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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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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奋飞 《法学家》2006,(3):126-132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立案程序,并将其作为侦查程序启动的一个前置程序.然而,由于现行的立案条件过高,而侦查机关又缺乏达到该"条件"所必须的"合法"手段,由此不仅严重影响了对犯罪的有效追诉,也容易滋生"立案不实"等问题.而且,它也根本无法有效防范侦查权的滥用.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这一大背景之下,需要突破长期以来对"立案是侦查的前提"这一不恰当的认识,并必须承认,不仅立案之前需要进行必要的侦查活动,立案本身实际上也只是侦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2.
侦查活动中检警关系的本质不在于形成检警一体的体制以提高诉讼效率,检察官的发展历史、实行”检警一体“国家的立法变迁和司法实践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都说明,检警关系的本质在于保证检察机关对警察诉讼行为合法性的控制与制约。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经11年过去了,新的诉讼模式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司法机关的执法观念、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年来全国政法部门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说其意义非常重要,因为多少年来由于历史、文化、经济转型等各方面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正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的侦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了冤错案件的发生。这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公信力,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笔者对近年来刑事案件(含  相似文献   

5.
涉外刑事案件是指作案人或被害人中有一方涉及到外国人的犯罪案件。从刑事侦查的角度主要是指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及外国及外国人的犯罪案件。涉外刑事案件具有涉及外国关系、办案时间紧迫、调查取证困难、发案空间具有局限性等特点,依据涉外刑事案件的特点,在侦查工作中要从细致勘查现场、全面搜集证据、严格依法办案、严密阵地控制以及加强专业力量等方面采取有力的对策。  相似文献   

6.
所谓刑事案件中的假象,是指刑事案件中的某些现象同刑事案件的本质相反的那一类现象。假象作为一种现象,它是以歪曲的形式反映本质的。刑事案件的假象是由刑事犯罪的本质决定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构成犯罪的最基本特征,三者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犯罪分子既要犯罪又想逃避惩罚,便构成一个不可克服的矛盾。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中假象有如下几种内在的联系: 第一,无意识记与假象反常。人们的无意识记是指凡是发生过的心理活动,都在脑中保留一定的痕迹。这种痕迹在客观刺激的作用停止后,并不立即消失,而以一定的方式保存下来,以致以后在适当条件下,可以恢复原来的心理活动,表现为对有关事物的记忆。另一方面,人们并不是所有接触过的东西,体验过的情况都可以记住。无意识记具有很大的选择性,在生活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与人的兴趣、需要、活动目的  相似文献   

7.
李松梅 《政法学刊》2009,26(6):73-75
目前,随着我国死刑复核权的回收以及律师法的修订,对刑事案件诉讼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除了客观体制机制等因素外,侦查主体的法律、程序、证据意识等问题是影响诉讼质量的关键所在。要改变这种意识现状,公安机关就必须在侦查主体的教育、学习和交流监督等环节上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实效,确保案件的起诉质量。  相似文献   

8.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笔者经常发现联防队员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有的证据材料甚至就是由联防队员侦查形成的。这种做法有害无益。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联防队员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临时或长期聘用的社会人员,只能协助公安干警加强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参与案件的侦查则违背了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联防队员参与案件侦查往往造成不良后果:1、由于聘用的联防队员大多是待业人员,文化水平较低,且没有经过专…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主要是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达成损害赔偿的和解协议,再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犯罪人刑事处罚的依据,从而通过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平衡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社会三方的经济利益。它的和解对象是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突出了被害人的地位和诉权的保障.最终达到社会关系的修复。它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实质的一种贯彻落实.不但有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  相似文献   

10.
面对形形色色、表现形态各异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我们是否能够找到一些具有共性的侦查思路和侦查途径呢?以下是笔者根据自身刑侦工作实践经验,结合兄弟单位一些成功案例所做的思考和总结,将刑侦工作的一般性侦查思路作了四种界定。  相似文献   

