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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联邦德国法学研究机构可分为两类,一类设在大学里面,结合教学进行研究工作,另一类是专设的研究机构,也就是全国性的马普学会下设的各个研究所。这两类研究机构大小不一,各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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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教育的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其对职业性的强调。诊所教育模式是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学教育的一大贡献,并且现在以为多数美国法学院所采用。受其启发,我国的法学教育亦应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可以尝试在法学教育的改革中有选择地采纳的诊所式模式,培养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提高其从业技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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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法学教育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从1978年恢复法科招生之后,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在数量上急剧扩张的三十年。然而,制度性瓶颈窒碍了法学教育自身实力和创新能力的发展。第一,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脱节的情况下,法学教育的使命不可能被清楚地界定。第二,在缺乏第一法学学位的情况下,名目繁多的法学学位和学历不仅具有误导性,而且稀释了它们自身的价值。第三,按照繁复的"二级专业"去分门别类的研究生项目造成了法学教育的分裂、学术宗派的泛起和狭隘的思维方式。最后,统计标准的模糊、混乱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使法学教育失去了本来应有的透明。本文试分析上述问题的成因,以期促成解决问题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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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秩序的建立,法学教育是"通才"教育,还是"专才"教育,我国法学教育现状明显存在着弊端,法学又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故法学教育最有可能完成这个时代经济文化融合的使命。我国法学传统教育有其历史的渊源及发展模式,它的存在有着必然性与局限性。改革当前法学的实践课程、理论的内容、教学考试等方式方法迫在眉睫,是时代赋予的使命,是培养一个高素质综合性人才的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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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通过论述美国法学教育从社会需要出发、培养实用性人才的机制,分析了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散、乱、差及重理论轻实用等方面的问题,同时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我国法学教育进行改革的途径及美国法学教育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某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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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考察了中国法学教育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对比了中国和日本法学教育状况,同时对中日两个国家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及影响给予客观历史定位。文章针对学术界探讨的法学教育作了一定的概括并提出解决的建设性方法,提出中国社会的发展给中国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和机遇,简析了中国法学教育当前的历史使命及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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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2)
一、美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美国建国仅二百余年,在十九世纪中叶之前,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由开业律师所掌握。一个有志于法律职业的人,特别是希望取得律师资格的人,他必须投拜某个律师或某个律师事务所,从当练习生开始学习法律。这是一种律师个人带“徒弟”的方法,近似于我国历史上塾师的“设帐授徒,私相授受”,是一种小农式、至多是手工业作坊式的教学方法。练习生学习的主要方法是“读法律”(reading laW),也阅读当时出版的著名法学刊物,同时,也承担大量的日常事务性活动,包括做大量的杂务事,是师“有事,弟子服其劳”。学生跟随某个律师或置身于某个律师事务所,在此法律环境中,耳濡目染,积累经验,除理论学习外,也得到实际才干的长进。但是,在这种教育体制下,学生的发展受到教师知识水平、个人素质的很大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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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观察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正> 一、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一)导言 在中国与西方国家,大学法学教育职能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自1949年以来,中国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未经大学法律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历来是极为普遍的情况。相反,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门户。法律职业人士的专业化是西方法律至今仍然保留的最为重要的传统特征之一。如此巨大的差异包含着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西方法律如何形成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传统联系?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如何?哪些原因促成了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这种分离对中国当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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