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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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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它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的任意规定,而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以及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因此,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民法划清了界限。同时,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具有的中国特色,使我国民法区别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主要是在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所发生的商品  相似文献   

2.
<正> 国际经济法是继经济法之后出现的又一门新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经济关系中许多重大矛盾日益加深和进一步表面化的反映,也是许多国家之间频繁经济交往的必然产物。但是,目前在国外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问题,因直接关系到民法典的制定、民法体系的建立以及民法的实施,而曾经在民法、经济法理论界,尤其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成为争论最为激烈的焦点问题之一①。通过学者们的讨论而将对该问题的研究逐渐引向深入,对(民法通则)的制定起到了指导作用。虽然“这场讨论由于民法通则的制定和实施暂告一个段落,但问题并未完全解决”②,甚至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仍存在误区。在当前探讨如何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法典和如何完善民法体系的条件下,继续研究此问题③仍不失其重要意义。一、服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是认…  相似文献   

4.
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二级大法之一。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表明:民法与经济基础有着特殊的联系,经济基础决定着民法的性质和发展,民法又积极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因此,古往今来,各剥削阶级国家一般都重视制定自己的民法,以稳定和调整有利于自己统治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也不能例外。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曾亲自领导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在我国,放后不久即着手起草民法。  相似文献   

5.
法是为满足社会关系的调整需要而产生的,所以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总是取决于特定的社会现实需要。中国现代经济法,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而产生、发展的,与经济建设步伐息息相关。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出现了明朗化的趋势。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经济运行关系和国有企业内部特定的经济管理关系,既不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畴,又超出了传统民商法的界限,但是三者紧密联结为一个统一体,构成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由此决定了内涵于中国现代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6.
经济法是由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组成的一个部门法体系,是介于私法和公法之间的法律,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与法律规范的总称.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才能真正了解经济法的内容和精髓,然而目前我国经济法学者观念各异,本文通过对各学者观点的比较得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7.
"平等说"和"商品关系说"是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主流学说,二者都是继受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学说的结果。我国的"商品关系说"遵循了前苏联法的逻辑,即从价值规律出发来阐述民法存在的必要性和当事人的平等。"平等说"与"商品关系说"具有内在一致性。在否定民法是私法的历史条件下采纳这两种学说,是民法学界为在实质上为民法赢得地位,又能不至于引起思想大动荡的一种智慧之举。"商品关系说"固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但是,从历史合理性和人的需求角度来评价该学说,学术批评才可能具有"客观性"和"历史性"。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分析现阶段我国社会各种经济关系的性质入手,对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民法只能调整与价值规律的直接作用相联系,具有当事人双方自主平等以及等价有偿特点的商品经济关系;而基于国家组织经济的职能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包括计划管理关系和经济合同关系等等,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调整。公民个人生活资料的继承关系和某些人身关系也属民法调整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全国人民渴望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颁布了,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民事基本法。它虽然还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但它包括了民法的通用原则和基本制度。它的颁布,填补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空白,结束了长期没有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准则的非正常局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突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对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法学界曾经进行过两次大的讨论。第一次是五十年代(1956—1957年),伴随着第一次民事立法而兴起。这次讨论主要涉及的是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的性质。由于反右、大跃进等运动的冲击,第一次民法起草工作半途而废,民法对象也就未能深入地讨论下去。第二次是在“四人帮”被粉碎之后。遵照邓小平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要制定民法的指示,开始了又一次大规范的民事立法活动,民法的对象问题也再次提上议程。但是,由于初步的经济改革致使一些大的原则一时难以确定,加之主观上对民法的认识和研究不足,民法典草案虽己四易其稿,最终仍未能颁行。有关民法对象的讨论再次消沉,  相似文献   

11.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理论的重要问题。本文从方法论入手 ,结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认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从主体看有平等原则 ,从内容看有权利不得侵犯原则、公平原则 ,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事实看有意识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作为法律的补充原则有遵守国家政策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相似文献   

