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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婚姻是由社会所确认的两性结合的具体形式.它首先是两性相悦、感情的产物,然而感情却与法律无涉;婚姻又是一种身份关系,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婚姻方面的人身权利,并要求他们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法律义务仅是道德义务的底线,它需要向高线的道德规范提升.  相似文献   

2.
一、离婚制度的沿革真正的婚姻家庭确立以来,几乎同时也就出现了。这种社会关系解体的制度。婚姻解体有的属于当事人死亡而自然解体,有的则是有婚姻存续期由于某种原因而解体,这种经过法律认可的婚姻解体制度,即离婚制度。在什么样情况下确定婚姻可以离异,与当时的社会物质条件,以及社会思想条件,政治法律道德等因素有关,不同的婚姻制度婚姻形态下,离婚制度也不相同。 1)古代社会的离婚制度,古代的婚姻制度属专权婚时期,  相似文献   

3.
无效婚姻的静态识别与动态监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是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当时社会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社会形式。①但必须指出,婚姻作为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它不仅是“社会现象”,也是“法律现象”。②因此,只有符合当时社会制度(原始社会为婚姻习惯、阶级社会为婚姻法律)的男女两性结合...  相似文献   

4.
王伟  廖诗即 《河北法学》2002,20(Z1):79-82
改革开放的深入,带来了整个社会的,其中当然包括道德观念和道德风貌在内的嬗变,同时它也显隐、凸现在人们特别是特殊群体在婚姻道德观上的微妙变化。传统的婚姻道德文化作为积淀在中国人文化心理和行动习惯中的恒常因素,都将潜隐在法意识之下。通过转型期法家庭婚姻道德脱序的现状对当前婚姻道德与家庭法律的冲突与契合作一个粗浅的探究。  相似文献   

5.
婚姻关系是一种合乎伦理的关系,婚姻法应当承认婚姻深刻的合乎伦理的本质,反映社会最普遍的道德要求,这是马克思关于婚姻立法的一个基本观点。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制度的规定中,这一基本观点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我国婚姻法把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这或者是把爱情作为婚姻道德的唯一考虑,或者是排除了对婚姻道德的考虑,是需要深入探讨的。一、正确理解经典作家关于婚姻道德的论述  相似文献   

6.
李子 《法治纵横》2014,(15):12-13
在一个多民族的世界里,人与人特别是两性之间情感的沟通与交融,是使族群边界得以消融并走向民族和谐、民族融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婚姻不仅是男女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更是不同的文化和心理在不同的性别、家族、社会乃至族群间的一种交流与融合,因此,不同族群间互通婚姻对促进民族团结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族际婚姻是婚姻行为模式中一种极为复杂的两性结合,它既体现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沟通与交融,又体现了不同族群之间的沟通与交融。实践证明,人与人特别是两性之间情感的建立和发展,完全可以消融族群边界、跨越族群鸿沟和沟通族群心理。  相似文献   

7.
《法学》1986,(6)
关于现阶段婚姻问题的道德评价,不少同志认为:婚姻以爱情为基础,有无爱情是衡量婚姻道德与否的基本尺度,有爱情的婚姻就是道德的,没有爱情的婚姻就是不道德的;解除没有爱情的婚姻是道德的,维持没有爱情的婚姻则是不道德的。我认为,这种观点脱离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超越了我国社会的现实经济基础,对建设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不利的,甚至是有害的。  相似文献   

8.
一、“环境道德”的历史背景道德是反映和调整人们现实生活中的利益关系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1〕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 ,以规范人的行为来协调人与人 (社会 )之间的交往和协作 ,道德是由各种各样的规则所构成的规范体系。道德是历史发展的 ,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形成了一定的道德。据人类学研究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 ,图腾、风俗、礼仪、禁忌起到了原始道德的作用。在长期与自然打交道的过程中 ,人类出于生存的需要 ,逐渐摸索出一些保护自然的经验 ,形成了某种习俗 ,直接或间接地保护了自然环境。当时人口数量小 ,劳动工具…  相似文献   

9.
周平 《法制与经济》2002,(10):46-47
关于婚姻的本质,向来有很多种学说。长期以来在我国理论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婚姻的本质是感情,其依据是恩格斯的论述:如果说只有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只有继续维持爱情的婚姻才符合道德,这种观点被我国1980年婚姻法以及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在离婚的法定理由中所肯定。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依据是马克思的论述。马克思认为形成和支配婚姻这种人类二性结合形式的本质力量是社会力量。婚姻具  相似文献   

10.
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在阶级社会里,它是男女双方以建立家庭、互为配偶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种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在我国,它是因合法婚姻的建立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的基础就是为当时社会所承认并加以保护的婚姻关系的建立、存废的条件和因素。  相似文献   

11.
近几年,婚外恋现象的持续蔓延对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形成严重冲击。婚姻家庭法起草过程中,有关第三者与婚外恋问题争议很大。本文试图对婚外恋进行道德与法律评价,以期对婚姻立法有所启示。一、婚外恋的道德评价首先,与自然界普遍存在的其他两性结合不同,婚姻的本质...  相似文献   

