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划分我国犯罪未遂处罚范围切实可行的做法是,在总则中规定未遂犯的处罚以分则明文规定为限.在刑法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根据多方面的考虑,主要是成立犯罪未遂的可能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罚的目的等,来规定处罚,为司法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做法.  相似文献   

2.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遂犯的处罚范围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也是各种刑法理论对立交锋最为鲜明的地方之一。由于中外刑法规定上的差异 ,难以用国外的或者现有的理论对我国刑法中的未遂犯的处罚范围进行说明。当务之急是对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若干经验进行总结 ,将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具体化。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19,(1):72-87
《刑法》第23条第2款所规定的未遂犯处罚范围过于宽泛,既未明确列举何种未遂犯具有可罚性,也未提供未遂犯应予处罚的评价标准,这导致司法实践对未遂犯的处罚较为混乱,并且该问题在我国学界也未引起重视。解决未遂犯处罚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关键在于修改立法模式,即以列举型立法模式将应受刑罚处罚的未遂犯明文规定于刑法分则之中。在衡量何种未遂犯值得刑罚处罚时,既要考虑个罪保护法益的高低,又要兼顾个罪一般预防必要性的大小;既要借鉴国外关于未遂犯处罚的立法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国情以回应社会需求。  相似文献   

4.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存在三种模式,即不予处罚、原则上予以处罚以及原则上不予处罚,只对严重犯罪的预备犯予以处罚.我国刑法在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上采取了概括规定的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预备行为均要按照预备犯处理.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第二项条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明确盗窃罪可以处罚未遂.但对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实践中对上述解释则有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6.
新刑法的处罚范围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评定新刑法处罚范围之意义 20世纪50至6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了一股非犯罪化思潮,要求刑事立法者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以保护公共安全与秩序所绝对必要的范围为限,予以刑法上的制裁。 在这股非犯罪化思潮的影响下,我国刑法学界在刑法修订之前对我国刑法应否实行非犯罪化、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展开了讨论。持肯定意见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开辟非犯罪化渠道,扩大非犯罪化范围,修改刑法不能不重视非犯罪化,但多数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法规范漏洞太多,系统修订刑法典以弥补这种缺陷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因此,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仅不应提出非犯罪  相似文献   

7.
陈璇 《法学研究》2011,(2):36-51
在现代法治国的不法理论框架内,作为主观未遂论之具体表现的计划理论和印象理论均具有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主观的未遂犯处罚根据论虽为德国的通说及立法所采纳,但这不仅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而且目前正受到日益激烈的批判。从世界范围来看,未遂犯论的客观化已成为刑法学发展的趋势和潮流。我国应采纳客观的未遂犯处罚根据论,并以事后查明的行为时全部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立场来判断法益侵害的危险。  相似文献   

8.
9.
论未遂犯的处罚依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未得逞,实际上就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没有发生刑法分则所要求的侵害结果。然而,各国刑法对于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几乎都犯罪化了,这就涉及到处罚未遂犯的依据问题。旧派主张以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现实危险为依据,而新派则认为犯罪行为所征表出的危险人格是处罚未遂犯的依据。通过比较研究,我们认为,主观罪过是处罚未遂犯的唯一依据。  相似文献   

10.
论对向犯的处罚范围——以构成要件观念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刑法分则不予处罚的对向性参与行为,能否结合总则关于教唆和帮助犯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此,有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和折中说的争论。如果形式化地看待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可能会得出对参与者需要定罪处罚的结论。但如果坚持(定型化)构成要件观念,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实质地判断行为的危害性,对参与者原则上就不能以共犯论处。  相似文献   

