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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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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良芳 《法律科学》2014,(1):98-108
法条竞合,是指在法条动态适用过程中,似乎有数个法条可以评价待决行为事实,但实际上仅有一个法条具有评价资格的情形。法条竞合是一种非真正竞合,其实乃评价主体的一种主观“误认”,其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法条规定所导致的找法困难。刑法分则法条本质上具有互斥性,所谓的法条逻辑类型并不具有确定性,最终仍将归结为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因此,法条竞合基本上是一个虚化的概念,并不存在一个可验证性的标准,其理论价值相当有限。即使取消法条竞合概念,也不会给案件认定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不过,法条竞合概念仍然具有一定的对照功能,特别是在界定想象竞合犯、明确刑罚适用原则等方面。  相似文献   

2.
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中的法条竞合类型,在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择一关系之外,还应包括包容关系。基于行政刑法上的特别考虑,在经济犯罪中大量增加的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之间的特别关系,与传统的法条竞合论中的特别关系有一些差别。对于行为性质符合特别法条的构成特征,但因数额、数量未达到特别法条要求时,不能以普通法条定罪。此时,需要考虑立法上的预设、法益侵害原理、特别法条的立法必要性、特别法条定型化的构成要件观念、实质的刑法方法论等问题。法条竞合的排斥关系不仅仅在行为人按照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都构成犯罪时存在;在行为属于特别法条所规范的行为类型时,也具有排斥普通法适用的可能性。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之间具有对立关系,不存在一个行为既成立想象竞合犯又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况。  相似文献   

3.
法条竞合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当中重要的理论,而我国刑法当中法条竞合的情况远胜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条竞合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法条竞合主要有独立竞合、包容竞合、交互竞合和偏一竞合四种.在实际处理法务竞合问题时,我国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特别优于与普通法”和“重法优于轻法”的适用问题,特别规定的具体理解问题以及特别法务不周全时的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4.
刑法法条竞合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条竞合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的产生的原因以及法条竞合的分类和处断原则三个方面来论述。法条竞合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刑法立罪时采取了多标准划分。我国刑法法条竞合可分为三大块:特殊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全面法和片面法的竞合、整体法和部分法的竞合。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依法条竞合的类型不同而不同。  相似文献   

5.
法条竞合是我国刑法学中一个颇具特色的理论问题,对于正确地解释立法以及正确地适用法条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条竞合从概念引入到本土化,经历了一个逐渐的学术演变进程,这也是我国刑法学术成长的过程。法条竞合理论讨论中涉及的重法优于轻法等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无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关。可以说,法条竞合的学术史恰是我国刑法理论发展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6.
付强 《法学》2009,(10):139-146
随着刑法立法的日益复杂化,法条竞合现象急剧增加,对法条竞合必须进行更为准确的把握。法条竞合是一种行为落实到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的结果。法条竞合不属于实质的竞合。获得广泛认同的犯罪构成竞合说并未揭示法条竞合的本质。法条竞合的本质在于,某一犯罪行为的全部不法内容,一个法条本就足以完全评价,却受到了数个法条的竞相评价。  相似文献   

7.
对于如何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本质不同说”认为前者是单纯一罪、后者是实质一罪或处断一罪,“犯罪构成要件说”从犯罪构成要件的数量上的不同来区分,“法条关系说”从静态的法条关系上的不同来区分,“全部评价说”从犯罪构成的评价角度上来区分,“法益区分说”从侵犯的法益数上的不同来区分,但这些学说均难于有效地区分两者.“行为性质区分说”认为,法条竞合的“一行为”的性质单一,其所触犯的数法条、数罪名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性质必定同一,而想象竞合犯的“一行为”的性质多重,其所触犯的数法条、数罪名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性质必定不同,这才是区分两者的可操作标准.  相似文献   

8.
刑法中的竞合理论,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尤其是法条竞合的问题一直颇有争议。笔者意在罪数论体系的框架下,对法条竞合进行理论上的探讨,阐释了其在罪数论体系中的定位。  相似文献   

9.
本文立足法条竞合的规范前提,寻找法条竞合的本质,厘清法条竞合的判断体系,以便发挥法条竞合的裁判规范功能.判断法条竞合时,应首先确认法条竞合的规范前提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根据法益侵害同一性,判断是否为想象竞合;在确认不为想象竞合的前提下,再行依次判断是否为特别关系、补充关系,抑或吸收关系,最后根据各形态的处理原则处断.  相似文献   

10.
法条竞合的形式是一行为形式上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关系的类型,是数个犯罪行为的常规性及其关系的体现.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历史实在性,具有自己的边缘域并与其他犯罪构成及其边缘域存在从属或交叉关系,从而形成特别关系和补充关系两种竞合形式.法条竞合的形式的根据可分为两种:一是形式的根据,二是本体论的根据.前者是从法条的逻辑关系来确定的,后者是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常规性上判断的.  相似文献   