12.
13.
谢惠加 《河北法学》2002,20(6):98-102
民法调整对象作为一个内涵不确定、变动的学理概念 ,本不应直接规定于民事立法之中 ,但在我国由于受到特定的法学知识背景、社会经济现实及哲学思维等影响而被载入《民法通则》。不可否认 ,这个学理概念法律化对我国民事立法及民法学科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 ,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 ,其对民法所包含内容的囊括已表现出了困窘 ;同时 ,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来看 ,将调整对象写进民法典亦非通例 ,以期达到法典在形式上的完美和及时对社会变迁的回应。因此 ,在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里 ,不宜沿袭现行《民法通则》第 2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之规定 ,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迁。  相似文献   

1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对加强民事权利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护民事权利问题,不可能通过空喊口号解决,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依据,才可使民事权利的保护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重新认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可提供这样的制度依据。民法调整社会关系,从这一命题出发,民法的调整对象就跃然于前。社会关系是两方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关系两端的当事人,构成民法的被调整者。他们的关系为权利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并限定只调整他们间以平等为特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此为成说,说明此点,并无新意。问题在于成说忽略了民法调整对象  相似文献   

15.
中国民法调整对象学说史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调整对象,就是指民法这一法律部门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一直是民法学界讨论比较热烈的课题,不仅在我国民法学界,在前苏联以及受前苏联影响的其他国家也不例外。民法调整对象之学说在新中国六十余年的发展演变有其历史背景,反映了社会变迁和民法理念的进步。  相似文献   

16.
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27个苏-俄密切联系国的范围内考察了苏式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流变。首先考察了在苏-俄产生的3个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不对称平行线说、商品经济说和新平行线说;然后考察了它们在东欧剧变后在苏联密切联系国的流变情况,分为继受、改造、更新、放弃规定4种情形。最后提出了中国应采用新平行线说的建议,并介绍了作者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的理解与俄国学者的理解的分歧。  相似文献   

17.
徐国栋 《中外法学》1991,(4):13-18,31
<正> 一法律的规定可分为确定的和不确定的两大类.确定的规定,详尽无遗地、具体和全面地规定了权利义务承担者的行为条件,并未给司法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具体地、个别地调整社会关系留下余地.而不确定规定,并不对权利义务各方的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的内容和要件作十分确定的、详尽无遗的规定,而是运用模糊概念,授予司法机关以自由裁量、考虑具体情况解决问题的权力. 根据不确定程度的不同,可将不确定规定分为弱式不确定规定和强式不确定规定.法律规定是以法律概念加各种限制词、连接词和判断词为材料建筑起来的,因此,法律规定的确  相似文献   

18.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至高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是贯穿民法规范和民法制度的活的灵魂,体现为民法的精神或理念.它在两种层次上得到运用:其一,在民事活动层次上,它反映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和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一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其二,在规范层次上,它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是克服民法规范有限性的工具.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可以成为理解具体的民法规范和民法制度的观念基础和钥匙,另一方面它本身就构成效力最完全、涵盖面最广的行为规则,通过解释和运用,具有填补具体民法规范和民法制度的调整空白的功能.本文主要探讨了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目的性原则、妥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相似文献   

19.
杨佩尧 《法制与社会》2010,(11):290-290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要义之一,也是连接民法精神与具体民法规则的纽带,但不同的民法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亦有可能存在冲突,这些现实冲突则是法律职业者所无法避及、更是民法所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解决这种冲突的方法之一就是对各民法基本原则进行位阶分析,具体确定各个基本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先后顺序或目优先效力。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现代化之标准乃宣示民法精神的价值标准与外在形式体系化的实证标准的统一。我国现行民法基本原则立法缺乏形式体系性,学理归纳的民法基本原则内容缺乏现代性、形式缺乏体系性。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现代化趋势体现为人格抽象平等与具体平等的一体化、意思自治原则之限制扩大化、重权兼义原则的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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