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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以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为标的申请人民法院以其提供的事实为根据向债务人发布限期履行支付令的特别诉讼程序.其特征:(1)不需要起诉.债权人不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而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发出支付令.(2)申请内容以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有价证券为标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并且债务人负有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义务.(3)人民法院仅以债权人提供的主张为基础,审查后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程序的意旨在于以简捷的程序给债权人以法律救助,节省法院和当事人的劳资.因此,督促程序不向债务人调查,不经过法庭辩论,人民法院仅根据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根据进行审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4)支付令经过法定期间,便取得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清偿义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便发生与判决书同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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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兼并督促程序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对导致督促程序名存实亡的原因作了较深入的分析 ,考察了现有的完善督促程序的不同建议 ,提出了通过普通程序兼并督促程序的设想和具体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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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日渐突出的背景下,应当尽快进行督促程序电子化改革,以减轻法院负担和实现诉讼效率.为此,未来尤其应当注意在诉讼系属、时效中断、管辖、保全、费用承担等议题上为督促程序的申请人提供与普通诉讼程序相同乃至更优的保护.同时,在取消法院对支付令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之后,还有必要通过限制金钱债权数额和限定违俗债权之适用等途径防止债权人滥用督促程序骗取支付令.为了防止债务人滥用异议,未来也有必要要求债务人的异议包含答辩的内容,以及允许当事人约定“败诉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费用”等条款.此外,还可通过命令申请人补充说明事实、予以罚款、不适用时效中断规定、允许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和再审之诉等途径促进当事人履行真实完整与诚实信用义务.总体而言,督促程序不是非讼程序,其作为简便、快捷和不经对审即可创设执行名义的略式程序,与后续的诉讼程序构成一个程序,债务人提起异议的效力就在于将单方程序转化为对审程序,并发生追溯既往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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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了在诉讼程序的审理前准备阶段,法院可将适合用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以达到繁筒分流的目标.对此程序转化的具体建构应舍弃诉讼终结模式和诉讼中止模式,而应采纳两线并行模式,即法院在审理前准备阶段发现案件符合督促程序适用条件的,向被告一并发出起诉状副本和支付令,之后诉讼程序的答辩期间同时扮演着支付令的异议期间,而法院根据被告的不同反馈作不同处理:若支付令生效,则程序在总体上终结;若支付令不生效,则诉讼程序继续按其原有轨迹推进.如此,通过最大程度地利用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在流程模块上的交集,可实现既无缺漏、也无重复的最优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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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把督促程序与通常程序截然分开的规定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失误,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应修改为一旦债务人提出异议就转入通常诉讼程序,即督促程序必须与通常诉讼程序相衔接。只有如此才可以使督促程序充分发挥其特有的诉讼机制,简便、迅速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本文提出的问题,不仅涉及民诉法理论界关于督促程序的性质及支付令效力等问题的各种争论,而且直接触及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和诉讼观念的转变等一系列深层次的法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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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我国的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1987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高达百万件之多。而财产权益纠纷,特别是债务、赔偿等纠纷案件则成倍地上升,已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0%。为了及时地处理这些众多的民事案件,光靠审判工作者们加班加点或单纯地增加编制是不行的,本文就是试图阐明设立一个简便迅速的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的必要性。事实上,世界上有许多民诉法都有关于督促程序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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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督促程序的必要性在有些案件中,特别是借贷纠纷,双方有借贷合同,有明确的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等,只是贷款人到期后无力偿还或者是不愿自动履行自己的义务,像这类案件,大多数情况无必要再开庭审理,无论是用普遍程序,还是简单程序,都不能更简捷地处理这类案件.于是,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的督促程序,也就孕育而生,这是审判实践和当事人都希望增加的一个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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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及时地增加了督促程序,使债权人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签发支付令,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这一程序,谈点个人看法.一、督促程序的特点(一)督促程序不是来自债权人的起诉,而是来自债权人的申请,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签发支付令,债务人在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督促程序审理过程简单,无须象诉讼案件那样必须经过几个诉讼阶段,法院只对债务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发支付令,否则申请不能成立,以裁定驳回,债权人不能提出上诉.(三)在法定期限内,债务人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后,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签发的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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