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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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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贿罪的手段,即主体通过何种方式、途径实施了受贿行为。在新型受贿罪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未得到立法首肯之前,普通受贿犯罪都是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当事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故学界关注的受贿罪的手段就是如何理解、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刑法修正案(七)》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规定行为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  相似文献   

2.
受贿罪是一种古老的、传统的犯罪,是指国家公务人员辱渎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或其它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拟分析搽讨受贿罪的特点和分类两个问题,以就教于先生和同行。  相似文献   

3.
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职务行为 ,指公务人员根据法律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既包括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所实施的行为 ,也包括基于上级的职务命令所实施的行为。本文针对学术界对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的根据和标准进行评介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标准 ,应具备命令来源的特定性、命令形式合法性、执行主体合法性、主观善意、执行行为客观合法以及目的与手段的相应性等六个方面的要件。  相似文献   

4.
凡是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行为均是商业贿赂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从事公务"所具有的国家公权力的特征。由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过窄,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商业贿赂行为不能适用刑法,为此,刑法修正案(六)拓展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5.
一、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基本特征是利用职务进行犯罪,职务的被利用一是为特殊犯罪主体自己所用,一是被一般犯罪主体驱使调动。因此,对受贿罪“利用职务”这一行为要件应从两个方面来表述,与此相呼应,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亦应修改为一般主体。 受贿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正是基于受贿犯罪的这一特征,现行刑事立法才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构成受贿罪的基本行为要件写进了受贿罪的定义中。而有职务上的便利可利用者,自然只有那些“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于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要件便决定了刑事立法必然要对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6.
律师在收取合理的律师服务费之外收受或索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是受贿行为?律师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这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若干起律师因“受贿”被检察院起诉的案例。笔者认为,律师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根据当前《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规定,受贿罪主体必须  相似文献   

7.
贿赂罪包括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因介绍贿赂发生较少,这里仅就受贿罪和行贿罪证据的审查和运用进行探讨。 一、受贿罪、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和证据要求 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在证据上有着特殊的要求,首先在主体上,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其次在客观表现上,能够证明行为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确实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再次在主体与客观表现关系上,能够证明行为人与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构成受贿罪的内在、必然的联系。  相似文献   

8.
外国及港台法律中受贿罪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贿是公职人员的一种腐败行为,这种行为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具有不可低估的危害性,为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各国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法律均将受贿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惩治受贿罪以认定受贿罪为前提,各国及港台法律对受贿罪的认定均有具体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对我国受贿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9.
法言法语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将97年《刑法》对商业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即97年《刑法》中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务受贿罪公务受贿罪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公务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公务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公务受贿罪具有两种行…  相似文献   

10.
现行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清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条是关于间接受贿的规定,是新增罪名。现行刑法将这种行为从普通受贿罪中分离出来,单独做出规定,这对于有效地惩治这种贿赂犯罪,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践中,因对间接受贿罪主体确认和客观方面认定缺乏统一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该罪的打击。笔者拟就这两个问题略述拙见。一、关于对间接受贿罪主体的认识根据现行…  相似文献   

11.
本文认为当前学界对于受贿罪的认识和界定方面存在着误区,并提出以是否"公务行为"来界定犯罪主体;以是否"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人员)廉洁制度"来界定犯罪的客体;以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界定客观方面等观点并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12.
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犯罪主体的探究曹铮,张晓东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例如我国邮政法第8条第2款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代办人员,在办理邮政业务时,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也即受委托从事邮政业务的人员能...  相似文献   

13.
综上所述,审判长认为:(1)刘某给付的4500元赔款不属受贿;(2)被告人黄某的受贿数额仅限于1.7万元,一台熊猫彩电和一根金项链;(3)对黄某的赌博行为应批评教育,或给予适当行政处罚,不能将其作为受贿罪加重处罚的情节。作为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对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对此,本辩护人没有异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省非法收受地人财们,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本案中,黄某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  相似文献   

14.
共同受贿主体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糜方强 《法学杂志》2002,23(5):44-47
一、共同受贿主体的分类我国刑法第 2 5条第 1款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结合分则条文关于受贿罪构成的规定 ,共同受贿罪是指两名以上共同犯罪人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 ,共同犯罪人一般可分为 :( 1 )实行犯。是指实施了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的犯罪人。在共同受贿中 ,实行犯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 ,伙同他人或者在他人的组织、教唆、帮助下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  相似文献   

15.
贪污、贿赂犯罪都与权力有关:行贿、受贿如果没有权力作媒介是不会成立的,行贿者必向有权者行贿,受贿者必是有权者。贪污罪的主体正是那些有权支配别人所需要的资源的国家公务人员。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主体与社会环境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的过程。当国家公务人员的“需要”形成欲望和动机后,在外界信息刺激的诱因影响下,就会转化为犯罪行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通常称为国家公务人员。公务人员在依法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  相似文献   

16.
受贿罪中共同犯罪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文坚持和贯彻不可收买性说,认为受贿罪的概念应界定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约或者承诺贿赂的行为。收受,索取贿赂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因此,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上,主体必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核心的两上以上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共同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约定贿赂的行为是直接故意。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和家属的共同受贿犯罪。应根据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定性,对犯罪的共同故意的认定。可以运用法律推定方法。  相似文献   

17.
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即律师是社会上的自由职业者,故律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所以律师不具备受贿罪主体资格,被告的行为自然不能构成受贿罪。但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不等于无罪。据《新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公司和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工作人员。被告所在律…  相似文献   

18.
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朱建华 《现代法学》2005,27(6):145-149
《刑法》第163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这一规定,仅将犯罪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没有将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内,因此会导致非公司、企业的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无法处理。这一漏洞需要通过修改《刑法》对公司、企业受贿罪的规定,扩大其犯罪主体的范围来解决。  相似文献   

19.
夏燕 《法制与社会》2010,(29):172-17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6日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作为身份犯,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却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确立后,其与共同受贿的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20.
对非身份者认定为受贿罪共犯,既要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也要符合“两高”《意见》的规定。“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必须有共同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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