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略论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丁丽瑛 《法学评论》2005,23(3):16-19
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其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性条件是符合艺术上的独创性。就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认定而言,独立完成是产生独创性的基础;个性特征是构成独创性的必要内容。实用艺术品的艺术创作受到产品实用性的限制,这决定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创作高度应当适当低于纯美术作品。并且,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判断应当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2.
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应当是综合性的。其主要的两种法律保护途径是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和专利法对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商标法和制止商业外观仿冒的规则用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比较困难。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增设关于产品形态模仿禁止的规定,以对实用艺术品提供一定时期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3.
实用艺术品应当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美术作品类。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但艺术性必须同实用性相分离独立存在。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是判断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标准应适度低于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且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作品创作差异的必然性与作品表达近似的可能性存在辩证统一关系。接触之合理可能性、实质性相似以及独立创作抗辩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4.
一、我国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在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中就确定其保护的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开始采用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并延续至今。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有新颖性且不是由功能决定的外观设计,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过初步审查通过公告,就可以获得专利法为期10年的保护。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为了避免对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造成冲击,未在该法中提及实用艺术作品,在其实施细则中美术作品的定义也表明美术作品不包含实用艺术作品。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对美术作品的定义并未作修改,但随着我  相似文献   

5.
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用艺术作品(Worksofappliedart)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包括工艺品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如器皿的造型、地毯的图案设计等。由于实用艺术作品兼具艺术性和工业实用性,这类作品就可能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但对于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应当同时受到双重保护,实践中存在分歧。国际上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伯尔尼公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  相似文献   

6.
实用艺术作品的界定及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一般美术作品可以享有版权并无太大争议,但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能否享有版权则争议一直比较大,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文给予确认和保护。2001年中国入世后,作为入世承诺,中国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 Trips 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上,Trips 协议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即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文学和艺术作品范畴,给予版权保护。然而我国为入世相继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仍未明确界定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并给予保护。有的学者提出,我国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专利,覆盖了实用艺术品的一部分,将来  相似文献   

7.
张宪 《法学评论》2020,(2):175-184
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实质上是如何确立著作权保护范围及标准的问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将实用艺术品作为受保护客体,但也并未将其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而美国在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上于立法层面是非常清晰的,在《1976年版权法》中已明确将其列为受保护客体,美国法院的诸多判例也影响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研究的方向。本文梳理了中美两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历史沿革及现状,总结归纳了两国具有代表性的判例,以求通过对比提炼出两国著作权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美国的相关立法及其司法裁判经验对于我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具备重要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8.
王一萍 《法制与社会》2012,(20):295-296
近些年社会各方机构对艺术普及的推动使得大众艺术鉴赏热情不断升温,除了价值连城的收藏品之外,“造型艺术和工业产品相结合”的实用艺术品由于其同时满足了大众的实用性需求和审美享受,越来越广泛的受到大众的青睐.从我国已有的法律规定看,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对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的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则出现了“真空”.这种“真空”又导致了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与外国国民(伯尔尼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不时等的状况.本文期冀通过介绍国内司法实践案例,重点分析总结与“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9.
对于实用艺术的著作权保护,形成了艺术统一和艺术分离两种理论,在此基础上出现了认定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资格的三种基本标准:艺术统一、可分离或高阶层.相较而言,高阶层标准与工业艺术发展的时代相背离,有逐渐被放弃的趋势;可分离标准存在模糊不清和不确定性的较大缺陷;而艺术统一标准简洁明确,更符合工业艺术发展的潮流,更尊重智力劳动成果,实践也证明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励实用艺术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对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不明确;司法实践也比较混乱,形成了公众认知标准、可分离标准、美学意义的创作统一标准等标准;理论界更多主张采用可分离标准,但是缺乏充分的研究和论证.我国目前已成为制造业大国,正向创新型经济转型,这即为实用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物质基础,又提出了保护的高要求.在这一背景下,我国著作权法修订适宜选择艺术统一标准,对于具有原创性的实用艺术品予以著作权保护;同时向可分离和高阶层标准妥协,对于一般的实用艺术品给予较短的25年保护期限,对于艺术程度较高的实用艺术品给予等同纯艺术品的保护期限;对于艺术特征完全或者极致地受实用功能支配的实用艺术品不给予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10.
魏丽丽 《行政与法》2007,(2):114-116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却不能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的相关规定反而造成本国实用艺术作品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作品“双重待遇”的尴尬局面。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立法应当对美术作品进行狭义界定,将实用艺术作品与之并列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并对其提供著作权加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11.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稿首次明确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并规定其财产权的保护期为发表之日起25年.而我国一直依据《专利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专利保护,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鉴于实用艺术作品与外观设计具有很大程度上的重合性,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的差距将对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带来冲击,建议借鉴欧盟的规则,规定给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首期5年,可续展4次,最长25年”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专利法》修改后,我国外观设计新颖性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为说明该变化,结合“电风扇”无效案的案情分析我国外观设计新颖性认定.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外观设计保护模式并分析外观设计授权的新颖性要求,深入分析并反思我国外观设计新颖性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3.
我国专利法时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模式,初审过程中并不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进行审查,因此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便成为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能最终获得实质性授权的判断要件。尽管现行专利法及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授权要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但在实践中却仍存在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相关内容,针对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提出,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实质是针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要求做出的规定。而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时,判断主体应当为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判断时的对比设计不应当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应当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畴。  相似文献   

14.
一、外观设计及产品概述TRIPS协议在其第25条和26条中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了规定,这两条规定的重要性主要在于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并且确定了这个领域中的若干基本原则。其中第25条第1项就明确规定了世贸组织成员保护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所有设计的义务,即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成员均应当提供保护。对此我国是以专利法加以保护的。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  相似文献   

15.
对于建筑装饰设计这一类型的创新,具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外观设计专利法等不同保护方式。采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方式具有一定局限性,采用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建筑装饰设计则具有独特的法律价值。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建筑装饰设计包括平面图纸类、建筑单体类和建筑构件类装饰设计。对于室外和室内建筑装饰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具有不同的视图提交要求。  相似文献   

16.
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有绝对新颖性、相对新颖性和缓和新颖性三种。我国正在修订的专利法宜继续坚持混合新颖性标准,其比较对象原则上应限于产品外观设计.抵触申请也可破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应引入创造性标准,对同一申请人同日在相同产品上中请的多个相似外观设计,不宜被认定为重复授权。此外,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应继续坚持“美感”标准。  相似文献   

17.
艺术品之法律界定唐利群一、艺术品在著作权法中的界定。第一,按其艺术类别及其表现形式界定。为保护作者著作权,该法要求它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据《著作权法》第3条、《条例》第4条规定,它被界定为具有以下形式的作品: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  相似文献   

18.
在德国,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的教学内容,除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商标法、竞争法、外观设计与模型法外,还包括著作权法与出版法以及相邻法。其中,工业产权的教学重点放在专利法,竞争法与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其相邻法侧重于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19.
本文所称法律依据 ,特指国内法上的依据 ,至于可能涉及到的国际法问题 ,将另作探讨。此外 ,限于篇幅 ,所谓依据仅指直接的法律依据 ,故诸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在保护相关权利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法律 ,亦暂时不加考虑。   一、《专利法》中国《专利法》同时保护发明方案和产品外观 ,对前者授予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对后者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由于奥运知识产权客体基本上都是名称、徽记等具有识别性质和美感的设计 ,因而在《专利法》范围内只能作为外观设计受到保护。一项外观设计只有具备新颖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相似文献   

20.
一、专利法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