11.
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凤春 《法治研究》2009,(12):37-44
刑法中的法条竞合包括横向的法条竞合与纵向的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只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等两种,不存在基本法优于补充法、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等原则,这两种适用原则本质上属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承认纵向的法条竞合有助于构建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理论基础,有助于解决教唆犯未遂的处罚问题。刑事立法应当遵行罪刑相适应原则,注意法定刑的配置,司法解释应当注意某些犯罪中数额问题的协调。  相似文献   

12.
法条竞合理论的混乱现状根源于对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之间关系的误解,实际上,这两者之间是反对关系而非种属关系。由于同一论域下特别罪名和普通罪名的外延所涵盖的犯罪事实处于此消彼长的反变状态,故普通罪名对于特别罪名具有拾遗补缺功能,当适用特别罪名无法评价为犯罪或者量刑明显偏轻时,说明该犯罪事实并非特别罪名所能涵盖,此时,对特别罪名的特有要素不予评价,并不存在评价不充分的问题。由于只有数罪外延中似乎相同的犯罪事实才能引起法条竞合,故只有考虑这些相同部分之间的关系才有意义,故所有法条竞合都表现为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竞合。  相似文献   

13.
两个法条构成法律上的竞合关系时,由于竞合的两法条间在量刑上存在轻重关系,在理论与实务界有所谓“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或“特定情形重法优先轻法”之争议.当法条间存在所谓特别关系、吸收关系、补充关系时,适用重法条还是轻法条并不当然视法条间的特别关系或是法条间的量刑轻重之比较,法条适用的根据应当是“充分评价”与“禁止双重评价”规则,以“量刑反制定罪”或“互斥排他的构成要件”、“特别法优先普通法”等思维来处理法条竞合并不符合量刑衡平原则,一方面被排斥的法条既可能对量刑存在参照价值,另一方面当特别法条未能充分评价犯罪行为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比附量刑,此外还应当承认“轻法条的量刑封锁作用”以实现量刑衡平.  相似文献   

14.
本文案例启示:不具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所要求的聚众冲击的行为样态,但造成一定严重损失的聚众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其在客观构成要件方面的扰乱国家机关的行为并未达到聚众冲击所要求的严重程度,不宜认定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但是该行为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刑法予以规制,可以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惩处。  相似文献   

15.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法条竞合的注意规定条款。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层面,具体行为既符合普通罪名又符合特殊罪名的,应先依据普通罪名条款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适用特殊罪名条款。再就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特殊罪名进行定性上的实质判断,即对组成每个构成要件的要素进行判断。如果无法适用特殊罪名进行评价时,也不能再“回转”适用“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条款所在的普通罪名,而应以特殊罪名出罪。  相似文献   

16.
郭开元  韩燕 《河北法学》2006,24(10):84-87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与重复评价相对应的概念,其价值根源在于法的正义性.基于此,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制约刑法竞合情况下的行为的评价即犯罪单复数的分析和判断.具体体现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与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牵连犯和不可罚的前后行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法条竞合犯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条竞合是一种条文形态,而法条竞合犯是在法条竞合的基础上形成的特殊犯罪形态。法条竞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法条竞合犯则必须依附于法条竞合而存在。法条竞合犯的类型与法条竞合的种类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对于独立竞合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于交互竞合犯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对于基于交叉关系的偏一竞合犯适用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原则。对于基于补充关系的偏一竞合犯适用基本法优于补充法原则。  相似文献   

18.
嫖宿幼女行为的法条竞合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童德华 《法学》2009,(6):132-135
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为刑法学界提供了一个澄清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立法关系的契机,因为当前刑法理论中对嫖宿幼女罪的解释研究并不多,在这些文章中,论者则主要将矛头指向该罪立法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9.
王强 《法学研究》2012,(1):144-162
特别法条惟轻,造成法条竞合特别关系的中国式争议。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结构差异,表明不必区分二者的"大竞合论"不能成立。法益同一是判断法条竞合的实质标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注意规定,是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重申。"异质的法条竞合"现象下特殊法条数额标准的双重任务以及"典型(常态)立法技术",表明"特别法条惟轻"立法并非没有章法;即便立法有误,适用重法优先原则也无异于让行为人为立法错误"埋单";罪量要素的特殊性表明,应先运用法条竞合理论决定行为类型定型,再根据数量要素,判断该行为是一般违法抑或犯罪、轻罪抑或重罪。只有交叉、双包容关系下的法条竞合,方有"重法优于轻法"之适用。  相似文献   

20.
陈洪兵 《清华法学》2012,8(1):38-63
理论上的"特别法绝对优先派"认为,对于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必须捍卫"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而想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从一重处断",故主张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殊不知,构成要件间的关系是归入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最终都是为了寻求一个合理的犯罪宣告与刑罚;我国不存在类似国外刑法中所公认的具有减轻根据的特别法条,故无需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而应提倡一种大竞合论,只要构成要件间存在"竞合"关系,从一重处罚即可;大竞合论不仅有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有助于处理所谓罪名之间的界限问题,还有助于克服所谓的立法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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