11.
张永江 《河北法学》2006,24(10):88-92
世界各国的刑法大都规定了未遂犯,未遂犯为何遭受处罚即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则是中外刑法学者期望解开的谜团.为解开这个谜团,大陆法系出现了主观的未遂论、客观的未遂论和折中的未遂论的理论对立.主观的未遂论认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实现犯罪的行为者的意思或性格的危险性的外部表现.客观的未遂论认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惹起构成要件结果的客观危险性.折中的未遂论认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通过比较研究,我们认为折中的未遂论应是我国刑法中未遂犯的处罚根据.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辨析未遂行为与未遂犯入手,详细分析了未遂犯在结果加重犯、危险犯、行为犯、不作为犯与行政犯等犯罪样态中的成立可能性,通过比较国外关于未遂犯可罚性范围的立法模式,说明我国在立法上限定我国未遂犯的可罚性范围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3.
在司法实践中,加处罚款面临是否需要另行作出决定、是否可以申请减免、如何进行减免等问题。基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当事人诉权等多方面因素的考量,加处罚款决定应当另行作出。根据法律规定、时代背景和实践情况,加处罚款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免,而申请减免的事由和程序则应当进行严格限制,包括当事人申请、调查核实、听取意见、作出决定等。  相似文献   

14.
杜雪晶  刘亚娜 《行政与法》2004,(11):124-125
本文对非刑罚处罚的具体方法,即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进行了深入探讨,这有利于实践中对非刑罚处罚的应用,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15.
王俊 《法学家》2022,(4):161-174+196
在未遂犯处罚根据的问题上,存在着主观未遂论与客观未遂论的争论。其中主观未遂论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主流立场,而客观未遂论是我国学界的有力观点,两者始终处于对立之中,对此显然有反思的必要。学理上对我国的司法判决提出了许多质疑意见,但都存在问题。其中客观危险说无法认定未遂犯中的具体危险,也不符合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而具体危险说则有滑向主观未遂论的“危险”。因此实践中的判决结论多数是合理的,只是其论证理由需要理论加以提升。就未遂犯的成立范围而言,以印象说为基础的重大无知标准具有合理性,就未遂犯的着手认定来说,优先判断主观构成要件,并将故意作为判定的重心具有必要性。上述观点总体符合司法实践的立场,同时又完善了其说理上的不足,是较为务实的处理方案。  相似文献   

16.
论财产犯罪未遂的定罪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刑法》总则的未遂规定和分则的数额规定,对以数额较大财物为对象的未遂不以犯罪论,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对象的未遂应当以犯罪论。对其处罚可以比照同等数额情况下的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与财产犯罪未遂相关的既遂与未遂并存的定罪处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既遂吸收未遂或者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17.
治安管理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就是公安机关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拟作出或者作出处罚时,必须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说明作出该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理由、证据和自由裁量的主要因素的制度。它的法理基础是宪法中"国家车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以及行政控权理论,拟给予处罚时没有说明理由以及说明理由时间倒置,将导致处罚决定无效;说明理由错误或者不充分并不影响正式处罚决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18.
杜雪晶 《行政与法》2006,4(5):111-113
非刑罚处罚的产生是个复杂的问题,本文归纳了四个要素:生产力的发展是非刑罚处罚产生的最根本因素;刑罚谦抑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是非刑罚处罚产生的原因之一;犯罪学的发展为非刑罚处罚的产生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9.
杨柳 《政法论坛》2023,(6):50-59
拓展受案范围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这是由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以及保护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呈现出拓展主体多元、拓展形式不一、拓展边界不清等特征。在肯定拓展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的同时,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限缩,限缩的方式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进行。从实体层面而言,应当规范有权拓展主体、合理界定公益利益的范围、准确界分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界限;从程序层面而言,检察公益诉讼的提起应当受补充性条件限制,人民法院则可以通过形式和实质审查限制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通过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的合理限制,可以避免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不当拓展,从而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20.
我国当前行贿犯罪存在行贿数额大,行贿方式隐蔽,行贿花样繁多,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连续行贿现象多等特点。人们对受贿问题关注度很高,却对行贿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这种"重受贿轻行贿"的处罚模式造成了不良后果,是贿赂犯罪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要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进一步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文认为,为更好的惩治和预防行贿犯罪,首先要完善立法:将贿赂的范围从"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进一步规范行贿犯罪"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增设财产刑和资格刑,增设反腐败相关法律;其次要严密法网,加大对行贿犯罪的追诉力度;再次是扩大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遵纪守法意识,减少行贿犯罪发生的社会土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