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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CIF合同的性质问题关系到CIF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合同义务的履行以及一方违约时法律提供给另一方的救济措施,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交货是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具体案例从贸易术语选择的角度分析在CIF贸易条件下合同的性质及其对卖方交货义务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在传统CIF买卖合同中,根据Incoterms对CIF术语的解析,卖方对货物到达卸港不负有义务和责任,这种商业惯例在英国法下有相关判决予以支持.随着国际贸易的多元化、合同内容的复杂化和全球石油交易的发展,英国法下逐渐出现了不同的判例,认定卖方在CIF买卖合同下负有到港责任.在部分判例与Incoterms规定不一致甚至不同案例之间存在冲突的背景下,订立合同时应首先力求语言清晰,责任义务明确;当CIF合同语言含混不清时,可结合商业常识、商业背景和交易信息来解释合同,最终判定卖方是否对货物到港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CIETAC一则案例的评析,研究了CIF合同下买卖双方的义务以及开证行拒付留单后CIF合同的履行方式,探讨了在中国法律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环境下CIF合同的性质,认为CIF合同仍然是货物交易而不是单据交易.  相似文献   

4.
从分析信用证上面的条款着手,在不损害信用证独特性质的前提下,利用合同法的理论,通过将体现开证行和受益人合意的、单据性要求的条款称为信用证“单据条款”来界定其反面——信用证非单据性条款;分析了相关的法律对于信用证非单据性条款的规定,以厘清法律对于这种条款的意见;通过比较分析两个相似的信用证非单据条款判决来分析司法实务界的看法,指出法院在处理非单据条款的时候会突破UCP500第13条(C)的规定而适用合同法。最后对如何处理这种条款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5.
合同是当事人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载体。格式合同条款的单方拟定性往往导致合同权利的失衡。为了对失衡权利的救济 ,我国《合同法》着重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范。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难点在于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本文提出“合理免责格式条款”和“违规免责格式条款”的概念 ,并就二者的构成要件和效力认定原则进行了实践总结和理论归纳。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当事人的附随义务应坚持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优先、以诚信原则为基准、尊重交易习惯、适当限制等原则;确定合同附随义务的具体方法有检索合同和法条、参阅先例、斟酌法理、揣摩交易习惯;此外,还应当考虑合同性质、目的、利益衡平、具体情事等因素。  相似文献   

7.
《政法学刊》2015,(1):52-58
请求参照无效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是有条件,施工人既有权选择请求参照无效施工合同结算,也应可以选择请求据实进行结算。建设施工合同的成立,应该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计算,不应该按照到达之日计算。中标通知书作为书面承诺,在生效问题上,与《合同法》到达主义不同,《招标投标法》持投递主义立场。在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上,应该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来解决,应认定为中标通知发出之日成立。备案不应作为认定白合同的依据,招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在中标通知发出后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两个以上无效合同情况下,仍然可以参照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结算的规则,由施工人行使选择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的提出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开创我国合同法的先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免责条款。但是,《合同法》本身条文来看,其对免责条款的相关问题规定并不多,还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和第53条等有限条文中。并且这些问题在司法界和理论界也未达成共识。这样,必然引起实施免责条款的困难。而在这些相关问题中.对免责条款的认定更是最为突出。众所周知,免责条款作为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是基于“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而产生的,其法理…  相似文献   

9.
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首次以三个条文(第39、40、41条)对格式条款予以确认与阐释。所谓格式条款,依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应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一方拟定格式条款之目的是将之纳入格式合同中并约束对方当事人,而条款拟定人如何使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而只是对免责或限责条款订入合同时规定了条款拟定人的相应义务。  相似文献   

