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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作为法律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然而法律规避制度在实践中遭遇了一系列的困境,本文从现行法律规避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出发,分析了实践中的困惑,然后探讨废除法律规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探讨了终结法律规避制度后相关制度的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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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中,当事人通过"制造或改变连结点的具体构成事实"的方式进行的法律规避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在承认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意图也是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之一。法律规避行为一经确认,都应该被确认为无效。作为国际私法上一项独立的制度,法律规避还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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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领域 ,法律规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该制度尚存诸多争议。从性质上看 ,法律规避制度应属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部分。从效力上看 ,规避内国法应认定为无效 ;规避非特定的外国法应认定为有效 ,其中被规避的法律不仅应包括实体规范 ,还应包括冲突规范。正确认识法律规避制度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 ,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正确处理我国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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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问题之我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我国深入改革并扩大开放的今天 ,研究法律规避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价值 ,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法律规避的概念、对象、效力等问题的再探讨 ,提出一家之言 ,并就我国法律规避的有关规定作出新诠释 ,以为我国司法机关甄别和处理这类问题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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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法律中在法律规避方面的制定法现状进行分析,理清法律规避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避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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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行为,应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事实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从而使另一种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它实质上是在一个动机的驱使下两个行为的结合.并且法律规避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其法律效力也无从谈起.目前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由于其自身不可改良的缺陷使它无法稳定而趋向消亡.在取消禁止法律规避制度后,依托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即可使一国的法律系统维持自身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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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从产生到经济和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它的效力一直引起众多争议。如何认定它的有效或无效不光影响各国维护其法律尊严也涉及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或违法行为的认定。尽管法律规避制度有它的利与弊,但如何适应实践的需要、完善和发展它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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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施的规避劳动法律的行为反映了其对社会责任的逃避。该行为的发生既有道德层面的原因,也有法律层面的原因。用人单位实施的规避劳动合同法律的行为并非绝对无效,主要取决于在充分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职工是否自愿及所规避的法律规范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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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准据法选择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1]是指当事人有意规避本应适用之法律的行为.反对法律规避的观点认为,当事人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之行为不应得到承认.在合同法领域,其表现就是否定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支配其合同之准据法的完全自由.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了一个与其合同没有明显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那么这种选择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避作为一种现象确实存在于合同法领域.问题在于,法律规避能否作为一种制度而存在于合同法律冲突规则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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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制度是国际私法上的重要制度。本文从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入手,对其性质进行分析,揭示其无效性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欺诈,而在于其所产生的效果违背法院地国公共秩序,因而法律规避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两种制度的适用中应注意必要的协调与衔接。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内国同样可以认定其无效,但根本的判断标准仍然是内国的公共秩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