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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是在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与考察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司法理念。由于其在提高司法效能、促进司法正义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已经受到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在理论推导、实践需求、价值取向等方面的研究,对践行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度的能动司法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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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管理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目前已成了法学界与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深化与完善包括审判管理和检察管理等等在内的司法管理,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司法管理学则是一门新兴学科,旨在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司法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司法管理学是研究司法管理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探索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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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今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召开专门会议就死刑案件第二审工作进行了部署,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6月28日组织召开了“检察机关办理死刑二审案件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由于天敏副检察长主持,最高人民检寮院公诉厅聂建华副厅长,公诉四处王月光处长,市高级人民法院李元鹤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官小汀庭长、卢君庭长,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陈一川庭长、王立新副庭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吴晓琴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孙长永教授、梅传强教授,朱建华教授及硕士生导师高一飞教授.重庆工商大学黄文教授,西南大学汪力教授等应邀参加了会议。市院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四个分院公诉部门负责人也参加了会议。会上.法律专家学者、资深检察官、法官.律师就检察机关办理死刑二审案件的职责、如何正确把握死刑的标准等问题从理论、司漕实践、国外经验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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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不仅伤害了受害人,而且破坏了社区的秩序。恢复性司法强调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等方式使受害人因违法行为作造成的物质损失得到赔偿,使受害人因犯罪受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违法行为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受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因此,厘清其相关基础理论问题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背景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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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应琴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5):35-37
荀子的组织理论代表了战国末期儒家组织管理理论的最高水平。当我们从现代组织理论的视角去解读荀子组织理论时,会发现它是超越性与局限性的矛盾综合体。本文拟从定职不定员的等级制,弱君强相的礼法之治,夺人之心的组织发展观三方面,对荀子的组织理论加以梳理,以期为现代管理者吸收中国传统管理智慧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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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社会自组织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介入社会自组织管理的根据是司法管辖权的国家保留,介入方式取决于该事项是否关涉公共职能,介入限度要在逻辑分析和经验分析基础之上进行目的识别、利益衡量和价值权衡。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中国仍将是一个以发展为内质的国家,科学发展、和谐稳定、社会全面建设的任务,与行政诉讼建立之初市场经济方兴未艾、经济发展任务艰巨的情况已然不同,司法需要超越传统经验和智识以继续建立它同现实社会的功能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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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基层法院的既有管理方式与现实需要已越来越不适应。符合审判规律,能促进现代法院工作的司法化管理的问题已成为基层法院面临的重大课题。下面,笔者就此谈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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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化与司法现代化的共同理论语境是现代性理论 ,共同实践背景是法制现代化运动。法律职业化意味着一个经过法学理论熏陶和法律知识传授之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 ,这个职业家共同体共享法律价值并娴熟于法律技能。司法现代化作为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倡导并通过现代司法制度确认司法独立、程序正义、程序效率等基本价值准则。法律职业化与司法现代化之间的理论关联可以从法律与经济关系、司法独立与程序正义、司法制度资源供给与分享、法律作为科学学科和知识体系、司法效率实现等多种维度进行分析和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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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敏:1969年12月出生于河北省内丘县,先后获得东北师范大学哲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哲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于2001年投入武树臣先生门下学习法律思想史与法律文化,阅读先生之著作并与先生交流之际,感悟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与理论思辨的内在契合,加之过去自身的学科背景,遂将法哲学作为自己的研究领域,并将其感受为一种目的性的生活。学海无涯,其乐亦无涯,于真实感悟之中体验生命之意蕴,把握存在之尺度,则生命之内在性终将形成。现受聘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讲授法理学、法律逻辑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等本科生与研究生课程,以传道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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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最初受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支配,司法不允许介入学校学生管理纠纷.二战以后,依据乌勒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二分理论,司法开始介入涉及学生身份改变的纠纷.由于该区分标准并不明显,而且其本身也隐含着维护特别权力关系的用意,所以,联邦宪法法院又透过诸多判决形成"重要性理论".依据该理论,无论是基础关系抑或管理关系,只要是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均可寻求司法救济.其中,关于考试争讼,司法则经历了从学校享有"判断余地"之消极审查到考生享有"作答余地"之积极审查的过程.德国相关理论与实践之变迁会对中国大陆司法审查此类纠纷带来一些有益的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