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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下半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即将进行,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修改的选举法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其中,“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对选举委员会的构成提出了新的要求,给实践操作带来了新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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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从2011年开始,新一轮自下而上的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将陆续展开。如何贯彻落实好新选举法,特别是落实关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等新的规定。这是我们应当加以研究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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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九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这一规定意味着选举委员会成员就不能同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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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问: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主持机构是哪个?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法还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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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所称的选举委员会是指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委员会制度主要涉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和职权等相关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七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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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选举委员会是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的主持机关,在直接选举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2010年选举法修改将"选举机构"从原来的一条改为专章,对其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都作出具体规定,体现了选举机构在我国选举制度中地位的提升。但学界对其研究却并不充分,从中国知网以"选举委员会"为主题词进行检索,只有寥寥数篇[1]。在本文中,笔者将重点阐述选举委员会组成及产生方面的改革,使选举委员会能成为公平、公正、公开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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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修正案,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选举法修正案中,对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如在第七章三十一条中新增加了预选内容:“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这个新的规定,对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影响深远。在工作调研以及与人大同志的交流中,许多同志就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如何开展预选问题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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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选举制度即将迎来一个重大的飞跃。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选举制度的改革被认为是完善人大制度的关键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推进,要保证人民群众有平等的选举权、参与权、决策权、国家管理权,城乡同等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无疑是民主范围的一次实质上的扩大,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就此将掀开新的一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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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3,(5)
为了便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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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制度的日渐完善,是观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重要窗口。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这表明我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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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3):207-211
<正>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一、修改选举法的必要性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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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4):460-46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6日下午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以下简称解放军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根据宪法和选举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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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委员会产生的方式,是指组成委员会的成员的产生方式。各国立法机关委员会产生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选举产生。这是指委员会的成员由议会选举组成。大多数国家立法机关委员会成员都是选举产生的。如丹麦《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议会须按比例代表原则从议员中推选各委员会委员和执行特殊任务的人员。”罗马尼亚《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大国民议会在代表中选举多个常设委员会。”缅甸《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议会应从人民议会代表中选举组成人民议会的各种事务委员会,如经济、财政、社会、行政、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