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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成立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在股东资格确认这一司法实务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公司章程是股东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又不是股东资格确认的决定性因素。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今后立法中亟待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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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改革呈现出股东赋权主义的趋势,通过增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力,降低公司两权分离所带来的代理成本问题,例如股东代理投票权规则、投票权征集规则、股东的查阅权规则和股东提案权规则等都是典型的例子.然而,上述规则在对股东进行赋权的同时忽视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可能带来的被代理人成本问题,从而影响了股东行使权利的实际效用.降低被代理人成本问题的关键在于提升股东参与治理的能力,降低股东参与的冲突成本,这就需要在现有的股东赋权规则的基础上增加股东"赋能"的纬度.公司治理的数字化,尤其是区块链技术在上市公司的试点应用,提供了一个可能改进股东"赋能"规则的进路,通过分布式记账和共识机制降低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我国未来公司法修改也需要面向未来,在规则构造上体现数字化发展对于公司治理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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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公司法律不应当禁止公司的承包经营,但在理论上我们应当明晰公司承包经营模式与股东有限责任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公司承包经营模式下的公司债务承担规则、利润分配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进行合理的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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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贷资本与权益资本过分悬殊,形成超额负债;股东出资债权化则是指投资人以借贷之名行出资之实,或者直接由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或购买公司债券。这两种行为都是不合理地增加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风险,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法律规治措施:一方面限制公司的资产负债比,避免超额负债公司的出现;另一方面在公司终止环节对于股东出资债权化并且构成超额负债的公司,将股东对公司的借贷视为出资,以此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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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5):108-122
《公司法》以第21条为中心的关联交易规范面临制度困境,实践中无法有效规制因关联交易而引发的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以及公司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等公司治理问题,亟待公司法修订时对其规制理念与规制工具予以体系性完善。在规制理念上,一方面小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应纳入我国公司法关联交易规范的直接保护范畴;另一方面引入关联交易“一体化”规制理念,克服现行法“碎片化”规制路径的弊端。在规则重构上,将《公司法》第21条从侵权责任条款改造为直接界定关联方、交易、公允性判断规则及其举证责任规则等构成要件的一般性条款,同时引入关联交易的法定豁免情形,以期实现权益保障与经济效率的平衡。此外,结合我国《公司法》框架下不同类型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关联交易的批准规则和披露规则作为规制工具亦应进行本土化再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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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公司法的基本规则是大多数规则。表决权的简单多数即足以控制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足以在公司的各种会议上作出有利于大多数股东的决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大多数股东可以为所欲为,任意从事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为公司是一种民主组织而不是独裁组织,因而拥有公司sl%表决权的股东对于仅拥有49%投票权的少数股东不享有绝对性的权利。公司大多数股东在作出决议、管理公司事务中,如果不是善意地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而是为了给公司大多数股东和公司少数股东歧视注待遇,使公司大多数股东以剥夺少数股东利益之方式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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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创立的股东失权制度旨在维系公司资本真实,督促认缴股东按时出资。虽有诸多亮点,但基于相关者利益影响分析和行动者反应测试,该制度面临规范与实施两个维度八项主要问题:对于失权股东、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而言,临界失权可能导致股东同时丧失控制权能、按比例补缴必然冲击公司股权结构、失权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不明、公司债权人利益也被一定程度忽略;预判制度实施后的市场主体反应,存在规则屏蔽规则、规则架空规则、规则悬浮空置、规则目的落空等具体风险。究其根源,新《公司法》股东失权制度是等比例失权,其消解了制度的惩罚性。合同解除之民法逻辑,与股权及公司等商事关系的不适配由此暴露出来。通过新《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股东欠资的多种应对路径并引导公司自治方向,辅以董事勤勉忠实义务压实董事责任,可一定程度缓解上述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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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多数决”规则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基础,尽管它对于维护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促进公司决策效率的提升,但是无法避免陷入“多数人暴政”的制度危险,也正是多数股东(或控股股东)所造成的少数派股东的一种侵害。英国成文公司法将股东因不公平损害行为受到的侵害作为一种救济类型,由于其避免了“福斯规则”下的繁琐举证而广受少数股东的青昧。作为替代衡平和正义解散公司的制度,压制行为存在程序上的障碍与实体上的狭隘等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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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8号的裁判要点指出,对于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生效裁判,股东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股东是否为公司对外诉讼的第三人,取决于股东就公司对外法律关系是否有一定的实体法地位。公司对外行为可能有越权、不当关联交易、恶意串通等瑕疵。只有在公司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无效时,股东在实体上才有权攻击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地在程序上成为公司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效力瑕疵在实体上仅能由公司主张,则股东因欠缺实体法权限而非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亦不能基于"代位"而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股东的原告资格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机理,且与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不矛盾,因为在恶意串通时不存在法人独立人格所保护的法益。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果亦非公司内部救济所能代替。未来应修正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承认特定情形下股东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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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机关关系的异化与重构——兼对“三权分立”公司机关关系理论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决议实际上只能反映控制股东的意志,沦为控制股东利益的代言人,而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就变相地沦为控制股东的"傀儡",三者之间根本就不可能形成理论上所说的公司机关之间的分权制衡关系。只有将监事会独立于普通股东大会,改由类别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时实行监事资格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对董事会的监督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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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long Zhao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2013,8(1):211
