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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重要行为方式。被冒用的信用卡可以是冒用人通过合法途径得来的他人的信用卡,也可以是通过非法途径得来的他人的信用卡;可以是合法有效的真卡,也可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作废的信用卡;可以是有形的信用卡,也可以是账号和密码组成的数字信用卡;冒用的主体只能是除银行或信用卡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和持卡人以外的第三人,盗划信用卡应以盗窃罪论处;冒用的方式包括自助式冒用和非自助式冒用,捡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都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2.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重要行为方式.被冒用的信用卡可以是冒用人通过一切合法或非法途径得来的他人的信用卡;可以是合法有效的真卡,也可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作废的信用卡;可以是有形的信用卡,也可以是由账号和密码组成的数字信用卡.冒用的主体只能是除银行或信用卡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和持卡人以外的第三人.盗划信用卡应以盗窃罪论处;捡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不论是自助式冒用还是非自助式冒用,都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3.
理论上信用卡的持卡人与用卡人须为同一人,但现实中可能出现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信用卡而导致持卡人与用卡人不一致的情形。当持卡人与用卡人具有恶意透支的共同犯意,两者可以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当持卡人有犯意而用卡人无犯意,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当持卡人无犯意而用卡人有犯意,用卡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可能另行成立冒用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对该罪适用必须严格。  相似文献   

4.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需要进行理论重构,现有的对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以持卡人为中心,而忽视了信用卡交易的另一个主体银行,对其应当进行限缩解释.银行在信用卡交易中的一些民事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会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足以影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有救济无刑法”.银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些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也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会影响恶意透支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被害人过错理论”.  相似文献   

5.
信用卡诈骗罪逐渐成为高发的金融犯罪。建议根据登记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不一致的具体情况,确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谨慎推定持卡的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统一对催收要件行为认定和时间计算的认识,完善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6.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不仅包括信用卡申领人,也包括实际使用信用卡的人。在信用卡申领人将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的过程中,信用卡申领人和使用人往往能构成利益共同体,其在恶意透支上,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将信用卡申领人和信用卡实际使用人都认定为"持卡人"。  相似文献   

7.
因恶意透支行为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称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只有准确认定恶意透支行为,才能判断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焦点通常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是否具备恶意透支的主体资格,因此有必要对透支行为发生时的行为人目的及行为人是否具备“恶意透支的主体资格”进行讨论和界定,进而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8.
在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还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捡拾他人信用卡后通过自动取款机取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抢劫、抢夺、诈骗他人信用卡并且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对象是否包括伪造的或作废的信用卡三个疑难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9.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具有区别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显著特征和特有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犯罪主体上,其属于身份犯,信用卡申领人方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借用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类型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需要综合行为人的各种行为加以考察,不能客观归罪,也不能仅以发卡行催收后拒不归还来推定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发卡行催收行为的实施应自透支期限届满后以有效的方式能够确使申领人知晓为标准;行为人的透支数额不应包括其应支付的利息,对于行为人利用多张信用卡实施的透支行为,其透支数额的计算应当进行累加。  相似文献   

10.
"蚂蚁金服"无发放信用卡之权限,"花呗"不能被视为一种"虚拟信用卡"。小贷公司虽然是金融机构,但是不宜将其认定为被害人,应排除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对冒用他人"花呗"消费或者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应肯定服务商能够被骗,不宜将其认定为被害人,此类行为具有三角诈骗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追究冒用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信用卡养卡行为与套现行为,尽管在事实构造上存在不同,但是二者在刑法规范评价上应当做相同评价,只要行为人在养卡套现活动中收取手续费,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借记卡性质的预付卡性质的预付费的储值卡、房贷卡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适用于《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一款关于信用卡"套现"中的"信用卡"。信用卡套现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不是"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恶意透支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想象竞合。持卡人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随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恶意透支的,属于转化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12.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具有区别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显著特征和特有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犯罪主体上,其属于身份犯,信用卡申领人方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借用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类型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需要综合行为人的各种行为加以考察,不能客观归罪,也不能仅以发卡行催收后拒不归还来推定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发卡行催收行为的实施应自透支期限届满后以有效的方式能够确使申领人知晓为标准;行为人的透支数额不应包括其应支付的利息,对于行为人利用多张信用卡宴旒酌潘古行为苴潘古射枥酌计笪廊当i并行累加.  相似文献   

13.
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原系两种泾渭分明的犯罪,由于信用卡的特殊性,即必须通过机器才能识别、使用,理论界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广存争议。实际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性为属于刑法196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4.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适用存在众多的理论争议。借记卡属于信用卡范畴,信用卡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单位实施本罪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以共同犯罪处理。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的恶意透支。  相似文献   

15.
"免息按揭预缴话费送手机"是近年来颇受广大消费者欢迎的一种新型的手机销售方式。就这种销售方式的创意来说,本应该能够达到消费者、手机经销商、通讯运营商及银行"多方共赢"的效果,但是由于运作过程中部分消费者的信用缺失,导致了大量的贷记卡因持卡人拖欠话费而透支。这种特殊的透支行为由于持卡人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且贷记卡在借款合同的履行中起到的只是支付工具的作用,只是持卡人对借款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而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的范畴。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卡日渐普及,然而信用卡诈骗犯罪也接踵而至,且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涉案金额迅速增长,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严重威胁着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其中跨国信用卡诈骗犯罪现象尤为突出,后果甚为严重。研究此类案件的犯罪形式和针对它的侦查、防范措施,可为此类案件的侦查工作提供方法论和实践意义上的帮助。  相似文献   

17.
本文所称“涉卡”犯罪包括信用卡犯罪和使用信用卡、储蓄卡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犯罪大致有三类 :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盗窃并使用信用卡 ;使用信用卡、储蓄卡犯罪具有信用卡犯罪的一般特征 ,但犯罪手段更为狡诈 ,涉及的犯罪种类更多 ,社会危害性加大 ,而司法机关对之却往往难以适用我国现有法律定罪量刑。“涉卡”犯罪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产生、演变。目前 ,这一新型犯罪正呈日益严重之势 ,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 ,厦门市的情况就颇为典型。在打击对策上立案是关键性问题 ,各地公安机关应树立大局观念 ,联手合作 ,多警种协同作战 ;运用高科技手段 ,提高防控水平 ;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8.
2009年"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部分要件的理解和认定进行了细化,但是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未涉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登记办卡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主体"持卡人"成为一个问题。通过对民事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差异性及犯罪构成、立法目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对此类犯罪在实践中的把握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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