11.
新《刑事诉讼法》革故鼎新,将未成年人通知辩护提前至侦查阶段,然此项通知辩护职能在与公安机关固有侦查模式的磨合中,将会产生何种效果,又会产生哪些问题,这就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通知辩护进行调查的需要。  相似文献   

12.
自从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以准予撤诉方式结案的占有较大的比例。最近,我们对某市行政案件收结案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某市(含区、县)自1990年1月至1991年4月底,共审结行政案件120件,其中以准予撤诉方式结案的78件,占整个结案数的65%。个别  相似文献   

13.
一、基本案情2011年8月8日17时左右,赵某某(被害人赵某的姐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外地流浪人员,随身携带两把刀具,据本人说是捡垃圾时捡到的)因琐事发生争执。被李某殴打后,便给正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弟弟赵某  相似文献   

14.
于成江 《政法学刊》2008,25(5):55-58
侦查认识是一种特殊的历史认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侦查认识的目的,因此,案件事实是侦查认识的客体,案件事实可以解构为“案件的客观事实”、“案件材料反映的事实”和“查明的案件事实”三种形态。案件的客观事实是侦查认识的本原客体,案件材料反映的事实是侦查认识的中介客体。查明的案件事实是侦查认识的结果客体。  相似文献   

15.
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律师介入处于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此时的律师既不是辩护律师,也不是代理律师,只能称其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委托权、知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提供法律咨询权、代理申请取保候审权、代理申诉控告权等。从实践来看,《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尚不足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很有必要扩大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范围,增设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权,取消"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目前,在我国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非法取证问题日益凸显,五部委在2010年5月31日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其中通过规定非法证据的无证明能力来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具有事后性,对被取证人权益造成的侵害难以及时有效地补救.因此,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还应当构建一套非法取证的事前防范过程.这样才能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配套,构建一套完备的非法证据遏制体系.本文拟通过对刑事案件侦查中预防控制非法取证的重要性、非法取证预防和控制工作实施的现状以及对预防控制非法取证体系的构想等相关问题的探讨,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希望能对公安侦查部门在以后的刑事案件侦查中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按照某些改革家的理论,认为股份合作制是最适合中国地方中小企业的一种企业组织模式。因为在该种企业内部,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全体劳动者既是劳动者,又是持有股票的资本所有者,职工在工资收入以外还能得到按股本金获得的红利。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者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并以股份形式投入,在财产共同所有的基础上,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入股分红相结合,因此可以调动广大企业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实现提高企业活力和效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对海上保险中代位求偿权证书的再认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海上保险实务中,当第三人应当负责的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通常为保障自身利益而要求被保险人签发“代位求偿权证书”,以证明其享有代仿求偿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第三人提出请求、提起诉讼或仲裁。该证书有时也被称作“权益转让书”,且通常与收到保险赔偿金的收据合并称为“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长期以来,此种签发代位求偿证书的做法似乎被认为是惯例,而该证书的此种作用也似乎得到了保险界人士的一致认可.至少无人曾对此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然而,广州海事法院在“中保财产有限公司广两分公司诉 M.B.M…  相似文献   

19.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是民事诉讼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实务中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8条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角度出发,允许原告在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撤回起诉。但同时规定原告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遵循民事诉讼法理与有效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应依据案件类型来分设不同的规则,即禁止原告对财产性质的案件再行起诉,对人身关系的案件,则允许原告再次起诉。无条件地允许原审被告另行起诉也不尽合理,应斟酌具体情况来决定。  相似文献   

20.
玩忽职守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依法或依委托取得的某种职责,直接造成国家、集体经济利益的重大损失。在实践中,因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往往与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工作失误以及经济、民事纠纷造成的损失交织在一起,有时很难区分。正确认识因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司法实践具有实际意义,因为玩忽职守的直接经济损失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受何种处罚,以及应承担什么责任问题,所以我们应有个正确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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