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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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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娄宇 《法学研究》2020,(2):190-208
为平台经济从业者构建社会保险制度,可以为其提供合理的基本生存保障,促进平台经济和谐健康发展。引入“类雇员”概念可以为网约工提供类似于劳动者的保障,但是需要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分项处理劳动福利制度克服劳动关系认定规则较低的可预见性。网约工对平台企业的经济从属性以及基本权利的辐射效力,可以作为这个群体强制参保社会保险以及“拆包”参保各险种的理论依据。工作时长取自我国现行立法,体现了经济从属性的程度,可以作为网约工强制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的标准。社会保险各险种对应的基本权利类型有别。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了作为核心权利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网约工应当强制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通过该制度的无过错支付设计和商业意外事故险部分地补偿工作伤害导致的损失。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不应当作为强制网约工参保的险种,但是应当通过重复保险的基本原理解决网约工以不同身份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之后的待遇给付问题。  相似文献   

2.
《社会保险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接续转移问题上升为法律,具体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的接续转移。提出统一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完善《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保证参保人员缴费接续转移的流畅,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接续转移路径。  相似文献   

3.
试论社会保险基金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完善系统的刑法保护体系 ,这是造成贪污和挪用和挤占的主要原因之一。关于贪污和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犯罪的主体和客体还存在着认识的误区和法律的疏漏。只有全面分析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财产制度的刑法性质 ,提出可以采取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刑法保护体系 ,才能进一步提高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建设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绩,初步形成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新格局,但从整体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的规模不大,层次不高,尚不能给国家解决社会保险面临的复杂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需求。本文在剖析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社会保险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对加快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一系列建议。  相似文献   

5.
1.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公布2.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  相似文献   

6.
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障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不能满足社会保险实践的需要。提交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立足于中国国情但过于迁就现实;体现了行政优位的理念但欠缺公民社会保险权保障的理念;立法的总体思路明确但不具有完整的基本原则;立足于职权立法但过于频繁地授权立法;奠定了社会保险各方主体的关系框架但疏于对法律关系的梳理;具有明确的导向性但缺乏可操作性;追求利于权力运行的秩序但公平与效率价值缺失。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险得以产生的明显特征。选择立法体例的关键是看其是否适合该国的需要。单行立法是社会保险立法体例的主流。社会保险法理想的立法体例应为综合立法体例,但我国制定综合性《社会保险法》的条件尚不成熟。我国可以继续《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对于《社会保险法》之外的五个社会保险项目的单项立法次序安排,应以养老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法为先,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法为后。  相似文献   

7.
<正>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已列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现就社会保险立法的一些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险立法 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在年老(退休)、患病、生育、伤残、失业等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本人及其供养家属因此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劳动者获得的这种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助、提供劳动服  相似文献   

8.
新加坡完备的劳动立法是其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的根本之道;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两部分组成,以"中央公积金"为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构成其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本文指出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借鉴新加坡成功经验,完善劳动立法,尽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配套法律法规,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尽快步入定型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相似文献   

9.
私权视角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保险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的制度构架中,在探讨如何将公权力(监督权力)进行分配,使社会保险基金的各管理主体各尽其能,相互制约的同时,应当明确社会保险基金中的私有产权性质,解决社会保险基金权利主体缺位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王素芬 《河北法学》2011,29(10):66-72
新中国的社会保险立法始于1950年代初期,作为计划经济产物之代表的《劳动保险条例》最早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雏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立法启动于1990年代,《社会保险法》最终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日实施。它作为我国社会保障领域关注程度最高、覆盖范围最广、效力等级最高的一部法律,对于确立社会保险领域的一些基本制度———如五种社会保险险种、国家责任、社保基金监管等具有重大的意义,但仍存在定位不准、责任不明、可操作性不强、技术处理不够周延等问题,期待通过实施条例、司法解释的出台及相关立法的完善等方式予以完备。  相似文献   

