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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乡镇市之民案调解近年来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调解成功率上看,与刑案调解相比,都呈显萎缩迹象。实证研究表明,影响民案调解成功率的因素包括:当事人的情绪;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当事人的证据意识;当事人对主要事实的认识;当事人参与调解的诚意;调解人的作用等。虽然民案调解的萎缩在理论上与以刑逼民现象有一定关联,但乡镇市调解在调解人资格、调解人伦理、当事人行为等方面缺乏规制,才是构成民案调解走向萎缩的真正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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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案作为一种理想的结案方式,不仅可以有效、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还可以避免矛盾扩大化,减少不安定因素,因而被各级法院所推崇,也容易被扩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但随着调解工作力度的加大,调解结案数量的增多,调解当事人反悔、履行率不高的问题呈上升趋势。本文试通过从履行率降低的主要原因入手,提出应对措施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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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融纠纷诉讼调解实践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是:一方面,公权力机关大力强调调解方式的全面贯彻与运用,对其解纷效果抱以很高期待;另一方面,诉讼调解的现实功用较为有限.本文主要对影响当事人选用诉讼调解方式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进而破解上述困境.就金融纠纷诉讼调解制度而言,法官对诉讼调解方式的控制力、初创企业对诉讼调解方式的偏好是促进诉讼调解方式发展的因素;解纷市场主体总体上对诉讼调解方式的不偏好是诉讼调解方式难以得到广泛运用的根本性制约因素.因此,解决上述困境的路径是限制法官对诉讼调解方式的控制力,发掘解纷市场主体对解纷方式的需求,根据解纷市场主体对解纷方式的真实需求发展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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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既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又能够有效执行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调解和修辞技巧的能力,只是影响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法官运用修辞调解纠纷的主观姿态。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才能真正有助干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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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既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又能够有效执行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调解和修辞技巧的能力,只是影响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法官运用修辞调解纠纷的主观姿态。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才能真正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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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所开展的一些调解业务,主要有三种工作方式,一是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第三人主持的调解活动,律师参加调解属于代理人的性质,在调解中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二是律师代理和解,是指接受非诉讼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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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是探讨判决和调解对执行的影响。对判决、调解和执行关系的考察主要侧重于判决和调解相比,哪一种方式结案的案件容易进入执行程序?换句话讲,同调解结案的案件相比,判决结案的案件是不是更容易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拿到判决的当事人,是不是比拿到调解的当事人更容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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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可能性”之学理构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调解原则。法院调解是一种“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它能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鼓励纠纷当事人选择以各方均能接受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从而提高当事人对纠纷处理过程与结果的信赖度、信服度与接纳度,由此消解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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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制度上,存在着两种选择:和解和调解。在法律规定的数量上,调解的份量明显重于和解;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大都重调解而轻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不被重视的原因是因为和解制度的不完善,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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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2):39-44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接受调解、和解,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事务中,应当尊重委托人关于接受调解、和解的自主选择,即使认为委托人的选择不妥,也应当出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提供法律意见,而不能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基于多收代理费的目的,通过与委托人约定相关合同条款限制委托人接受调解、和解。上述行为不仅侵犯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加重委托人的诉讼风险,同时也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合同条款亦属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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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我们抓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为促进当事人的调解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一些基层法院调解工作仍不尽人意,主要原因是审判人员对调解原则把握不好,从而使法院调解结案率不高,得不到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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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仲裁都是以自愿协商为基础的解纷机制。在调解中当事人自始至终控制整个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在仲裁中当事人为纠纷的解决设定了整个程序和实体的规则框架。因此,可以说,调解是当事人直接解决纠纷的解纷方式;仲裁是当事人间接解决纠纷的解纷方式。然而它们都是由状况性因素所左右的解纷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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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主持调解的概念和性质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主要业务之一就是“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非诉讼事件如签订合同、订立遗嘱、遗产继承、对外贸易等.有相当数量的纠纷是不到法院起诉,而在当事人之问通过调解或仲裁就可解决的。笔者认为律师仅仅作为非诉讼事件的一方代理人参与调解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了。在实践中已经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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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法院调解的强制性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法院调解的存废抑或改革之争,集中到一点还是法院调解的自愿性和强制性问题.针对法院调解的强制性,理论界的观点几乎是一边倒地持批评态度.但是,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对于法院调解的强制性因素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通过分析法院调解的构成要素,并深入了解法院调解的强制性因素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法院调解的强制性潜在的客观合理性,以及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契合性.正因为法院调解的强制性因素的存在,才会使得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产生卓越的效果,这也是法院调解区别于一般调解的主要特征所在.至于那种非理性的蛮横强制的因素并不是法院调解制度的主要品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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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调审合一、律师参与有限、当事人不出庭等方面问题,影响了调解作用的发挥。建议借鉴国外立法,建立审前调解程序,实行调审分离,设立专门调解法官,加强律师功能,规定当事人亲自参与调解,并确定审前调解时限为1个月,裁判程序中不予调解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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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一种主要方式。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同样适用这一方式。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通常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的。这种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一齐到庭的调解方式,我们称之为“当庭调解”。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调解方式:诉讼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到庭,而由审判人员用书信向一方当事人转达对方当事人意见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成双方达成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