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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是关于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的规定,但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或者以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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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不依法律规定,任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这就明确告诉我们,违反法律规定,拘留、监禁、关押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客观基础,也是构成非法拘禁罪最本质的特征。因此,只要是足以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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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弃权后可否另选他人,1988年8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这一询问,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写票投票注意事项为参照答复:"每提一名另选人,必须否决一名候选人。"此后各届全国人大会议的选举办法均规定:"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的理由是放弃对某一职位的选举权利后,不宜再对此职位行使另选权利;弃权后可以另选他人的理由是放弃对某一候选人的选举权利,不等于放弃另选他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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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7日,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组织运送偷渡案件--"富源轮组织偷渡团伙案",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陈文树等四名"蛇头"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许飞等三十八名被告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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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颁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它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是构成受贿罪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本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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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和2003年1月间,某镇水利排灌站站长甲,为了感谢其上级水务局副局长乙在工程立项、资金调配及日常工作上对其的关心、支持,借乙为儿子购买轿车之机,先后两次送给乙人民币14万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构成受贿罪。同时,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上级领导在其下属并无明确请托事项的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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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3)
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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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罪与非罪标准有待明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规定,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应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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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湾新"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台湾1964年“著作权法”修正案第1条第1款曾规定 ,编辑教科书节选他人著作 ,经注明原著作的出处 ,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处。台湾法院判决也曾特别指出 ,依照著作权法的真正目的 ,为方便使用人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之著作 ,避免著作人的权利滥用 ,而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文化的发展 ,著作权法特别规定在一些情况下 ,可以利用他人著作而无须事先征得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权 ,但这些规定都不明确。1985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但是只对图书馆、各种考试、盲人点字、学生研究以及节选节录等情形有所规定 ,仍嫌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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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泰安市部分高层党政领导经济犯罪案案发,举国震惊。在案件审判阶段,笔者受委托担任了原泰安市委副书记孙庆祥的辩护律师。公诉机关指控,孙庆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42次,均构成受贿罪。笔者在辩护过程中了解到,孙庆祥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存在,但有的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诚然,这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经拍污了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惩处。但这种行为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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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东方市市委副书记2004年至2009年担任东方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及东方市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213.7万元。2010年11月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吴苗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9月13日《检察日报》)贪官官职大小、情节轻重有别,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