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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使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更加趋于完善,对于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但由于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立法上是首次确立,对于该制度的理论设计,学界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其内容也尚需结合我国国情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以民法理论为依据,并适当参照和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实践,拟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若干学理上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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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兼议修改后的《婚姻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效婚姻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 ,同时也是一种违法的民事关系。本文通过对无效婚姻原因的分析和各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比较 ,结合修改后的《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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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7,自引:0,他引:37
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姻法修改中的几个热点问题,即重婚、离婚后的损害赔偿、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制、家庭暴力等问题。作者认为婚姻法中也不必要扩大重婚罪的概念以打击“包二奶”的行为,对“包二奶”的行为应当予以制裁,但不宜都按重婚罪处理。关于离婚后的赔偿,不宜规定受害人完全无过错时才能提出请求。婚姻法应当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对于未办理登记手续而结婚的,不能视为合法的婚姻。关于夫妻间的约定财产,应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公证和公示方式,但在法律上应当对公示的效力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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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二元化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缔结婚姻不仅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个人行为,而且也是社会行为,古今中外,或多或少实行一定的结婚形式要求,结婚一直构成形式自由原则的例外,结婚形式成为社会承认婚姻的方式和途径。我国现行婚姻法以结婚登记形式规范结婚行为,以确立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但在现实生活,仍大量存在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两性关系,由此产生的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问题长期困扰法律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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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婚姻的效力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婚姻是破坏现存婚姻法律制度的严重违法行为 ,是与国家法制建设与法治秩序相背离的行为 ,因此 ,必须从立法及司法上予以解决。本文着重从违法婚姻的效力认定标准上进行分析 ,指出违法婚姻的解决手段包括违法婚姻无效宣告、违法婚姻可撤销及违法婚姻效力补正 ,从而在司法上解决违法婚姻长期存在的问题 ,进而达到国家对婚姻家庭秩序的法律调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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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我国婚姻法在立法上的空白,是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一大进步。婚姻无效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但是目前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宣告机关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缺陷,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的立法建议:违反结婚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扩大可撤销婚的范围;自始无效婚有溯及力,可撤销婚无溯及力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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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根据我国现阶段经常出现以骗婚手段来谋取别人不义之财的实际情况而撰写的一篇法律探讨类型文章。即补充了我国现实婚姻法中的漏洞,也完善了老人在赡养遗嘱中继承人的部分司法权益。如何不让卑鄙的骗婚行为来侵害他人利益和破坏社会的和谐,我们只有不断地完善现有的法律条纹和完善继承法所规定的人身权益,以完全杜绝社会中某些不良用心的人以骗婚的手法来危害社会。至此,我们呼唤社会的正义,法律的公正。让我们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来关注老年人的婚姻幸福,也要让那些心术不正的骗婚者望而却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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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法婚姻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和不成立婚姻等 ,中外亲属法对不适法婚姻的条件的规定发展趋势 ,是由全部为无效婚姻转化为少量为不成立婚姻 ,其他大部为可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应当取消无效婚姻的规定 ,除把未按法定程序结婚和缺乏结婚的意思的定为不成立婚姻外 ,其他都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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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凤莲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3):62-64
当事人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过错方侵权责任的配置,直接关系到无过错方权利的保护和 救济。文章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我国婚姻立法应确立婚姻无效与撤销损害赔偿制度,并就该制 度的适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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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上出现了种类繁多的"骗婚"现象,犯罪分子手段形式多样,设计精心,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有别于传统的婚姻诈骗犯罪。特别是某些作案手段比较隐蔽的犯罪,更要认真分析其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要注意区分是不道德婚姻还是婚姻诈骗犯罪。本文通过对一个真实案例分别从犯意产生的时间、客观行为等方面来进行分析行为人罪与非罪以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别,务必做到不纵不枉,准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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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在我国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修订之后新加进去的内容,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具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十分容易搞混,同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会产生一些后续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二者进行一个较为透彻的研究,以期能为今后我国婚姻法在对待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上更科学合理提供一点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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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活动的私密性和人口的高度流动性致使国家对生育的干预成本过高,并存在技术障碍,这就使得国家只能通过对结婚行为的否定来达到防止近亲生育的目的。国家通过宣告婚姻无效,从而瓦解婚姻世界所必需的信任,进而迫使婚姻双方产生不信任,最终实现对近亲鸳鸯的社会控制。宣告婚姻无效这一私法技术是一种无需成本的控制方式,故对国家极具吸引力。但是,立法者在得益于无效等私法控制技术无成本的实惠之时,也应正视私法控制技术的不足及潜在危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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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中,法律都对婚姻进行直接而明确的干预,这其中便不能缺少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婚姻法》中也设立了此项制度,并采取了兼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本文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阐述了我国《婚姻法》需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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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相关立法还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过于单一、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分等不足,需要通过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规定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强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等来进一步加以完善,以适应新时期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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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婚姻在我国长期屡禁不止,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立法中缺少无效婚姻制度。我国是一个十分重视个人“婚姻史”的国家,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和离婚的界限尤为必要。无效婚姻的立法应以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为宗旨,但同时必须兼顾婚姻的民族性和伦理性。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应包括:无效婚姻的情形;宣告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的法律责任四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