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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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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文杰 《政府法制》2012,(34):58-59
2005年5月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新《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基本实现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的立法目的,标志着信访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信访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相似文献   

2.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于2005年5月1日施行:新的信访条例体现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的特点,有助于更好地密切党和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的稳定。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相似文献   

3.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该条例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在传统的信访制度面临尴尬境地、社会舆论尤其是有专家对信访制度的存废提出异议的背景下,国务院及时颁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这无疑传递了革新信访制度.重新焕发信访制度的生机活力的信号.同时也从立法上进一步肯定了信访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4.
新《信访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的信访制度向前迈进了一步,但是,大量的问题、矛盾和纠纷还未能通过信访制度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本文从法治精神的角度,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发挥信访制度应有的功能和效用的对策。  相似文献   

5.
信访改革取向与制度创新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庆云 《法学杂志》2005,5(6):135-137
2005年5月1日国务院修订的新《信访条例》开始施行。虽然新条例对老条例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但是学术界和实务工作部门对信访制度各种问题的争议并未因此而停止。本文从制度设计和功能定位等方面探讨了我国信访制度的改革取向和制度创新问题。  相似文献   

6.
杜婧 《法制与社会》2011,(14):167-167,179
“村民守则”对村民上访进行限制,侵犯村民的信访权利。为了保护公民信访权利,应明确信访权的权利属性。信访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救济性和私益性。《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了对信访权的保护,并有宪法依据。  相似文献   

7.
李勇 《中国司法》2012,(5):31-34
一、研究问题和研究假设2005年5月1日《信访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被认为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信访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经过了近七年的实施与制度建设,考察《信访条例》实施后的效果,客观重新评估信访制度,回顾当年《信访条例》制定时的争议,有助于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司法的关系,优化信访职权配置,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和利益纠纷。  相似文献   

8.
《信访条例》修订的行政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访条例》的修订,体现了人本行政、积极行政、程序行政、弹性行政和责任行政的精神,但在信访事件本身的公开化、信访秩序规定的合法性、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以及行政法治化的总体设计等问题上也存在着缺陷。从行政法的视角看,信访制度的出路在于:扩大行政参与、塑造公民精神、理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建立人大主导下的信访格局和出台《信访法》。  相似文献   

9.
作为2005年中国第一部重大法律法规的调整,新《信访条例》于2005年1月17日正式颁布,并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这部与基层民众利益攸关的条例,将保护信访人权利确立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根据新的《信访条例》,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相似文献   

10.
和谐社会的理念,直接涉及国家的发展方向,构成信访制度的原则,《信访条例》的施行,充分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信访制度具有参与、保权、秩序的功能,三者之间并不存在一种绝对的高低等级之别,而是有着某种循环往返的特征,互动互补,分别具有实质的内涵,共同围绕着和谐社会的建构形成极富魅力的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陈峰 《江淮法治》2020,(3):56-57
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安徽省信访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对于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修改的背景《安徽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11月制定,并于2005年12月修订。  相似文献   

12.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正逐渐被中国人所接受。因此,本文以阐释以人为本思想的历史演进为逻辑起点,分析了以人为本是中国信访条例的必然选择,进而指出了以人为本思想在《信访条例》中的彰显。  相似文献   

13.
在《信访条例》出台后,信访制度法制化的进一步目标是《信访法》的起草和制定,能否以“信访权”为核心建构其体系,成为法制实践的重要课题。从实证法学的权利理论观察,“信访权”的逻辑构造存在着明显的欠缺,其作为“主观公权利”的法律属性和规范效力尚未定型;信访制度的主要保障范围在干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但并不排斥权利保障,形成了对某些自由权利的连接性的、补充性的保障。从实践和公法权利理论出发,有必要完善信访制度,以促进公民的政治权利和权利救济制度的进步,推进我国宪政事业。  相似文献   

14.
涉诉信访同样呈高发态势,已成为困扰政法机关工作的一个难题。我国处于快速发展的转型期,相关法律的出台滞后于经济发展,移植法律的非本土化使法律体系“洋味十足”,缺乏民众基础和认同感,导致涉诉信访频发。信访法律体系有待建立,目前的信访法律体系中,法律位阶最高的《信访条例》规定操作性不强、规定不完善,使得实际工作中对涉诉信访处理人治色彩浓厚。本文指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动涉法信访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重要而紧迫。  相似文献   

15.
无论从实践作用还是社会效果来看,目前信访制度对于普通司法救济来说,都是重要的ADR(Ah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纠纷解决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近年来,上访人数、案件增长迅猛,原有信访制度明显力不从心。尽管2005年《信访条例》进行了相关修改,但仍无法根本解决现有信访制度的缺陷,各种矛盾和问题仍不断涌现。  相似文献   

16.
刘国乾 《法学研究》2014,36(4):138-157
《信访条例》将行政信访定位为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的补充渠道,承袭这些机制处理纠纷的核心技术,预设了处理信访事项的"规范一决定"裁决模式。经检验,该模式预设与行政信访处理争议的制度效能不足具有明显相关性。实践中,行政信访处理的事项,多属"利益分配、调整型决策"和"抽象法律、政策目标落实"引发的争议。此两类事项通常缺乏具体的指引规则,该模式易被作为回绝信访诉求的制度庇护。即便进行裁量处理,裁决机制也因"利益分配、调整型"决策具有"多中心任务"特征而难以适用,对于要求充分实现法律或政策目标的诉求,裁决机制难以提供有效的救济方案。  相似文献   

17.
侯莎莎 《政府法制》2014,(25):60-61
近年来,不断出现天价赔偿金案、敲诈勒索政府案使得过激上访类敲诈勒索罪的界定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信访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权利又是相对的。《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18.
法言法语     
《中国卫生法制》2012,(2):64-64
信访制度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对于信访制度进行了规定。  相似文献   

19.
《信访条例》中规定的复查、复核申请人范围仅限于信访事项最初提出人,但实践中却存在着与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情形。是否受理这类申请,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根据《信访条例》的立法精神和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借鉴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复查、复核申请人的范围应当既包括信访事项最初提出人,又包括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20.
狭义的信访是指行政信访,按国务院《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中度意义上的信访不包括非国家机关的信访活动,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法院和检察院的信访。中度意义上的信访在地方性法规中使用。本文以行政信访为重点。新中国信访工作六十年的运作过程,是宪法实施和宪法精神得以实现的过程。尽管《共同纲领》和新中国宪法没有提到“信访”这个词,但是“信访”有宪法基础。由于信访符合宪法精神,所以新中国六十年来,它成为实施宪法的重要形式,并在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监督权力和权利救济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信访和宪法形成了密不可分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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