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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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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法自治的变迁与民法中“人”的深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础理念。但在现代民法中 ,私法自治出现了国家强制加强与局部适用扩张的趋向。本文对私法自治的形成、哲学基础进行了探究 ,并着重从理性人角度分析了私法自治的内涵 ,指出正是因为理性人的出现 ,才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私法自治 ,而现代民法由于对“人”的认识的深化 ,导致了现代民法上私法自治出现的两种趋势。  相似文献   

2.
环境社会自治作为社会自治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与法治之间有着唇齿相依的密切关系。社会自治与法治相互交融、相互促进;私法自治对环境社会自治亦能接纳和渗透;环境的"软法"之治更体现了环境社会自治与法治的契合。  相似文献   

3.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和本质要求 ,私法具有内在治理与外部治理两种治理机制。私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在私法中的价值取向不同 ,它们共同构成了私法自治的基础。现代私法并没有被社会化 ,自治仍然是私法的本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以私法自治的精神为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4.
私法自治是民法之基本指导原则,而法律行为是达成私法自治之手段。法律行为之基本要义在于表意人得依其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①故法律行为其本质特征必然要求意思表示是健全无暇疵的,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意思必须与行为人存在于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即表里如一、内外一致,不能有矛盾。但因私法自治为当事人就私法法律关系之自我决定,若决定过程瑕疵,如意思表示欠缺主观要素,为虚伪表示、意思表示有错误,或受诈欺、胁迫所为,法律秩序亦须有所规范。盖只有在健全、无暇疵之状态下所形成之自我决定…  相似文献   

5.
意思自治原则的变迁及其经济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意思自治无论是在传统私法中还是现代私法中,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产生、发展的历史可以折射出整个私法原则的发展史。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剖析意思自治这项极富天才创意的法律原则的变迁和发展的深层动因,以期探索这一重要的私法原则对于建立我国私法制度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刘力 《中国律师》2001,(12):70-70
一、仲裁条款独立牲的理论依据 1、仲裁条款独立原则的基本理论依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个人自由在法律上的充分体现,又称私法自治。从法哲学、法律社会学层面理解,意思自治是指:“每一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从公法、私法的划分层面上理解,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私法主体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贞责,他人不得非法干预。并且在不违反强行性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从冲突法层面上理解,就是私法主体有协商…  相似文献   

7.
私法自治是近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私法自治是法律行为的核心精髓所在,而法律行为则是公认的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它不仅深度地阐述了私法自治所代表的民法精神和理念,同时也为私法自治的具体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范围。对于私法自治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效用的发挥程度,同样也决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构建的完善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8.
自治为私法的基本价值理念,而"私"自治的具体内涵应该包括私法自治、私人自治两方面,前者是指私法相对与公法、社会法的独立地位,而后者则是指私法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意思自主。其二者既相区别又有密切联系。从法规范的层面来看,"私"自治是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但基于更高的价值目标,强行性规范也会对自治进行介入,但是根本目标在于更好地实现"自治"。  相似文献   

9.
民法作为私法的基本法,个人本位、权利本位是民法的基础,私法自治、契约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然而,自由并非漫无限制,自治也并非不受拘束,为求个体的共存共荣、社会的和谐发展,具体的自由、自治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序良俗原则即是此种限制之一。它作为对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同时作为一种具有弹性的法律原则,它弥补了法律条文的僵化性及滞后性带来的不足。梁慧星老师称公序良俗原则为"魔法条文"。那么其魔力何在呢?本文在此试就私法自治下的公序良俗原则作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10.
法哲学视野中的民法现代化理论模式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法现代化的理论模式主要有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制度 (身份 )以及近现代民法模式 ,它们都有一定的不足之处。私权的社会化的结果是私法公法化、私法社会法化与私法社会化。民法现代化的核心观念与理论模式是私法社会化 ,其具体内容包括 :民法以社会为中心 ;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民法应注重对弱者的不对等保护。私法社会化并不是对私法自治的否定 ,它以私法自治为前提与基础  相似文献   

11.
张翔 《法律科学》2011,(2):51-58
随着家庭在氏族社会内部的出现,家庭身份便与氏族成员身份相互对峙,呈现出其最初的"私法人格"属性。在古代罗马国家,私法人格与家庭身份相互融合性;公法人格与私法人格之间的关系,本质为国家公权与家长权的动态对峙。及至近、现代社会,随着理性哲学的兴起,以及私人领域"社会"与"家庭"的分化,由于公法人格与私法中的社会人格具有共同的理性基础,在民法中被冠以"人格"的称谓;而私法中的家庭人格则因其妥协、包容的特性,掩盖了法律人格的理性基础,被民法从"人格"的概念中剔除,"人"、"身"两立的格局从而形成。相应的,人格与家庭身份遂成为近、现代私法领域人之存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  相似文献   

