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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对采用刑讯逼供、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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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林呐 《中国检察官》2001,(5):20-20,22
云南民警杜培武惨遭刑讯逼供,被判死刑,后又无罪释放。该事件震惊全国,云南连续公布了若于决定和措施,整肃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云南省人大做出《关于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严格执行办案时限规定的决定》。云南警方已设立了六道防线,其中包括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应有两名以上警察在场,在场警察不制止刑讯逼供要负连带责任;审讯场所要张贴“严禁刑讯逼供” 的警示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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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健全,为便于与国际上的律师制度接轨,充分体现我国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介入刑事诉讼全过程。这里提出的是一个敏感问题,也是在司法界、学术界和律师界争论的重点问题,乃至涉及到律师法的制定和刑诉法的修改的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非法拘禁他人”。《刑诉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诉法》还规定:“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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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析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说明了刑讯逼供不仅为党纪、政纪所不容,而且也为国法所严禁。每一个政法工作人员,都应当充分认识到刑讯逼供的危害,并在实际工作中坚决摒弃和防止刑讯逼供的行为,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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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刑讯逼供已经成为现行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大不公。从去年5月开始,检察机关在全国开展了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此项活动以“强化侦查监督,防止刑讯逼供”为主题。一年多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3773件,4645人,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204件,起诉1924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450人。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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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最高检修订渎职侵权案立案标准严防刑讯逼供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26日召开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个《规定》共对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这个《规定》是在1999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基础上补充、修改而来的,是近几年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经验总结。在过去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中,侵权手段表述较为笼统,多以“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予以概括。新的“渎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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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讯逼供罪,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些规定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的愿望,对于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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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3月24日,我国公安部发出的《关于严格履行国际公约中与公安工作有关的规定的通知》指出,严禁刑讯逼供对做好审讯工作、加强我国的国际交往、提高我国的声誉和国际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刑讯逼供是在刑讯逼供心理支配下进行的因此,研究刑讯逼供心理的特征和防治,对严禁刑讯逼供就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刑讯逼供心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违法犯罪心理.  相似文献   

9.
刑讯逼供这一野蛮的审讯制度在举国上下倡导法治的今天,依然在司法实践中肆虐,并常常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造成冤假错案,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适当修改虽有很大进步,但在理论上仍存不完善之处,且刑法学界对此罪尚欠更深层次的研究;,鉴于此,笔者探人这一研究领域,试对刑讯逼供这一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作以下几个方面的探讨。一、刑讯逼供的立法变化及评说有关刑讯逼供罪的立法规定体现在:1979年刑法(以下称旧刑法)第136条规定:严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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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鸿雁 《法制与社会》2011,(24):163-1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刑讯逼供是如下规定的:“刑讯逼供,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来逼取口供的行为。”在人类社会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刑讯逼供现象已经成为损害司法公正、破坏诉讼平等、违反程序正义的元凶巨恶,严重阻碍了整个法制发展的进程。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难题,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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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樊崇义、顾永忠……这些在刑事司法学界大名鼎鼎的专家,几年来一刻也没有停下探索的步伐。他们梦寐以求地攻克的“敌人”,是刑讯逼供、刑事错案……他们殚精竭虑在做《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性质却是“民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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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了凡经查证确属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然而,从以上两个司法解释在我们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情况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不尽人意。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有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作祟的因素,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认识上的误区,有证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难以掌握的困难等等,还有立法本身的内在缺陷和重要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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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沉默权制度的设立对刑讯逼供的遏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该现象至今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仍然相当普遍。不管刑讯逼供在现实的司法背景下是以秘密刑讯还是以变相刑讯的形式存在,都已经极大的损害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本文通过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屡禁不止现象的解析,进而提出在我国设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期望能从根本上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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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安人员在治安管理活动中,对被讯问人进行刑讯的现象屡有发生,但《刑法》上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对该种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处理带来很大困难,亟待从立法上加以明确。一,对治安管理活动中的刑讯行为在适用刑法上存在立法盲区公安人员在治安管理活动中,对被讯问人进行刑讯的行为,在《刑法》修订前一直按刑讯逼供罪有关规定衡罪量刑。但由于修订后的《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构成作了修改,继续适用该罪名,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难免过于牵强。《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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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罪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仅使被审讯的人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摧残和折磨,而且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基于此,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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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案的举证责任分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有违人权的取证方法,是一项令世界刑事司法界头疼的顽疾,为各国法律所禁止。《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的待遇或刑罚。”广义而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即追诉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被追诉者)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即获取口供)的一切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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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口供制度的缺陷 缺陷之一:口供制度本身存在内在的矛盾与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不承认口供对案件事实独立和完善的证明力,禁止以刑讯逼供获取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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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APPLICATIONOF“PRINCIPLEOFPRESUMPTIONOFINNOCENCE”INCRIMINALACTION编者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经法院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经法庭审理以后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对犯罪嫌疑人增加了财产保证制度;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诉讼阶段提前等。这些新规定连同原刑事诉讼法否定口供系“证据之王”的规定以及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的规定等,更进一步吸收了无罪推定的某些因素。但是,也必须看到,新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并未予完全充分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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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一,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致使当事人多方申诉、反复申诉,有时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责任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既减少了当事人申诉负担,也避免了人民法院重复审查。第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没有期限约束,随意性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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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有些人对《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他们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已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唯一的定罪机关,公安机关无权认定犯罪,因而也就不能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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