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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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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晓 《法制与社会》2011,(21):142-143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一项起源于英国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精神障碍嫌疑人的司法制度,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但已经在部分地区展开了试点,当前我国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则都倾向于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拓展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全过程。本文论述了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必要性,并就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实践中如何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朱萍 《犯罪研究》2012,(2):103-105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费肯特案件。英国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中对合适成年人有明确规定,要求在侦查阶段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设立“合适成年人”(the appropriat eadult)辅助其完成一定的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3.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合适成年"一词源于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即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精神错乱、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在我国,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并在域外相关经验的影响下,个别地区自21世纪初开始探索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机制.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全国多个省份或地区的司法机关开始探索符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合适成年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相似文献   

5.
合适成年人制度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国家亲权理论而设立,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诉权的一种特殊保护.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具有监督讯问活动、抚慰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帮助未成年人与讯问人员有效沟通等职能.合适成年人作用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机制及作用机制.  相似文献   

6.
李春生 《中国律师》2013,(12):76-77
目前.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增加,如何在刑事诉讼体系中建立一套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难题。“合适成年人”参与刑讯活动这一新机制,能保护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落实我国《宪法》尊重与保护人权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与刑诉法完善等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7.
《政府法制》2011,(21):12-12
据《法制日报》报道,4月20日至21日,上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创建25周年之际,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共同主办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本次研讨会以宋英辉教授主持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实证研究项目为背景展开。近年来,各地陆续开展了一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方面的创新机乱包括流动人口中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程序中的律师参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8.
王婧 《政法论丛》2012,(6):121-126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中,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亲属负有作证义务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伦理,针对未成年人作证的保护机制存在疏漏。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亲属间的作证特免权,完善了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考虑到证人人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社会和谐,今后立法上有必要进一步扩大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范围,借鉴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未成年人作证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是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精神障碍嫌疑人的司法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填补了我国法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空白,但仍属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从合适成年人定义入手提出了有关合适成年人的制度设想,并就如何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0.
“合适成年人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客观、公正地帮助刑事司法机关行使侦查、审判职权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国际社会有关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的潮流.论文首先分析了“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基本内涵,从我国立法与现实需要着手论证其存在的必要性,借鉴国际经验,从“合适成年人”的确定标准、权利义务和司法建议三个方面对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进行了建构.  相似文献   

11.
读了《中国律师》1997年第5期刊登的广州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李启信同志的文章《律师·辩护人提前参与刑事诉讼:辟一条正道给人走》之后,感慨万千。该文把律师提前参与刑事诉讼归纳了四条好处,说的中恳、说的实事求是。试想,姐果司法部门的领导都能这么认识问题,哪怕是再低一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提到参与刑事诉讼”就不会是现在这个局面了。本来,新的刑事诉讼法是在总结我国原刑事诉讼法实施十七年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刑事诉讼中的科学、进步经验而修订,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更加健全、完善的体现,是充…  相似文献   

12.
据《北京晨报》6月12日报道,北京未成年人刑诉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鉴于在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况时有发生,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尝试在未成年人审判中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这在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内尚属首例。  相似文献   

13.
蔡元培 《法学》2023,(4):118-132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不断走向民主化和现代化,越来越多的人逐渐参与到刑事诉讼当中。然而《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诉讼参与人”的穷举式定义,导致“参与诉讼的人”未必都能够成为“诉讼参与人”。“名分”并非可有可无,名不正则言不顺,拥有“名分”可以使得参与诉讼的人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和更高的诉讼地位,从而更好地发挥诉讼活动监督者、辅助者和见证者的角色。作为诉讼的主体,人只要被卷入到诉讼中,就必然享有一定的与之相伴的诉讼权利,不能因缺乏明文规定就予以否认。常规的解释方案无法填补这一漏洞,需要对具体的权利条款作类推解释,并适时启动修法。法律是由概念构成的,但法律没有必要对每个概念都作定义式概括。法律定义的失误,不仅会导致相关概念无法适应制度变革,制造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和障碍,也浪费了立法资源。  相似文献   

1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这一制度具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实现正当程序、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重要价值。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经历了由任意性规定到强制性规定,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到场制度最终发展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过程,具有自身的特点,特别是在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资格、参与诉讼的具体程序及其权利义务上,仍有继续完善的空  相似文献   

15.
律师职业有风险,律师参与刑事诉讼风险则更大。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即将实施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业务范围的扩大,这种风险将会更大。司法部肖扬部长曾经告诫说:“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我们的有些律师可能因参与刑事诉讼而把自己也搭进去。”这绝非危言耸听。律师同仁对此切不可掉以轻心,更不可等闲视之。笔者作为一名执业近十五年的专职律师对此颇有感受。一、律师参与刑事诉讼风险的特征及种类所谓风险,是事物发生、发展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的能致人以严重后果却又难以知道是否发生的一种潜在的灾难。一般地说,客观性、…  相似文献   

16.
律师职业有风险,律师参与刑事诉讼风险则更大。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即将实施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业务范围的扩大,这种风险将会更大。司法部肖杨部长曾经告诫说:“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我们有些律师可能因参与刑事诉讼而把自己也搭进去。”这绝非危言耸听。本文试就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所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略作分析,以引起律师同仁的关注。一、律师参与刑事诉讼风险的特征及种类所谓风险,是事物发生,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危险。一般地说,客观性、不定性、危害性是风险同时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律师参与刑…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倾向性,指专家辅助人帮助委托方参与刑事诉讼鉴定意见的质证、提出专家意见所体现的一种职业上的偏向.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专家辅助人的倾向性,不利于其属性的完整.因此,应当比较外国为平衡专家制度属性所进行的相关制度设计,定位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相对二元化倾向性”及其法律界限、科学界限、道德界限,以及这些界限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8.
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与成年人的差异性,我国司法机关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设置了特别诉讼程序,使"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无论是实践中还是理论上都慢慢完善,为了论述方便,笔者仅探讨司法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19.
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到场制度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解决法定代理不能到场参与讯(询)问的替代性措施,对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于2003年引介入我国并植根各地司法实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正式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但需经费保障、参与程序等方面进行细化完善。  相似文献   

20.
冯辉 《法制与社会》2013,(24):48-49
未成年人的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我国也不例外。如何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有效的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也是学界、立法、司法部门共同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特别加强了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内容上单列一章,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这一制度具体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彻落实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任何制度的制定都存在其固有的缺陷,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设立也有一定的局限,本文结合未成年人刑事工作的实践,浅谈目前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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