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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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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当前的司法区划和行政区划普遍处于高度重叠状态,各地方法院一般由地方人大产生,对地方人大负责,经费由地方政府保障。正如美国汉密尔顿大法官所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这对于法院而言,也是一个道理,顶着众多婆婆,巧媳妇也难以独立为炊。这就形成了为人们诟病已久的司法地方化现象,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  相似文献   

2.
<正>跨行政区划法院与普通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机制上总体遵循相同原则,同时由于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类型的特定性,在审理机制上应有其特殊考量。在立案登记、案件管辖、简易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公开、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等审理机制上应与跨区划法院的特殊性相适应。  相似文献   

3.
<正>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是党中央在深刻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发展实践的基础上确立的新的发展理念,是'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遵循和灵魂所在。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北京市第四...  相似文献   

4.
《中国审判》2011,(3):25-25
提级管辖属于上下级法院间移送管辖的重要内容,三大诉讼法对此都有规定。然而,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抑或行政诉讼法,对于上下级法院之间提级管辖的适用情形,却没有具体规定,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遇到这些情形时,要么无所适从,要么标准不一,该提级的不提级,不该提级的提级。  相似文献   

5.
<正>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生效实施,其中第18条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该条款一方面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探索建立与  相似文献   

6.
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已经困难重重。为此,《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高级法院可以确定基层法院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以及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修改意见。相对集中管辖存在增加诉讼成本、部分法院审判压力过大和难以避免各地政府相互帮忙等问题,而且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管辖范围也存在不够协调之处。为实现“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目标,应当取消基层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权,由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同时,为解决诉讼成本等问题,将目前各个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改革为隶属于中级法院的巡回法庭,以消除基层法院由于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重叠而导致的行政审判困境,实现行政诉讼领域的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7.
无漏洞之权利保护,就是有权利必有救济之法理,人民诉请法院救济之法理为诉讼权保障之核心内容,不容剥夺。〔1〕行政诉讼的"无漏洞"救济缘于德国基本法的规定,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4项规定了保障人人均有对抗公权力不法侵害之权利保护机制,被联邦宪法法院  相似文献   

8.
因受体制和机制制约,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整体性变革存在较大难度。广东法院选择管辖制度作为改革的切入点,以提级管辖为突破口,辅以中级法院层面的指定管辖和交叉管辖改革,对现行管辖制度进行了技术性的变革。提级管辖改革通过以高位的司法权制衡低位行政权,能够有效减少行政权力对行政审判的干预,保证官民的平等对决。同时,提级管辖改革强化了高级法院对全省行政审判的主导权,促进了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统一了裁判尺度,提高了行政审判的司法权威。本文对提级管辖改革的背景进行分析,以广东法院的提级管辖改革的实践为研究基础,对相关成果加以探讨,对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不科学 ,且受案范围过窄 ;学术界对行政诉讼存在受案范围的原因的阐释不能构成行政诉讼存在受案范围的原因 ,应该说 ,这是行政诉讼制度初创时不完善的产物 ;应当以科学的方式重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0.
柏寒 《法制与社会》2013,(34):132-133
从我国司法实践上看,受案范围过小的问题已经使我国的行政立法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公民维护自身权利,发展市场经济的因素,如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漏洞,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所针对的被诉行政行为极其有限等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改进,本文认为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在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上,应当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内容进行规定,通过排除法能够更加明确的受案范围;其次,由于我国当前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关系到公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合法权利的内容,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将这一范围扩展到适用涉及各类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最后,改变当前立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只适用于部分外部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将一部分内部和抽象的行政行为纳入其中,比如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公务员考试的录用、处分等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11.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是我国行政诉讼理论中较为薄弱的一环。自1982年创建行政诉讼制度以来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几经调整 ,在总体上呈现出逐步扩大的态势。但是 ,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体例、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行政诉讼的权利保护范围、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等四个方面依然存有缺陷 ,致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到了诸多不适当的限制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均显不足。因此 ,必须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的缺陷 ,适度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权限,也即哪种行政争议该由人民法院管,哪种不该由人民法院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关系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也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障问题,因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调整好行政权、司法权以及诉权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看中国行政判例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公民的诉权能否得以实现,对公 民权利的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法》自年颁布以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实践中也不断1989发展,然而由于制度的原因和制定法本身的缺陷,使得受案范围很难确定。借鉴判例法的经验,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建立行政判例制度是合理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个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4.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再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卢倩 《行政与法》2002,(10):60-63
文章概述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特点和发展,着重从理论上探讨了影响受案范围设定的三个重要因素:公民权和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权运行的政治行政监控机制以及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并对当前受案范围提出了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15.
在多年的讨论、议论和争论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迎来了对他的第一次修改。二十多年以来,社会生活有了巨大的变革,行政行为也是变得种类繁多。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明显已经无法涵盖现今社会中产生的针对行政行为的争议。这些年间,学界、实务界对于修改该法的讨论都相当的热烈。问题广泛却也不失重点,本文中,会就该法的修改草案中的扩大受案范围的问题,总结各家观点、罗列现实问题、谈谈本人看法。  相似文献   

16.
<正>随着2015年的离去,上海三中院、北京四中院这两家在2014年底先后成立的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履职已满一年。在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下,两家跨行政区划改革试点法院结合京沪两地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央改革部署方案有声有色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围绕'跨'字做文章,形成了一系列可资借鉴的经验,在排除诉讼中的行政干预、消除诉讼主客...  相似文献   

17.
<正>根据中央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精神,易受地方干扰是确定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或者说是判断识别特殊案件的首要标准,同时也是其他标准中的应有之义,以行政案件最为典型。在三大诉讼之中,行政诉讼由于被告一方恒定为行政机关,法院的人财物又受制于地方,如果受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与作为被告行政机关的管辖区域位于同一行政区划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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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平潭县西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平潭县人民政府。2004年9月30日,平潭县委、县政府作出第46号《会议纪要》,决定对平潭县  相似文献   

19.
<正>2014年12月30日,我国第二家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至今已履职满一年。在这一年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各项改革部署,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在试点改革、司法审判、机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就试点改革一年来的感受以及对未来...  相似文献   

20.
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的深层次问题是:地方同级党政领导可以通过人财物控制法院院长个人,来控制整个法院的意志;院、庭长通过行政管理权控制主审法官这个人,来控制主审法官的意志。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将有效改善我国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遏制司法行政化,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目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为改革的突破口,设立七大巡回区法庭,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方式审理跨省域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重新调整、整合可以暂置一旁,与正在试点推动的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相呼应,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改革主体,应具体提出如何在本行政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规划方案,因为全国90%以上的案件是在基层、中级法院审理,司法的去地方化、行政化在这两级法院尤为急迫。为建立这一制度,应当坚持与行政区划相分离、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方便诉讼以及适当分离的原则,设置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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