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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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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合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讨论当事人陈述中的真实陈述义务,真实陈述义务是对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适当限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就必然要求在当事人陈述制度中确立真实陈述义务。应该采取主观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对真实义务的违反,对于真实义务的违反不能适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制裁,而应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拘留为最终手段。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5月1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第13条、第1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根据案情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听取当事人陈述”,“人民检察院听取当事人陈述,应当就立案审查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3.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的功能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翁晓斌  宋小海 《现代法学》2007,29(6):108-113
当事人陈述是在任何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都存在的一种诉讼材料。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陈述可分为事实(主要事实)主张、自认和其他陈述三个部分,各部分具有不同的功能。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陈述仅具有单一的证据功能。但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理念的转变,当事人陈述的功能逐渐走向了多元化,从而与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陈述的功能趋于一致。在此背景下,仍有必要在审判实务操作中强调和重视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功能。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当事人陈述被定位于证据形式的角色上 ,重形式轻运作是其显见的缺陷 ,这种传统的定位方法导致了当事人陈述制度的逻辑矛盾及程序功能的萎缩。对当事人陈述进行以充实程序规则为核心的制度化分析有利于强化其程序功能。具体地 ,通过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本人陈述两种程序运作增强当事人陈述的程序驱动力 ,藉此能达到明确诉讼关系、沟通信息、整理争点、形成心证等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长期以来都是作为一个颇具争议的概念而存在,对其争论不仅存在于概念内涵的界定,还包括应否在民事诉讼规则中确立这项义务以及制订什么样的罚责等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就真实陈述义务并无具体规定,但是,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虚伪陈述现象却并不鲜见。因此,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确立当事人的真实义务,真实义务确立有何利弊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确立该种义务,正是本文研究之目的所在。  相似文献   

6.
本文立足于我国立法,在简要阐述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内涵、作为证据性当事人陈述功能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当事人陈述在作为证据使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赵德玖 《法学杂志》2006,27(2):120-122
民事诉讼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会带来一些不利后果,但是鉴于确立法律上的真实义务将面临诸多困难,且导致的弊端更为突出之现实,我国民事诉讼法不应确立真实义务,不能对虚伪陈述者加以法律制裁。  相似文献   

8.
论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事人陈述”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虽然从理论上能够区分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但其“融合”于当事人的一般辩论过程中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普遍现象。相对于外国民事诉讼将当事人的陈述从一般辩论中区别开来的制度安排及背后的社会条件,我国目前状况同样有其复杂的原因和背景。但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也开始产生了通过特定程序场景而将当事人陈述“剥离”出来的内在需求。不过有关的制度设计不应照搬国外做法,必须充分考虑这种证据的特殊性质及既有的制约因素。  相似文献   

9.
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程序主体的当事人对于诉讼的进行及结果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是诉讼结果的利害归属者,因此当事人陈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当事人陈述的双重涵义入手,通过对我国当事人陈述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进而主张引入当事人听取制度和当事人询问制度,对当事人陈述加以区分,作双重涵义理解,以期构建合理、可行的当事人陈述制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将“当事人陈述”列为法定证据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审判实务中具体运用当事人陈述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欧卫安 《河北法学》2012,30(11):86-91
作为一种证据规则,证据补强是针对某种证明力薄弱之言词证据,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提出.证据补强规则与我国“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质上具有相通性.作为一种当事人证据,被害人陈述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或者证明力.在口供补强已经被我国刑事诉讼法移植确认的情况下,确立被害人陈述之补强规则也是合理的.具言之,在被害人陈述成为案件定罪的关键证据或者仅有的证据时,应当对该被害人陈述进行证据补强.  相似文献   

12.
论当事人之诉讼促进义务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是现代各国为阻止诉讼程序滥用、防止诉讼程序滞延而提出的旨在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其权利和推动程序之迅捷进行的行为规范.其主要表现于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审前意见交流等诉讼阶段,违反之将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我国民诉法对此规定显有缺失,应对其做进一步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3.
随着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委托给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而在实践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通常称为医疗过错鉴定)却逐渐暴露出鉴定程序不统一、鉴定意见的社会公信力遭受质疑等问题.如目前存在明显争议的"组织医患双方到场陈述及答辩"这一鉴定程序,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将其引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而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则拒绝引入.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委托单位和当事人造成迷惑,甚至因此质疑鉴定意见.对于代表公平公正的司法鉴定来说,统一规范鉴定程序至关重要,尤其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笔者认为不宜将医患双方到场陈述及答辩引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中,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4.
1996年7月8日,张家港亚英公司与北京电影制片厂电视部(简称北影厂电视部)。签订《协议书》,约定:张家港亚英公司与北影厂联合拍摄20集电视连续剧《小城姐妹》,版权在该电视连续剧通过  相似文献   

