有的植物品种保护体系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5.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方式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李春华 《法学杂志》2004,25(3):81-83
植物新品种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在农业增产、增收中直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UPOV公约和TRIPS协议对其提供了保护方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双轨制”保护方式和一部分国家采用的“单行法”保护方式,都对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16.
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问题.很多研究者提出了种种解决冲突的办法.但笔者认为基本上都是活标不治本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和维护法治的统一.很明显,问题不在于二者之间的冲突,而在于对二者之间法律效力的平行性规定.只有解决二者之间在效力上究竟孰高孰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  相似文献   

17.
论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监督机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我国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目前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法律问题未明确,加之监督机制不完善,因而部分存在着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相互之间矛盾、冲突等问题。本文从完善目前宪法体制限定下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监督机制入手,认为现阶段较完善的立法监督机制应当是,既在立法过程中予以监控,又事后进行监督;既重视内部层级监督,又要尽可能开展一定形式的外部监督  相似文献   

18.
宪法上的平等权条款能够衍生解释为国家承担平等对待各地方的义务,因此,国家在分配地方立法权时须适当考量地方的平等性问题.作为比较法中的两种极端,美法两国的地方立法权配置虽然出发点不同,但都存在地方间平等的考量.我国宪法中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分配也应结合平等权条款予以适当解释,不过它是国家平等赋权模式的渐进版,即不断对地方立法权进行扩容从而更平等地满足各地方的立法需求,目前既有及未来潜在的扩容促进了地方层级和种类平等,因此具有正当性.平等化的立法权整体性扩容将使法体系的融贯性受到挑战,出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目的,应当一方面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区分立法调整对象,另一方面强化法规审查机制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经批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克希 《现代法学》2000,22(5):22-25
立法法第 6 3条是立法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依据宪法确立的我国省、市立法权限和体制 ,是对我国地方立法实践的科学总结。认真贯彻实施这条规定的新精神 ,对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 ,实现到 2 0 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必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法人》2006,(2):1-1
任何稍微具有常识的人都同意,假如一个国家、一个城市公共选择的结果是,并不限制汽车的发展,那么,出于环保、节能、提高城市交通设施使用率等角度看,应当鼓励发展合乎环保与安全标准之小排量汽车。中央政府早就认识到了这个常识,在制定汽车产业政策的时候,将低能耗、小排量的经济型轿车作为发展方向,也鼓励消费者购买这种车辆。但在地方政府那里,这个常识却失效了。过去十几年来,据说有84个城市通过地方法规或政令,限制小排量汽车在本市全部或部分道路上行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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