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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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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表明,仲裁协议效力的判断过程应当独立于实体性合同效力的判断过程,因而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与实体性合同的法律适用并无必然关联。法院应通过解释合同尽可能实现当事人在缔约时想要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若当事人既没有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与仲裁机构所在地,应当以最密切联系地作为兜底连接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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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是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依据,它关系到或仲裁或诉讼的问题。如何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定论。本文以一起国际商事案件为例,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和解释两个方面,探讨如何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4.
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已于1995年9月1日生效,该法第三章对仲裁条款作了专门规定;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也对仲裁协议作了明确规定。本文拟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与准据法”这一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期寻找当前涉外仲裁工作中几个重要问题的解决办法①。一、涉外仲裁协议概述涉外仲裁协议,是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对他们将来可能发生或业已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根据各国有关的仲裁法规和国际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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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南申 《法商研究》2007,24(6):116-122
涉外仲裁是我国解决中外贸易与投资争议的重要法定形式之一。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不仅在于解决仲裁管辖与司法管辖的冲突,而且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涉外仲裁协议的认定及效力、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确定、仲裁协议内容与范围的解释都将成为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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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晓红 《法学》2004,(4):96-10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 ,并由此影响到仲裁庭的管辖权。因此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理论问题 ,更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一般理论进行论述的基础上 ,结合相关实例 ,对目前中国仲裁制度下仲裁协议适用的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评述 ,并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我国法院一直秉持尊重和支持涉外仲裁的态度,对涉外仲裁协议进行合理的司法审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从涉外仲裁协议的定性、效力、管辖权、法律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且遵循涉外仲裁协议的逐级报告制度。  相似文献   

9.
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不妨碍代理关系中未签字本人作为仲裁协议当事人。当涉外代理条件下签署的协议中包含仲裁协议时,如何确定仲裁协议当事人取决于适用的法律。应注意两点:一是要识别代理与合同,并区分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二是代理的准据法应统一适用于实体与仲裁合同当事人的确定,此处没有仲裁协议独立性理论适用的余地。如果我国法被选定为代理的准据法,除了几种例外情形,第三人与被代理人应被认定为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涉外仲裁机构应注意相关的正当程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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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仲裁事项所包舍的内容、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当事人变更或者债权债务转让时仲裁协议对权利义务继受者的效力、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等诸多问题做出了明确解释.该司法解释限制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规范了法院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程序,反映了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11.
瑕疵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仲裁意思表示明确、真实但内容存在些许缺陷的书面文件。一个仲裁协议是否瑕疵仲裁协议,取决于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我国的仲裁立法对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规定的过于严苛,使许多当事人仲裁意思表示真实的仲裁协议被认定为瑕疵仲裁协议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丧失了仲裁救济途径。我国的仲裁法亟待完善,亟待与国际社会接轨。我国应当以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制定我国的仲裁法律,使我国的仲裁法与各国法律保持一致,我国现在是贸易大国、海运大国,我国应该成为国际贸易争议仲裁中心和国际海事案件仲裁中心,这样才能与我国的贸易大国、海运大国地位相匹配。  相似文献   

12.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对其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是仲裁庭受理案件的基础,也是整个仲裁程序包括其结果——仲裁裁决——效力的基石。但在实践中,相当数量的仲裁协议的形式或内容存在着瑕疵。由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尚有不够完善的地方,这些瑕疵往往使得当事人的仲裁意愿落空,仲裁协议陷入无效的境地。本文试就一案例的分析,探讨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认定,并对《仲裁法》的不足加以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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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仲裁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法院的支持。仲裁协议构成了仲裁制度的基石,“无协议、无仲裁”是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立了法院对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权,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过去的5年里,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精神,通过司法解释、对案件批复等方式,发展了涉外仲裁协议认定标准,对发展中国的涉外仲裁事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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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有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上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由于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规定不同,同一仲裁协议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其有效性的认定会产生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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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仅就仲裁规则的适用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性的问题,论述了仲裁规则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不同情况,以及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仅约定适用仲裁规则时其有效性的认定。作者认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某一特定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时,应当认定为仲裁协议有效,因为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制定完全是为了该特定机构的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其他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机构的需要。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仲裁规则,其出发点就是为了满足临时仲裁的需要,尽管该规则在实践中也为许多常设仲裁机构所采纳。作者认为,当事人约定适用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并由某一特定常设仲裁机构对该规则实施管理时仲裁庭依据该规则进行的仲裁,应当视为机构仲裁而非临时仲裁。从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的发展趋势看,对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问题上,采用“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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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纽约公约》是我国审查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时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默示仲裁协议并不属于该公约所规定的书面仲裁协议的范畴.《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仲裁协议效力判断的准据法,但并不全面.在某一缔约国依据默示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可否在其他缔约国获得承认与执行,需根据执行国法律进行判断,有的国家根据其国内法承认默示仲裁协议效力之规定,对此予以承认与执行.在目前的立法思想和现行法律下,我国有限度地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依据该协议做出的外国仲裁裁决,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方能获得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9.
张春良 《政法论丛》2021,(3):126-136
仲裁协议系仲裁之根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针对涉外仲裁裁决分两款共列示的五类撤裁依据直接或间接地与其相关,但彼此在适用上形成排斥而非兼容关系.此类依据之间的相关性导致了司法审查实践中撤裁依据的竞合适用;此类依据之间的排斥性又决定了此种竞合适用的不当或违法性.对样本案例的实证考察显示,以仲裁协议为中心的撤裁依据具...  相似文献   

20.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贯穿于国际商事仲裁,《纽约公约》没有直接规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体标准,但规定了执行地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包括我国在内的144个国家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有必要结合公约的规定对我国的仲裁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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