15.
占善刚 《法学评论》2008,26(6):61-69
当事人讯问乃以当事人本人作为证据方法,以其陈述作为证据资料的证据调查方式。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当事人讯问为大陆法系民诉立法例所普遍肯认,由于当事人讯问对事案解明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各国民诉立法大多已将其作为独立的证据调查手段予以规范。在当事人讯问制度下,当事人所作之陈述乃当事人向法官报告其所经历、体验之事实,性质上为证据资料,与同为当事人陈述的作为诉讼资料的主张及基于阐明处分所作的当事人陈述迥然不同,与同为人证的证人陈述亦多有分际,不可不辨。因当事人讯问强调当事人对事件的描叙,故仅自然人始具有当事人讯问能力。而非自然人作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应以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予以讯问。我国现行民诉法虽承认当事人讯问具有独立证据方法之地位,但由于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存在缺失,故当事人讯问应有之机能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并未得到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16.
当事人真实义务与民诉法诚信原则,不管在理论上的涵摄关系如何,二者都具有同质性,在立法上具有相互替代和相互说明的效果.新《民诉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诚信原则,迄今在裁判中被援引适用的情形极少,这从侧面说明,真实义务原则的立法在我国当下并不急需,也无实效.在现有民诉法框架内,通过直接援引适用诚信原则条款和强制措施来规制当事人的虚假陈述,条件成熟时再将诚信原则的适用主体予以细化,并对虚假陈述的具体制裁或程序救济予以完善,不失为明智和务实之举.  相似文献   

17.
洪国盛 《法学研究》2022,(5):120-138
证券法第163条第1句明确了基于证券服务机构义务范围判断其赔偿责任的要求。义务范围理论的核心是,义务均有其意图预防的具体风险,只有落入义务预防之风险所生的损害,义务违反者才需负责。义务范围理论经由义务范围确定与义务关联两个步骤实现其功能,不仅为认定证券服务机构赔偿责任提供指引,亦为其承担比例责任或连带责任提供依据。义务范围确定用以定性行为人所负有的注意义务旨在预防的风险及其所生损害类型,可区分为提供建议与提供信息两类义务。证券服务机构通常只承担提供信息类义务,因而仅就其服务意图预防的特定风险负责。义务关联则涉及损害归属的评估,用以量化行为人所需承担的损害数额。义务范围影响过失虚假陈述赔偿责任中过错与信赖要件的判断,且能将过错程度与原因力考量纳入其中,弥补相关理论的不足。  相似文献   

18.
当事人陈述:比较、借鉴与重构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李浩 《现代法学》2005,27(3):46-55
考察英国、美国、法国、奥地利、德国、日本、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澳门、我国台湾及祖国大陆法律中关于当事人陈述的规定,比较分析上述国家和地区如何区分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与非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在民事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如何保证当事人所作出的真实陈述等问题,就会发现当事人陈述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用并未能得到真正发挥,因而需要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来激活这类证据。应当把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从证据中分离出去,作为诉讼上的自认来规定,通过设置询问当事人,把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补充性的证据,通过规定宣誓和罚款,为当事人作出真实陈述设置事前和事后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9.
当事人具体化义务是采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奉行主张责任的必然产物.它包括事实陈述具体化和证据声明具体化双重含义.为保障法院的审判利益,当事人的防御利益和证人的人格利益,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乃至英美法国家均建立了以该义务为中心或者类似该义务的规则体系.我国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孕育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生成在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于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得到诚信原则和审前程序的支撑.但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忽略,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因此,要对立法方法予以创新,规则体系予以健全,审前程序合目的性完善,阐明权针对性充实,以更好地发挥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程序功效.  相似文献   

20.
所谓不利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作的对于自己不利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示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陈述”属七种证据之一,毫无疑问不利陈述也是一种证据,由于在审判实践中较偏重于书证,物证等,而对当事人陈述作为主要是证据使用相对谨慎,也较少,所以笔者觉得有必要对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采用进行一些研究,由于当事人所作的对已有利的陈述必须有其它证据辅证方可采用,所以本文重点对不利陈述的证据效力问题作一些5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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