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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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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规定的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过于宽泛,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维护法院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因此有重构再审程序启动条件之必要.本文从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上诉前置、期限、事由等四个方面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2.
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规定的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过于宽泛,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又不利于维护法院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因此有重构再审程序启动条件之必要。本文从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上诉前置、期限、事由等四个方面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3.
再审理由的设计是对再审程序进行控制和协调的关键因素,它是再审程序能否发动的直接原因。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再审理由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致使实践当中当事人间极其与法院之间对再审标准的认识时常不统一,从而引起再审的混乱。因此,对再审理由进行重构就成为一种必然。  相似文献   

4.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补充形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现。本文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容作了简要论述,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作了详尽的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构思。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规定,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事诉讼法将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同时赋予了法院和检察院.然而,这种二元主体的制度设计存在很多弊端,必须加以改革,构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单一制度有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还存在着深层次的理论缺陷。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再审程序修改之后,刑事审监制度的改革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此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7.
刑事再审制度改革与完善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相似文献   

8.
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是进入民事再审程序的前提,是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人们追求秩序、公平的法律观念不断增强的同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再审启动程序也日益表现出某些缺陷和不足。完善和改进民事诉讼再审启动条件,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赵信会 《北方法学》2009,3(4):76-85
2007年民事诉讼法再审理由修改的理念支撑是程序正义、细化有助于解决申诉难、再审理由的趋同能够克服申诉难、纠错的理念应彻底抛弃等。新法的实施已经为实证检验立法者立法所依据的假定前提提供了基础。综合实践状况以及理论研究可以看出:实体正义仍需考量并应当作为纠错理念的内容之一,此外应予引入的理念包括:救济当事人的理念和司法效益的理念。据之,新法对再审理由修改的许多做法应予肯定,有些理由需要作限定性解释,有些再审理由应当取消,还应补充进去一些再审理由。  相似文献   

10.
任俊琳 《法学杂志》2012,33(10):83-88
民事再审的功能不应当是"纠错",也不是维护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而应当是补充性权利救济,即对一审、二审权利保障不足之补救。补充性权利救济功能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权,以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为宗旨。通过补充性权利救济功能的视角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再审条件,其中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和管辖错误等都不宜作为再审条件继续存在,再审条件亦应据此适度修改。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再审事由设置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建良  胡子君 《法学评论》2005,23(1):137-142
我国现行刑事再审事由之规定兼具含糊性、主观性等特征 ,并由此而引发了诸多问题 ,故须对其加以重构。重构刑事再审事由时应以保护人权及效益与公正并重等作为基本理念。在此基础上 ,文章就刑事再审事由的重构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角度作了具体设计。  相似文献   

12.
方华 《法制与社会》2010,(23):37-38
目前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仍然处于多元模式,法院和检察院理所当然地行使着开启再审程序的决定权,人们似乎把当事人的处分权默认似地排斥在再审程序外。本文认为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特殊救济程序的再审也应当受到处分原则的指导,文中试阐释二者的关系并且提出按照处分主义的要求来重构再审启动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  相似文献   

13.
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民事再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人民法院正确确定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对保护当事人再审诉权,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实现程序正义显得尤其重要。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四级法院对民事再审诉讼均有管辖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有指令管辖权现行民事再审诉讼管辖为多级管辖制度,多级管  相似文献   

14.
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再审程序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提起 ,可以由检察院抗诉提起 ,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提起。作为补救和非正常程序 ,再审程序能够纠正案件中的错误。但这一程序的法律规定存在许多不足 ,有必要予以重构。本文以再审制度价值目标的探究为逻辑起点 ,对提起再审的主体、条件、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的审理次数等问题的现行法律规定做出理论评析 ,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有关再审制度重构的合理方案。  相似文献   

15.
论再审事由的程序地位——以新一元论的诉讼标的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再审案件的诉讼标的不仅决定了再审审理的范围,而且进一步决定了不同的再审理由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以及重复再审的禁止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大陆法系的二元论的诉讼标的和一元论的诉讼标的均不能给予切实的解决。相反,以再审启动主体提出的再审声请为诉讼标的的新一元论,则能够切实地解决再审理由的地位、审查方法、再审理由的独立性和相互关系以及不同再审启动主体提出的再审声请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更可为我国再审案件的办理提供具体的参考。  相似文献   

16.
在意思自治的审判模式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权,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就自己与对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如何处理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有权将其具体主张提请法院进行审判,这就是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为诉权行使的审级不同、诉权行使的当事人不同,诉权相应地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分别为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其中,当事人的起诉权是诉权最重要、最典型的表现形态。从诉与审判的关系角度来看,无诉即无审判,“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其意义不仅是引起法院的审判,还在于它对审判有着彼此制约的关系,这种制约不限于诉讼中的某一点,事实上它存在于审判的全过程”。①再审程序虽然不是民事案件的必然程序,但它与一审、二审程序一样,都是法定的诉讼程序,虽然各自所处的完全一致的。因此,从审判权的行使须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前提这个角度来看,再审程序启动权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在本质上与起诉权、上诉权并无二致。纠纷发生后,利割关系人不诉至法院请求国家公权力介入解决纠纷,则法院不主动依职权启动一审程序;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依法上诉的,二审程序也就无从系属;同理,在裁判生效之后,若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再审,则其享有的再审启动权应视为被其放弃,此时其他主体无权启动再审程序(除非案件涉及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7.
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是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再审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无不与其密切相关。我国目前对刑事再审启动程序尚缺乏深入研究 ,因而难以全面认识和合理构建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本文在考察各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模式和刑事再审启动原则的基础上 ,分析了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所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重构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18.
当前,检察机关所办理民行抗诉再审案件逐年增多,在个别地区,上诉再审与抗诉再审案件改判标准不相一致,即上诉可改可不改的一定改,抗诉可改可不改的一定不改,甚至对抗诉案件一律不改,两者的改判标准不一致从根本上动摇了法  相似文献   

19.
刑事再审程序之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向东  韩旻 《河北法学》2003,21(4):75-80
刑事再审制度是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刑 事再审程序的研究多拘泥于程序运作过程中的一些具体细节,而缺乏深入的理论思考。因此,对 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诉讼构造、模式等进行深入探讨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这种探讨也有益 于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  相似文献   

20.
本文在考察和分析国内民事再审程序立法现状的基础上 ,借鉴国际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 ,提出了重构再审程序的理论及重构这一理论的价值取向问题 ,从而寻求符合中国司法改革实际的立法原则及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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