12.
王次宝 《北方法学》2014,(2):107-116
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一般认为处分原则的依据是私法自治原则。而我国大陆诉讼法学界对于处分原则理论依据的阐释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则经历了一个微妙的变化过程,逐渐从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以及"国家干预私法"的理论演变为民事权利的可处分性,并趋向回归到私法自治原则。但实际上从法学的多维视角观察,处分原则的依据绝不仅限于私法自治原则。法理法学上的权利主体理论、自然法观念与自由主义思想,宪法学上的宪政原理、法治国家与人权保障理论,民事实体法上的公私法划分与契约自由理论以及民事程序法自身的诉讼目的、诉讼价值以及程序主体性理论等均为确立处分原则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3.
王超  宋振宇 《法学杂志》2022,43(2):136-146
尽管实务界对被害人放弃获得退赔的权利存在明显认识分歧,但是理论界却很少专门研究这个问题。被害人放弃获得退赔的行为关系到司法机关如何处理违法所得,也蕴含了国家干预与私法自治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采取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干预;被害人放弃获得退赔的行为则体现了私法自治。被害人放弃获得退赔与司法机关履行法定义务之间不存在矛盾,“不能让犯罪分子从犯罪中获利”的刑法观念与“允许被追诉人从被害人放弃获得退赔行为中获利”并行不悖。赋予被害人放弃获得退赔的权利,既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又有助于贯彻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相似文献   

14.
易军 《法学研究》2012,(3):68-86
我国学界普遍忽视私人自治与作为其生存环境与运行背景的私法之间的关系。私人自治与私法品性之间具有密切关联。由于实行私人自治原则,私法呈现出抽象性、目的独立性、否定性、程序性、形式性、自治性、工具理性等形式主义品性。由私人自治在民法中的基石性地位所决定,形式主义品性在私法中居于主导地位。民事立法应坚守形式主义品性,若必须创设例外,应有正当充分的理由。中国现行民法还存在着上述诸品性程度不高的缺憾,形式主义品性有待提升。  相似文献   

15.
论私法自治与物权法定之辩证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私法自治是物权法定的基础,物权法定的目的在于实现私法自治,物权法应为私法自治开放更大的空间。  相似文献   

16.
章剑生 《当代法学》2021,35(3):43-54
行政法经历了从行政管理法到管理行政法的一个历史变迁过程.当民法与行政法相遇时,公、私法交织现象就已经难以避免.作为介入私法自治领域的行政法,本质上是行政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私法自治内容和范围的限制,在方式上可以分为直接介入和间接介入,在形态上可以分为行政许可与民事争议的预防、行政确认与民事权利的保护、强制性规范与民事法律行...  相似文献   

17.
民法以任意性规范居多,它虽然契合了私法自治的需要,但却容易导致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不足。因此,法官在适用任意性规范时,需要多从保护不足的角度出发,对任意性规范进行合宪性解释,对保护不足的漏洞予以填补。当然,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运用不能无视私法自治原则的功能和意义,因此只有当私法自治到了名存实亡的边缘,才应有合宪性解释方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18.
由表面观之,物权法定主义使物权法充满了强制性规定,与私法自治的要求相去甚远,甚至背道而驰,似乎悖离了市民社会的自由价值。但实质上,物权法定主义并不违背私法自治理念,其目的恰恰在于实现意思自治的最大化,在物权法定之下物权法仍有意思自治的空间,物权法仍然是开放的法律。立法者应重视民间制度创新,适时开放新的物权类型,既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又使私法自治得以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19.
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并非民法追求的唯一目标。民法所关心的毋宁是多种价值的协调共存。同时,法律效果来源于法律规范这一事实与私法自治并没有必然的冲突,相反,法律规范往往是私法自治的保障。哲学诠释学有特定的理论预设和论证目标,它对民法学的意义在于其提供了一种思考问题的立场和反思能力,而不是方法论。因此,用游戏概念来阐述意思表示的解释过程并没有规范性的内容,也不能更好地促进私法自治。  相似文献   

20.
于柏华 《北方法学》2011,5(2):96-103
民法的"公私法混合说"建立在"强行法说"基础之上,该理论通过区分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把私法的范围限于任意性规范。强行法说预设了一种缺少规范性的"社会实在":一方面忽略了法律对社会实在的构造功能,没能看到强制性规范与私人领域的构成性关系;另一方面忽略了通过强制性规范所表达的私人自治的规范性要素,没能看到强制性规范与私人领域之间在合法性意义上的共生性。尽管公私法的划分问题具有可争议性,但强行法说因其对社会实在的理解存在偏差而无法成为一种妥当的公私法界限理论,民法的"公私法混合说"自然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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