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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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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坚 《知识产权》2007,17(6):19-22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理清的关系之一,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政策促进科技创新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各国实践表明,知识产权政策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十分明显,积极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政策的导向作用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要选择。  相似文献   

2.
我国已经进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代。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的科技创新体系应当顺应时代要求,构建起以知识产权制度原理为基础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区分标准,实行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区别对待、分类推进、注重转化的科技创新体系政策体系。  相似文献   

3.
靳学军 《知识产权》2022,(12):23-39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事业取得丰硕成果,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在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二十大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使命,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这对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科技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司法事业要实现长足发展,必须走守正创新之路,在坚持党对知识产权司法事业的全面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前提下,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系统观念,强化国际视野,从真正制约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的体制机制性问题着眼,用改革创新精神破局开路,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相似文献   

4.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升综合国力的战略性选择。通过梳理国家创新系统、知识产权战略内涵相关文献,阐释知识产权战略在国家创新系统中的重要地位,并从驱动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创新和改善创新环境三方面着重分析知识产权战略的作用机制,探讨完善知识产权作用机制的对策。  相似文献   

5.
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源于欧洲,但是欧洲与美国不同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导致了不同的科技创新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亚洲的经济起飞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各国知识产权促进战略的采取。不论是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成功的知识产权战略经验,还是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香港地区等后起之秀卓有成效的知识产权促进政策,都对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为促进我国科技和经济发展又快又好的进行,我国应当采取创新型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汉东 《法学研究》2014,36(3):95-108
创新是知识产权法的历史过程与时代使命。知识产权法的创新意义,表现在其本身的制度创新与所追求的知识创新两个方面。知识产权法产生、变革和发展的历史,即为科技、文化创新与法律制度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历史。理想的知识产权制度应是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也是自身不断创新的制度。现代知识产权法存在可能发生的"制度风险",影响或制约着创新发展目标的实现。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具有"政治企业家"的角色担当,作为创新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应在知识产权法的主体意识层面、制度设计层面以及社会运行层面作出理性反思和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   

7.
我国大学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困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学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部分,在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科技政策和知识产权法律之间长期的逻辑隔阂与理念差异,使得我国大学在知识产权运用以及基于知识产权的技术转移受到了明显的政策限制。从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与知识产权客体制度的概念差异、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转移的功能缺失与中介缺位、大学国资管理与知识产权利用的政策冲突和调整交叉、大学人事制度与权利利益分享的制度空白和机制失调等主要方面阐述了政策困境的形成原因。  相似文献   

8.
为了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经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相似文献   

9.
京、沪、深是我国科技创新资源相对比较集中的三个城市,也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力量,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综合比较京沪深三地科技创新情况,本文尝试利用5年的相关数据,从科技创新资源、科技创新产出和科技创新辐射三个方面对京沪深三大科技创新中心进行比较分析,以了解京沪深三地在科...  相似文献   

10.
适应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化、新的产业革命和科技革命方兴未艾、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以及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阶段的新需求,我们应当及时打造知识产权法治的"升级版",重点是在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的基础上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再设计,形成与新一轮经济全球化以及国内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先进的和符合国际主流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执行体系、理论体系和社会环境,尤其是要把理念和制度落实为现实秩序。本文强调要处理好强化接轨和适应内需、法治治理与政策治理、私权保护与公权介入以及全球化、地域性与国家利益等几个方面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而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智力的发展时期,他们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亲自去做,但由于他们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所限,他们的认识能力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容易养成不良品质和恶习劣迹,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考虑到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为了让他们既能改过自新又能健康成长,在对他们进行惩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启发、感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这就是所谓寓罚于教。在管理过程中始终贯穿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从而达到治其心、治其本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其合法性的标准问题.本文在对国内外所提出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各个标准的利弊,提出了修正应立足客观,兼顾主观的标准,建立一种首先考察客观,然后考察主观的两步判断标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相似文献   

14.
对于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但通过一种形而下的还原性考察可以发现,罗马法及近现代范式民法其实既未采取绝对的一元主义,也不是纯粹的二元主义,而是以一元推定主义为共性,英美法亦不例外。我国立法尚有必要进一步契合一元推定主义的法理,妥善安排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得丧变更,以保障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益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相似文献   

15.
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一种全新的思维和开放的观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林嘉 《法学家》2001,(3):55-59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谭建华 《河北法学》2007,25(9):140-142
早期罗马法极重形式主义,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但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及衰的过程.从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及罗马民族的务实精神等方面对其衰落的原因作了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18.
“知青作家”对于他们“革”中的“知青”身份有着强烈认同,而对作为“知青”前身的“红卫兵”身份却着意回避,这一方面意味着他们在刻意“剥离”其历史身份中的“革命”内涵,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历史反思的巨大局限,这一状况,与意识形态,历史转型以及他们的个人生命周期和身份认同历史均有重大关联。“知青作家”只有“正视”并且深刻反思其早期的“革命”身份,才能为他们这一代知识分子身份形象和话语体系的重建确立一个有效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若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自身需求为依托,可以发现学界所认为的其存在的"缺陷"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缺陷,如未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扩展到私主体、临时仲裁庭的设计不合理、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及惩罚措施不适当等。而该争端解决机制在仲裁员回避、仲裁裁决形成方式及仲裁裁决的复核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In Israel, as in other democracies, there is no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its parliamentarian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fusal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and the reasons why such a definition ought to be considered, both in Israel and elsewhere, even if the chances of doing so are slim. With regard to Israel, the main reason why a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Knesset members (MKs) is required is related first and foremost to three provisions of the Knesset Members’ Immunity, Rights and Duties Law of 1951. The issue of remuneration for MKs and the problem of mistrust in the Knesset are additional reasons. The article explores those elements of the job that have nevertheless been defined in Israel in a piecemeal fashion – both in terms of what the job excludes and what it includes. Some of these partial definitions appear in laws, the Knesset Rules of Procedure, and the Rules of Ethics for Members of the Knesset. However, the most significant definitions have been provid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verdicts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which has on occasion been called upon to deal with various issues connected with MKs’ rights and immuniti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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