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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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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物权法》第23条关于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统领各种类型的动产物权变动,其但书仅适用于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海上运输的指示单证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等极个别的情形。从物物权的变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诸物权变动,只要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依然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我国《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的界定过于狭窄,应予扩张。  相似文献   

2.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其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集中规定在《物权法》第106条中。由于立法者采用了"交付"的表述,对于占有改定在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适用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均存在争论。本文便以此入手,提出、比较、分析了当前的主流学说:否定论、肯定论、折中说,最后在充分权衡利害得失的基础上,对我国占有改定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适用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在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生效要件上的含糊其辞引发了学者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主要形成了"合同生效说"、"交付生效说"和"约定优先说"等观点。通过分析以上观点,并考察现行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动产物权变动约定优先规则以及观念交付规则,可以发现对这一问题只有采纳"约定优先说",即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何时生效视当事人的约定而定,无特别约定,则适用交付生效的一般规则,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4.
所有权移转适用合意原则的国家之所以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维护交易安全。与之不同,我国动产所有权移转采用交付原则,在无权处分时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以保护交易信赖。学界主流意见将《物权法》第24条解释为独立的物权变动模式,这使得特殊动产适用的物权变动规则成为疑问,且与善意取得制度发生功能上的重叠。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还会引入与债物两分体系不容的"不完全所有权"的概念,创设一系列不必要的对抗规则。《物权法》第24条若要融入现有物权变动体系,就不宜被解释为独立的物权变动要件。而特殊动产仍应适用普通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以现实交付为主,观念交付为辅。《物权法》第24条仅限于实现无权处分之下的交易安全保护,只是重复《物权法》第106条的法律效果。为避免不必要的理论争议和法律适用的混乱,该条在民法典编纂中应被尽早废止。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指示交付这样一种观念交付,它使交易变得简单、快捷。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的重新思考。在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过程中应明确规定指示交付的构成要件,以充分保护第三人和受让人的利益。指示交付中动产物权在动产由第三人交付给受让人时生效。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在交易过程中指示交付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一、问题之提出 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1]第6条的内容是:依法律行为设立、变更和废止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者无效.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船舶、飞行器和汽车的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其他动产物权,经交付生效.  相似文献   

7.
我国《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确立了浮动抵押效力休眠规则,成为平衡动产浮动抵押权人担保权益和抵押人自由处分权的重要手段。然而,该条规定较为粗略,应当予以详细解释和说明。"正常经营活动"是指买卖、互易、代物清偿等不损害抵押权人担保利益的经营行为,由法官依诚实信用原则参考抵押人交易习惯和商事惯例进行综合判断。界定"合理价款"的判断标准,应当区分特有动产和非特有动产进行类型化选择;"取得"即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关于买受人的主观态度,可以区分为买受人是否知道浮动抵押存在以及是否知道交易行为有损于担保利益两个层次,只有第二层次才存在善意取得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依据上述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要件,无论交付的方式是现实交付还是以占有改  相似文献   

9.
动产交付制度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交付是动产物权的主要公示方法,也是源自古代仍活跃于现代的物权制度。动产交付的主要功能是公示,其法律效力有对抗要件主义和生效要件主义之别,我国立法应坚持生效要件主义的一贯立场并将之在物权法中做彻底性规定,确认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拟制交付三种交付类型,不规定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交付行为属于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结合,当事人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与交付动产的义务是不同的两个问题。动产交付的公信力即动产占有的公信力,主要表现为物权的正确性推定和对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的保障。动产交付请求权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包括请求交什的权利和请求更正交付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还要赋予第三人以交付异议请求权。  相似文献   

10.
关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既不能类推适用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不能随意超越《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字面涵义范围,把交付和登记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应当按照“登记对抗”的立法宗旨进行目的解释,只有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才能在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中出现“善意且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利益”的多个买受人(“善意第三人”),而为了解决“善意第三人”之间“物权利益”的冲突,《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登记对抗的效力才能真正发挥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11.
"动产依交付,不动产依登记"的权利移转规定与我国立法不符。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不动产所有权移转原则上应以交付为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明确了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移转应登记的,自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生效。我国立法对于设施农用地农业设施所有权移转并无特别规定,因此应以交付移转其所有权。在"以物抵债"情形下尚须对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2.
未登记动产抵押权效力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效力究竟如何?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含义是什么,第三人的范围如何界定?本文拟结合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它的运用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贷款和融资带来了新的便利,但由于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本文通过对我国《物权法》中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规定进行剖析,提出完善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与第10条分别规定的是普通动产与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支付价款优先说、合同成立在先说以及交付的效力优于登记等.司法解释的起草者旨在通过上述标准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多重买卖的目标.然而,由于这些标准既违背了基本的法理,也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因此它们不仅无法实现起草者的初衷,还会制造更大的混乱与问题.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的颁布,确立了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和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模式,在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方面,主要包括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两个内容。动产的交付在实际中表现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和拟制交付四种,其物权变动模式相对较为简单;而在不动产的登记方面,首先,关于不动产的定义除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房屋、土地等不可移动或移动将改变其价值的物,在理论上,还包括添附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物。其次,不动产的变动表现为登记。  相似文献   

16.
庄加园 《中外法学》2013,(2):347-364
我国《物权法》第27条允许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以替代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要件。但该条却认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完全由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时间所决定,不免混淆了占有改定的形成和约定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本文通过分析占有改定的形成,来区分占有事实上的意思变动与占有媒介关系的效力。并以动产所有权变动为例,强调出让人占有意思在此过程中的变动,由此得出间接占有的成立在占有改定中的决定性作用。  相似文献   

17.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模式和特殊物权变动规则做了规定,但其变动规则并不甚明了,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等在我国学术界仍有争议,对于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分歧仍然存在。动产的物权一般是以交付为其公示条件,但是对于特殊动产,由于其所涉及内容的特殊性,仅仅以交付的形式公示并不足以满足其需要。我国目前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本文结合学界的学说以及当前的现状,对我国的特殊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特殊动产变动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指出进一步规范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登记制度,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与健全法制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我国《物权法》在立法上正式承认了善意制度。但取得制度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还很不完善。本文在借鉴外国成熟经验基础上,关于遗失物、特殊动产等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创设了许多新的制度,动产浮动抵押就是其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它的运用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贷款、融资带来了新的便利,但由于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本文通过对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剖析,提出完善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0.
庄加园 《法学研究》2014,36(3):168-185
我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了指示交付的方式,通过转让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使出让人无须占有媒介人的同意和协助,就能移转动产的所有权,更无须将第三人的占有限于"依法"占有。出让人是否通知占有媒介人,并非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要件,而只是设立动产质权的前提,并在债法领域发挥保护债务人的作用。为使无占有的出让人也能同其他占有人一样移转其动产所有权,以满足合理的交易需求,建议借鉴德国通说,允许当事人仅根据其合意来移转所有权,该种情形超出了物权法第26条的文义范围。我国法院不少判决以转让提单、仓单等交付证券作为适用物权法第26条的情形,有误解之嫌。当事人以该类证券的交付替代证券项下货物的交付,仍然是适用物权法第23条的现实交付。此类交易方式虽法无明文,但应根据商事交易习惯予以认可,以便证券项下的货物便捷流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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