10.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明文规定了格式合同(条款)的成立、解释和效力。适用这些规则的逻辑前提是某一合同或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或条款。由于将一份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和认定为非格式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会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理清格式条款定义在我国法上也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德国的格式条款立法相对完善,本文通过对比较分析来理清格式条款的形式特点和实质特点,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为通过法律平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反映现代保险实务的需要以及保证保险合同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英国法律委员会与苏格兰法律委员会自2006年起将保险合同法的审查和修改提上日程。法律委员会通过发布咨询文件的形式提出修改涉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多个重要条款的保险合同法的方案。整个法律修改项目预计于2012年完成,届时英国海上保险法会有很大程度的改变。通过介绍英国海上保险法的修改,为中国海商法相关问题的修改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担保责任,从卖方担保责任的性质看,分为权利担保和品质担保;从合同是否有卖方担保责任条款看,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从成交万式看,分为凭样品担保、凭说明书担保和凭规格担保等。减轻或免除卖方担保责任的方式如下: 1.在合同中减轻或免除卖方的担保责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在合同中采取以下措施减轻或免除卖方的担保责任:(1)把卖方的担保责任限定在说明书范围,由说明书限定货物用途,明确规定使用货物的方法;(2)规定买方的验货义务和索赔期;(3)卖方可以调换货物;(4)免除卖方对因货物间接造成的损失和其后果带来的损失的担保贵任;(5)免除卖方对侵害工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以网络平台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为诱因的侵权案件频发,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消解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与知情权、解释权、被遗忘权、脱离自动化决策权保护冲突的关键是,对格式条款进行类型化处理,分别进行效力认定。网络平台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致使信息主体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格式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信息主体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格式条款符合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之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主要权利”的认定,在考虑合同内容的同时,应奉行合同性质决定论;以“理性人”构建网络平台的解释义务标准,力争在保障网络平台健康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  相似文献   

14.
以成本、保险费和运输费作为价格条件的国际贸易合同,是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中使用最普遍的合同形式,通常以成本、保险和运输费的第一个英文字母CIF作为它的名称。本文仅以这种合同为例谈谈国际贸易合同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在一般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货,即将货物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但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仅交货和付款不可能同时进行,而且交货与所有权转移也不是同时进行的。在实  相似文献   

15.
略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和吸收有关格式合同的重要理论成果的基础上 ,明确规定了我国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 ,及时规范了我国的格式合同。但仅三个条文的规定略嫌原则化 ,内容不够详尽 ,因此 ,正确理解和执行我国《合同法》的格式合同制度 ,特别是其中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的规定 ,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我国《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条款被认为是附随义务规定在我国法律中的首次出现。这一备受理论界称道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的债法制度、促进交易完成、保护交易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附随义务在合同法理论上还很不成熟,缺乏系统、深入地研究,在司法实务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本文拟就附随义务与其他合同义务的区别、主要形态及适用附随义务理论所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7.
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承担,二是由第三人履行。在我国《合同法》中,这两种情况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见于不同的章节。债务承担属于合同变更的法律关系,而第三人履行则见于合同履行规则的章节。同样是三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义务转移,但两者的法律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这两种法律关系,往往使法官难以准确判断。如在审理企业“三角债”纠纷时,三方当事人为解决相互间的三角债,在合同中常常订立了相互履行债务的条款,这种条款到底应认定为第三人履行还是债务承担呢?对此的正确判断与债权能否得到实现…  相似文献   

18.
高峰  王利  孙毅 《特区法坛》2006,(6):17-18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运用,被誉为国际商业的血液和生命线。一项信用证交易,法律界人士考虑的更多的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以及对“独立抽象原则”进行补充的“欺诈例外原则”。对当事人来说。卖方考虑的是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是否与合同一致。有没有不合理条款:买方考虑的是卖方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是否是真实的;而银行考虑的是在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之后能否从买方得到偿付。往往在有关当事人的要求和利益落空时。也就是信用证交易发生纠纷时,才发现信用证的诸多条款中没有涉及解决纠纷的管辖权的条款。尽管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已被多国银行所采用,并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运作已成功地解决了信用证的法律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19.
论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对基础合同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的合同性质是一个在理论和法律实务上已经得到广泛认同的问题。信用证的条款在开证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合同卖方)之间设定了若干的权利义务,对这一权利义务关系的保护,法官已经习惯于在合同法的范畴之内寻找依据。然而,这一合同关系仅存在于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吗?信用证是否在开证申请人(合同买方)和受益人间设定了直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呢?这一权利义务关系对信用证所依附的货物买卖合同(基础合同)有无影响?如果有,影响是什么?  请看实例:  内地A公司与香港中间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318886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20.
【裁判要旨】商业保理将应收账款作为底层资产包装成固定份额的理财产品,通过在地方性交易场所备案,对外发行融入资金,规避了到期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在投资者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卖方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基于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认定无效,担保人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而不应依穿透理论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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