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由于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应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认为四种非婚生子女,即养子女、继子女、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应与婚生子女同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相似文献   

2.
当代中国仍然处于家本位,家庭的整体利益常常优于孩子个体利益而存在,孩子在家庭中的地位经常处于被漠视的地位,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子女尚且如此,而处于特殊法律地位的非婚生子女更是如此。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同样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变化。在古代,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着巨大的差别待遇,备受歧视,在现代仍有许多国家不承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权利。然而我国虽然给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保护,但是仍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相似文献   

3.
王义友 《法制与社会》2010,(12):208-208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人们的思想观念随之开放,加上责任意识的淡薄,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孩子出生后,他们的父母却没有确定的婚姻关系。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和待遇与婚生子女相比是天壤之别,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并且引出户口、入学、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本文论述了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现状,以及非婚生子女面临的社会问题,探讨了我国法律在保护非婚生子女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议以求通过具体的法律措施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4.
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即旧社会所说的“私生子”.未婚先孕以及孩子生下来后,男女双方又进行结婚登记的,或者“事实婚”所生的子女(不论事实婚有否解除),都不能算作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有同居的事实或其他人证物证,在生父和生母正式结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生父认领或生父自愿认领后(但非婚生子女或者生母对认领有权否认;至于生母,则自受胎至分娩事实明显,所以,非婚生子女与生母的关系是很清楚的,一般认为没有认领必要),享  相似文献   

5.
《检察风云》2006,(10):9-10
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我国最新修改并且在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只有第二十五条中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是: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从主观上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在同一起跑线上用的同一个游戏规则在赛跑,但是从客观上看,他们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相同,…  相似文献   

6.
现实生活中,有人常把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养子女混为一谈,这是不对的。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养子女是三个内涵各不相同的概念。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继子女是指妻子与前夫或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女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由此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养子女是根本不同的,他们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一、形成条件不同。非婚生子女是由于其  相似文献   

7.
秦雪 《法制与社会》2011,(29):93-95
婚生与非婚生是法律从婚姻的角度而言的,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或法律的地位从古至今是在不断的演变的,本文从非婚生的子女的概念入手,详细的阐述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联系,进而延伸出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的相关问题。通过对婚生子女继承权历史演变的分析,以及对各个国家现在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法律保障状况进行分析,继而总结出我国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法律保障现状及不足,最后我再提出对我国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法律保障完善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8.
非婚生子女,是一个与婚生子女相对应的概念。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地位。然而实践中并非如此。由于我国并未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因而在具体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时难免发生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各国(地区)的立法体例,提出了我国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9.
我认为孩子应属于婚生子,其原因是:第一,孩子是在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第二,采取人工授精的方式是男女双方同意的,是因男方无法生育而采取的不得已行为。第三,《婚姻法》中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没有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也就是说由于婚姻以外的两性关系所生的孩子。而文中当事人并不存在婚姻以外的两性关系,因此孩子不属于非婚生子。  相似文献   

10.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明知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方式使得另一方误以为是婚生子女并履行抚养义务的,为欺诈性抚养。一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可向另一方追索已支付的抚养费,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案情】原告:朱某。被告:李某某、徐某某。  相似文献   

11.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必须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这是必要的前提条件;二是必须生父母再婚,这是产生继子女的直接条件。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的配偶与非婚生子女也是一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它的产生并不是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另一方再婚的结果,  相似文献   

12.
江梅 《中国公证》2011,(6):46-49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的影响.非婚生子女被认为是不道德行为的产物,一直遭受社会的歧视和否定。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法思想、血统论和人道论开始逐步深入人心.社会对非婚生子女的态度已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人们认识到非婚生子女理应得到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待遇.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  相似文献   

13.
作为本案的审判长,我认为此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件较为特殊的案件。因此对于强奸行为导致的血缘上的亲子关系没有具体的法律予以明确的认定。本案的焦点在于:1.张某有无作小男孩父亲的权利?从事实上讲,双方对于认定小男孩系双方的儿子这一事实没有异议,小男孩确为张某强奸方某后怀孕所生。从法律上讲,小男孩应是张某与方某的非婚生子,因为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没有婚姻关系所生的于女(旧社会称为“私生子女”),强奸怀孕到孩子出生虽然不是父母双方“意志统一的结晶”,但可看作是产生亲子关系的法定原因,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因强奸…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人们思想开放的程度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未婚先育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导致一些非婚生子女的出现。与婚生子女相比,特殊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这个问题的存在使人权无法得到保障,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在社会发展新时期,我们要加强对特殊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介绍了特殊非婚生子女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分析了我国目前特殊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于特殊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措施,希望对于保护特殊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5.
目前,诸多婚生子女否认案件的发生已经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安全,立法上对婚生子女否认却处于空白,其不仅容易伤害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也使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由于无法可依而束手无策。作为解决纠纷的法律,对婚生子女否认制度进行丰富和完善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16.
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亲子法领域确立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法律身份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界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但确认亲子身份的认领制度却付之阙如,这不仅使亲子法的立法结构及内容存在缺陷,而且实践中通过公证办理亲子认领的做法无法可依.学界对这一问题缺乏必要的关注和深入的探讨,也使之成为立法中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在我国,以2010年制定民法典为目标,正在对各项制度进行纵深研究.认领制度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细部结构,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法学专家建议稿已对此表示了一种倾向,就子女认领制度作出了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  相似文献   

17.
<正> 父母和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形成的。父母和子女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是相互之间的身分赖以确立,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前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  相似文献   

18.
DNA鉴定技术能较为准确地确定人们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 ,因此也就为父母子女身分的确认提供了最佳帮助。充分利用DNA鉴定技术 ,在我国将来的亲属立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存在父母子女身分关系之纷争须采纳DNA鉴定技术 ,并建构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子女的否认以及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不仅有外国立法的经验可资借鉴 ,而且是切实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之需要。  相似文献   

19.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越来越多的父母在购置房产时将房屋权属人登记为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在子女成年以前拟处分该房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往往要求父母共同出具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声明书并办理公证.这一要求对于婚生子女而言操作上并无困难.但笔者在工作中遇到过非婚生子女房产处分案例.最终因无法提供父母双方的声明书导致交易双方诉诸法院。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作出的司法解释《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见,小孩应视为婚生子。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