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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信用卡犯罪对象的评析及认定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假人”、“真卡假人”以及“真卡真人”这三种排列组合所对应行为的危害性(即骗的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但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则应依据由高至低的规则;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信用卡是否为骗领的信用卡,应当以金融机构是否基于虚假证明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为标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包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信用卡、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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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权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4):157-165
网络支付环境下涉信用卡犯罪对象的实质内涵与外在表现形式,会有不同的改变.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既包括贷记卡也包括借记卡,既包括实体卡也包括无实体介质的虚拟卡."信用卡信息"与"公民个人信息"虽然具有交叉关系,但"信用卡信息"主要与被害人账户的资金安全有关,而"公民个人信息"则主要与公民个人有关财产的信忠安全相关.信用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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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不仅包括仿制其物理外观的形式伪造,还应包括将权利人信息写入磁条介质、芯片等的内容伪造。作为伪造对象的信用卡应当是具有物理载体的实体卡片,事实上不存在对虚拟信用卡的伪造。以虚假身份骗领无对应实体卡的虚拟信用卡应视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骗领信用卡行为;利用权利人既有实体卡信息,复制虚拟信用卡的行为系对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非法使用而非伪造。有关伪造信用卡犯罪刑法规定的立法原意并不包含伪造空白信用卡,伪造空白信用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保持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规定的协调。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改变立法原意,现行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的伪造含义应有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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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信用卡犯罪刑法修正案及立法解释解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有关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从而为打击涉信用卡犯罪提供了充分的刑法依据.本文主要就立法解释及修正案中所规定有关信用卡犯罪的相关内容如"信用卡"的含义、"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行为的认定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的界定等内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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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信用卡诈骗犯罪在认定持卡人"非法占有目的"时不能仅依靠《解释》第6条的六种行为方式简单判定,还需要将行为人的申领行为、透支行为、还款行为等各种因素综合起来分析。另外,银行的两次催收应当具备有效性,且两次催收应当有合理的时间间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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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计算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存在不同的观点。本人在评说恶意透支数额计算标准不同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初步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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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认定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实际上增加了一个新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我国,对于信用卡犯罪而言,只要能认定其处于预备、中止、未遂阶段的,就可以处罚。对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应由相应机构予以鉴定,真正的被害人可能是外国银行。“出售”、“赠送”伪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自己购买来的他人多余的信用卡(真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烧卡”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涉外信用卡犯罪案件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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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在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活动也越来越猖撅。而在涉及信用卡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方面,刑法学界长期以来则莫衷一是,争议颇多;司法实践中,由于涉及信用卡的刑事案件表现形式各异,不同办案部门之间的观点经常存在较大分歧,从而导致处理结果各异,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活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本文指出加强信用卡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对完善涉及信用卡刑事案件相关立法,准确、有力打击处理信用卡犯罪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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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猛发展,信用卡犯罪数量也随之攀升,犯罪手法、技术更是层出不穷,出现了一些新型的信用卡犯罪。它不仅直接侵害了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威胁了金融安全。为了切实维护广大持卡人和金融机构的切身利益,促进信用卡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就有必要在分析当前新型信用卡犯罪的类型和特点,阐述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侦防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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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姚某于2008年11月1日10时许,陪同其同事白某到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单支行取款机处查询白的民生银行信用卡的一笔钱是否到账。查询后,白某发现钱未到账。于是就将卡放进钱包里离开自动取款机。此时姚某提出要帮白某再查一下。白某没细想便将钱包给了姚某(白某之前曾告诉姚某该卡密码)。姚某查完发现钱仍没有到账,就把钱包还给了白某,并顺手将白某的民生银行卡装在自己身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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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的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例外规则进行量刑。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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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判例和网络在线与离线交易的事实,使虚拟财产成为犯罪对象.然而,根据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并不能囊括虚拟财产这一对象,这意味着侵犯虚拟财产不构成犯罪.显而易见,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将虚拟财产排出犯罪对象之外有违司法判例和"网民"的法感情.因此,现实与传统的冲突,迫使我们要尽快重建能够囊括虚拟犯罪对象的新的犯罪对象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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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针对信用卡犯罪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笼统地以盗窃罪论处;对捡拾信用卡及其后续行为的认定应分而论之;盗划信用卡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与信用卡有关的勾结犯罪、持有犯罪、恶意透支等问题也应区别对待。此外,笔者还对信用卡犯罪在立法上存在的空缺及司法上存在的错误倾向提出了建设性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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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用卡犯罪看身份信息犯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修正案(五)》有关信用卡信息犯罪链的规定具有重大的立法价值。从身份信息犯罪链考察,可以将身份信息犯罪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个概念。广义而言,就是指"与身份信息有关的犯罪",包括身份盗窃、身份伪造和身份欺诈。狭义而言,就是指身份盗窃和身份伪造,不包括身份欺诈。狭义的身份信息犯罪不以欺诈目的为要件。独立规制身份信息犯罪有利于从犯罪预备行为阶段遏制严重犯罪的发展,有利于构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体系,独立规制身份信息犯罪也是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