12.
"和谐社会"就是说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它包括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这一过程中出现的道德失范以及腐败等问题却是始料不足又难以克服的,这就需要正确认识"构建和谐社会"与"道德建设"的关系,使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一定的道德意义。  相似文献   

13.
张晓婧  涂剑 《法制与社会》2010,(22):284-285
骑士精神不仅是一种观念,而且是骑士阶层的道德原则、行为规范和生活方式。它严格规范了骑士的思想和行为,主要表现在以"忠勇"作为骑士的道德原则,以"宗教信仰"规范骑士的行为,在社会中处处对妇女表现出的"绅士风度"。骑士精神的出现与欧洲中世纪的社会状况是息息相关的,当时的社会为它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条件。当然,骑士精神也为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产生的影响也是极为深刻和深远的。  相似文献   

14.
婚姻是从原始的性爱中净化而来的。幸福美满的婚姻是人们向往并为之追求奋斗的目标。然而,失败而不幸的婚姻还是象幽灵一样,不时地出没在人们周围。既然有婚姻的失败和不幸,就有解除这种失败和不幸的必要,从这个意义上讲,离婚是一种进步的和道德的行为。由于婚姻是个法律概念,男女两性间的结合需经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因此,一旦男女两性的婚姻成为失败和不幸,也必须由当时的社会制度予以确认,即表现为法律上的确认。一经确认,原有的婚姻关系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婚姻的解除,或者说男女的离异就成为现实。那么,什么样的婚姻为失…  相似文献   

15.
柏拉图继承苏格拉底的伦理反思,拒斥习俗主义,把国家与社会统一于道德之中,并以道德统摄城邦政治和社会生活。政治对人的要求是“应当做……”,所以,我们将它概括为“产生于道德的政治哲学”。亚里士多德则把政治看作是道德实践,将政治与社会分别开来,政治的目的是实现人的善,它对人的要求是“能够做……”。所以,我们把它概括为“产生道德的政治哲学”。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共同奠定了一切规范性政治哲学的道德根基。  相似文献   

16.
近代早期以来,西方婚姻日益向世俗化、自由至上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发展,终于酿成了当代西方社会的婚姻危机。这在微观层面上表现为个体婚姻的不确定性、易破碎性和短暂性,在宏观层面上表现为传统一夫一妻制婚姻和婚姻形式多元化的此消彼长。西方这一历程提醒我们:婚姻涉及重大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任凭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在婚姻家庭领域过度发展,将在根本上助长社会范围的权利滥用和道德滑坡,以及婚姻家庭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有关的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应竭力避免价值中立的立场,致力于一种兼顾个人与共同体、私益与公益、自由与秩序、过去与未来的,更顺应天道、更符合自然、更适应人性、也更加稳健的婚姻家庭秩序。  相似文献   

17.
一、道德预防功能的概念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一种社会精神现象.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它用善与恶、诚实与虚伪、公正与偏私等来评价人的行为,这种规范是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俗的力量来维持的.在社会化过程中,个体通过学习、认同、模仿等实践活动,逐渐地掌握和完善了运用道德观念来评价人们(也包括自己)的行为,起到抑恶扬善、调整人际关系,自觉地调整自己行为的心理作用.在阶级社会里,道德是具有阶级性的.不同的阶级和不同的社会集团,其道德规范具有不同的内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五爱”,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这是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当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还有许多具体道德规范应当遵从,如,家庭道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相似文献   

18.
李晓宇 《法制与社会》2013,(21):272-273
婚姻是人类社会最普遍、最持久、最具特色的一种男女两性的结合形式,同时也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社会劳动分工,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常说"情比金坚",由此也可见中国人对于婚姻的重视。然而,最近的"离婚潮""排队离婚"等现象让人不禁对婚姻开始怀疑:婚姻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到底占据着怎样的地位?是不是婚姻只是人类社会进步过程中的催化剂,还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简单工具?人们对于婚姻如此轻视是否预示着社会转型的某种趋势?  相似文献   

19.
严存生 《法律科学》2007,25(1):3-14
法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所以对法的研究最终不可能不追寻到人的本性.但能作为法律基础的人的本性只是道德性,道德的最高境界是正义,它是一种理想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制度,在其中人人受到尊重和关爱,人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人的行为它必须借助于法律这样的公共权力使一个社会人们的行为保持道德性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道德性是法律的人性基础,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相似文献   

20.
社会性别建构在其理论提出之初,只是在哲学层面上作性别平等的探讨,而后女权主义法学流派形成,则带着一定的政治目的将社会性别建构进一步运用到国家法律实践中。本文注重从哲学理论出发探讨性别平等,再以性别平等为基础推及婚姻性别基础,主张在婚姻性别基础中应消除对同性缔结婚姻的排斥,从道德及立法上给予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同等的社会保护和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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