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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9年3月,某市某工程处处长李某,负责对工程反光标志的施工进行监管,对该工程负有质量、进度、预算审批等职权。期间,李某安排某工贸公司承接了标的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的反光标志业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感谢李某的帮助,决定送给李某5万元现金,李某拒收。但李某让王某安排人员和材料为某局局长赵某装修其新买的一套三室二厅的房子,王某为此花去人工和材料费4.2万余元。此后,李某通过赵某,将女儿安排进该局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