Shareholder democracy reflects the very nature of company.There are many legal mechanisms for shareholders to exercise their rights,one of which is electronic proxy solicitation.Internet technology has provided a great facility for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shareholder democracy.This paper advocates that electronic proxy solicitation will improve shareholder democracy effectively,and China should establish a relevant legal regime.It discusses the feasibility of establishment and the mode of legislation on electronic proxy solicitation regime,and proposes a preliminary definition of the rules of electronic proxy solicitation regime in Chin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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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民法典》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相辅相成《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普适于公司法律关系,诸项具体制度也可补充适用。《公司法》对特定事项有规定、而《民法典》无规定时,应适用《公司法》。两法对特定事项均有规定、但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两法对法人制度的规定详略不同、但不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两法在很多公司法案件中可兼容并用,协同共治,互不排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关怀弱势群体和禁止权利滥用共同构成民法八项基本原则。而公司法有其独特原则,如等价有偿、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慎重解散公司、坚持商业模式的包容性、促进公司的三重营利性、弘扬股权文化、鼓励公司社会责任和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原则。要尊重《公司法》的特别法地位,必须切实扭转司法实践中的“轻公司法化”现象。修改《公司法》和解释《民法典》应着眼于消除规范冲突,预防制度真空,铸造制度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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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制度作为股东权益的主要救济路径,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新公司法修订以来,我国开始涉足以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为基本内容的股东诉讼制度。在涉及公司内部纠纷的诉讼中,虽然很大部分是公司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或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损害了股东的权益,但是股东之间的纠纷还是时有发生。因此,股东间诉讼问题的研究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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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市场经济重要参与主体之一的公司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资本是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具有法人人格最基础的物质基础,是维护公司对外交易安全、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等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对公司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基本途径。然而,股东抽逃出资是公司治理中较为普遍的现象。本文在对股东抽逃出资内涵界定的基础上,对其法律制裁措施的不足、成因以及出路做以探讨,以期为完善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制裁措施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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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的设立原是企业多元化发展的战略要求,却成为控股股东侵害公司及小股东的工具.个中原因不乏公司法律制度在预防机制上对全资子公司的忽视以及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不足,在救济机制上又集体失效.应将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列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赋予公司登记审查机关以审查职责;穿越规则对公司法人格并无实质影响,可积极引入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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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危机处置过程中股东权利限制是危机时期社会规制的需要,规制的原因包括维护金融稳定、预防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维护存款者的市场信心和预防股东道德风险发生。但股东权利保护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这就在"限制"与"保护"之间形成矛盾,这是银行生存的不同时期,股东行使权利正当性基础的差别造成的。因此,分析银行运行不同时期股东权行使的正当性基础,是论证银行危机处置期股东权利限制必要性的基础,同时,股东权利的限制必然影响到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主体间的权利结构平衡,故从法律规制和银行公司治理结构调整两个方面对"矛盾"的协调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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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而公司治理结构实质上是由股权结构决定的,当前各国公司的股权结构以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为导向正在向"相对控股"趋同。在我国,国有股权高度集中是国有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虽然股权集中在某种程度上有其优势,但我国国有股权的过于集中会损害公司治理的效率。因此,在分散化原则的基础上体现适度集中——即"相对控股"——同样应当成为我国国有公司股权结构的选择模式。要实现这一目标只能通过国有股的减持,包括国有股绝对量的减持、国有股相对量的减持和国有股限制性减持三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在我国当前都需要法律的配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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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益缺失下的利益冲突规则——基于法律文本和实践的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公司法不断完善着利益冲突的规则,其对公司实践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由于公司法受制于国有企业改革,同时在法律思维中采用权利界定方式而不是利益保护方式,现行的利益冲突规则更多表现为规制式、事前禁止的模式,同时更多地将权力上收给了股东,在法律责任上依赖于归入权,强调公司所有权而忽略了公司利益。本文回顾了利益冲突规则的引入,对现行规则中的疏漏进行了分析和批评,并结合已有的司法实践分析公司利益在法律调整中的淡化,并对这种原因进行了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