11.
一、加强社会保险立法势在必行社会保险立法,即创制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的活动,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的、当公民发生年老、疾病、伤残、生育、失业等事实时,实现其物质帮助权的一项重要立法。社会保险区别于其他各类保险(商业保险、人身保险等)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于其强制性,即通过立法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强制劳动者参加保险,使其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二次大战以来,社会保险立法在各国得到普遍发展。据统计,到1985年为止世界上已有142个国家实施了程度不同的社会保险立法,其中以工伤保险立法、年金保险立法为最多,分别达136个和132个国家。在我国,社会保险(过去称“劳动保险”)立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  相似文献   

12.
社会保险反欺诈综合法律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在立法层面应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对社会保险反欺诈进行专门规定。在《刑法》中增设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并且鼓励社会保险反欺诈地方立法。在执法层面应增设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反欺诈行政协调机制,同时制定社会保险反欺诈专门管理制度。在司法层面应适当扩大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范围,充分利用社会保险欺诈典型案件公开审理的宣传教育功能,发挥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司法建议的完善改进作用。  相似文献   

13.
据报道,从全国范围来看,有的省市已开始尝试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统一征收”,但也有很多省市,依然是分险种参保、缴费,不捆绑。“作为企业,我们也愿意为职工参保,让职工更踏实地工作,可是五项社会保险都参加,负担太重了,实在负担不起。”  相似文献   

14.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要建立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是这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也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重要立法。目前在深化各项改革中,社会保险是广大职工极为关注的法律保障问题。为此,在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贾俊玲教授协助下,本刊组织了社会保险立法笔谈会。参加笔谈会的专家学者及参与该项立法工作的专业人员,从不同角度,广泛地探讨了社会保险中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希望这些见解和建议,对深化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工作及实际立法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5.
尤雪云 《法学杂志》2003,24(5):35-36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相对滞后,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有关社会保障的专门法律。我国应对社会保险立法中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管理等问题进行探讨并立法。  相似文献   

16.
关于社会保障立法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由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社会迈进,经济结构正进行战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社会保障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急需进行改革。 一、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保障的立法体系残缺不全,立法空白甚多。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  相似文献   

17.
社会保险立法的模式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卫明 《河北法学》2003,21(5):153-156
制定《社会保险法》在我国已提上立法日程,并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 要》所肯定,但这一立法思路并非社会保险立法的最佳模式,且难度很大。比较可行的选择是按 社会保险的各项具体内容制定社会保险单行法律,这样既可及时满足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客观 需要,又能克服现行社会保险立法的诸多弊端。  相似文献   

18.
中国加入WTO,既给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带来机遇,又给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以严峻挑战。入世后社会保险需求量大幅上升,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更加复杂,以及社会保险立法严重滞后等状况,要求加快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步伐,以应对WTO挑战。  相似文献   

19.
叶静漪  肖京 《法学杂志》2012,33(5):82-87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受制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的顺畅与否。我国以前立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的法律定位不明,而《社会保险法》回避了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因此,很有必要在理论上对社会保险机构的性质和职能进行定位,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通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状和现行立法相关条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定位为以服务为主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相似文献   

20.
伴随人口老龄化,家庭护理已难以满足失能老人的照护需求。为此,“十三五”规划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十四五”规划建议进一步要求“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部分地区已开展试点工作,但是对于参保对象、基金筹集、保险待遇等核心问题试点不一。就参保对象,存在覆盖全民与仅面向老年居民之不同制度设计;就基金筹集,各地对于个人、单位及政府是否负担筹资义务规定不一;就保险待遇,各地对于给付对象、给付方式及给付标准规定不同。对家庭、单位、国家的职责定位以及对弥补家庭护理能力不足的路径选择,是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基于平等原则、补充性原则,我国应建立覆盖全民、以参保人自行筹资为主体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面对家庭护理能力之不足,立法应兼采支持劳动力回归家庭与护理社会化的应对路径,同时设立实物与现金给付方式,建立护理假等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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