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章志远 《法治研究》2013,82(10):17-23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提级管辖和异地交叉管辖改革日渐式微背景下的新一轮尝试。在集中优质审判资源审理行政案件、实现司法审判区与行政管理区有限分离和维系行政诉讼程序安定性方面,相对集中管辖改革有望发挥积极作用。由于没有突破现行司法体制,且对行政诉讼审级结构形成冲击,相对集中管辖改革依旧难以摆脱不了了之的宿命。无论采行集中管辖、行政法院还是维持现状模式,都必须以法院的人、财、物独立于行政机关为前提,惟此才能真正实现行政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  相似文献   

2.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让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发挥出了更大作用。然而,伴随改革的深入推进,基层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案件动力不足、范式缺失、审查恣意、救济不畅等困扰已有显现,致使机制价值期许与运行效能产出之间有所失衡。为充分激发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活力,应遵循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细化特殊类型案件的认定标准,理顺提级管辖与他种管辖的相互关系,畅通当事人对案件提级管辖的救济途径;并以此为基础,从强化特殊类型案件的有效识别、优化特殊类型案件的审查方法、细化案件提级管辖的配套措施等方面,探寻出基层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案件的具体进路。  相似文献   

3.
《中国审判》2011,(3):25-25
提级管辖属于上下级法院间移送管辖的重要内容,三大诉讼法对此都有规定。然而,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抑或行政诉讼法,对于上下级法院之间提级管辖的适用情形,却没有具体规定,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遇到这些情形时,要么无所适从,要么标准不一,该提级的不提级,不该提级的提级。  相似文献   

4.
为摆脱地方干扰,增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的能力,而作为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试点来推进与行政管理区域有限分离的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宪法、法律赋予法院的行政审判权有效运行。这种做法实为改革过程中的无奈之举,故而需要宽容、理解和支持。但是,改革试点也面临着如何符合实定法相关规定的挑战。对于确实具有合理性和实效性的改革举措,应当通过修法予以合法性支撑。不应将集中管辖确立为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制度,因为它不能有效根除行政诉讼的体制障碍,无法充分利用各级法院既有资源,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相悖;要根除行政诉讼的体制障碍,需要在行政体制改革上下功夫,真正确立尊重法院裁判的行政责任体系。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对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试错探索予以科学评价,对实践和理论误区予以逐步矫正,确立正确的方法论和科学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以基层管辖、本地管辖等法定管辖为一般管辖,以提级管辖、异地管辖等裁定管辖为补充管辖。  相似文献   

5.
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然而,这种审判方式存在着一些无法摆脱的弊端,如司法地方化、行政干预等问题。我国部分法院从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着手,试图以此为突破口实现行政审判组织的良性运行,促进司法公正。考察行政审判组织的运行困境,通过研究其运行现状,以及部分法院对于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探索,对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进行利弊分析,并提出我国行政诉讼异地管辖与行政审判组织运行改革的制度改良举措。  相似文献   

6.
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已经困难重重。为此,《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高级法院可以确定基层法院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以及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修改意见。相对集中管辖存在增加诉讼成本、部分法院审判压力过大和难以避免各地政府相互帮忙等问题,而且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管辖范围也存在不够协调之处。为实现“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目标,应当取消基层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权,由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同时,为解决诉讼成本等问题,将目前各个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改革为隶属于中级法院的巡回法庭,以消除基层法院由于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重叠而导致的行政审判困境,实现行政诉讼领域的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7.
葛媛媛 《人民司法》2023,(19):23-28
提级管辖制度是完善上下级法院职权配置和业务关系的重要抓手,受诉讼法对该制度“法院内部职权行为”设置之约束,当事人在其中没有参与决策或发表意见的制度化渠道。实证分析显示,内部行权模式下提级管辖存在类案参考不足、适法覆盖不全、总体适用率低、当事人权利保障不周等局限,并面临报请动力疲软、发现渠道缺失、请示依赖冲击等现实制约,制度效果未能充分发挥。鉴于此,提级管辖启动应打破法院内部行权模式,通过当事人参与,在二者的对话协作中保障程序权利,促进更多统一规则的生成和更多治理效能的输出,从而充分实现制度功能。当事人参与提级管辖的启动有两条进路:中短期内,可遵循现行法律框架内的技术进路,在内部行权模式基础上外置“当事人建议”提级管辖机制;长期可考虑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的规范进路,在立法层面赋予当事人“提级管辖申请权”这一正式诉讼权利,形成制度运行新格局。  相似文献   

8.
试点地区法院提级管辖案件存在范围不明确、标准不清晰、程序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在守持普通管辖、界分指定管辖、区别案件请示、筛选示范案件、回应社会规则等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涉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新类型且疑难复杂、上一级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司法公正、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等需提级管辖案件的范围,并从建立依职权提级管辖案件的识别发现机制、构建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的审查机制、健全特殊类型案件提级管辖的程序规范等方面对提级管辖程序作具体设计,从加强对下业务监督指导、建立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的监测机制、健全审级衔接风险防控机制等方面完善提级管辖制度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9.
由于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在现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下,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受行政干预太大,很难实现公正的审判。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利用既有的制度资源对行政案件的管辖进行改革,来达到异地管辖和管辖级别提升的目的,使法院能独立公正的审理行政案件。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现状及对策分析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现行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的弊端深刻制约着行政审判的独立性 ,集中表现为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影响。要解决这一问题 ,既应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改革行政诉讼管辖制度 ,以渐进地解决现实矛盾 ;也可从行政法院的设置入手 ,从整体上解决问题 ,并对司法体制改革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1.
李克杰 《法治与社会》2007,(12):F0003-F0003
为改变目前行政审判独立性不强,司法权威性不足,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有效排除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在法院探索指定管辖和提级审理的同时,学界提出了设立统一的国家行政法院体系的新设想,以彻底摆脱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制约.(9月10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效率低下、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可操作性差等一系列问题,学界和实务界最初的解决思路是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做一些局部的制度调整,进而大胆突破,提出异地管辖、相对集中管辖以及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等改革设想。但是,由于我国司法体制本身存在的弊端,这些改革方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诉讼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强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带有全局性,以解决法院独立性和专业性问题为目标,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应实现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融合,在司法体制大环境变化的背景下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性质,决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保持中立的特殊意义。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决定了多数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实质上使之成为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之间联系的纽带,削弱了法院的抗干扰能力。克服司法地方化,阻断行政权等权力对行政审判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审判公正的首要前提,也是最终实现行政诉讼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摒弃“原告就被告”原则,赋予行政相对人以“选择法院权”、“异地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制度”和“设立行政法院”的对策来阻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诉讼公正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  相似文献   

14.
正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近两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使集中管辖法院处于相对超然的地位,有利于排除各方面干预,提高司法公信力;促使行政审判实现了以极小的改革成本获得相对较大的社会效益,符合高层改革的预期和社会的期待。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胜诉率低、撤诉率高和上诉率高的现实促使我们考虑,是什么因素阻碍了行政诉讼的发展?现行“原就被”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否为行政对司法的干预打开了方便之门?本文在司法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上,对当前行政案件管辖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利弊分析和实证调查,在不改变现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提出了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异地交叉管辖的改革思路,其目标是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从制度层面切断或阻隔行政等外部力量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实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良性互动,有效发挥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功能,提高行政审判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16.
谢小剑 《法律科学》2011,(6):114-120
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出现通过改变案件审理者而影响审判结果的现象,这与我国缺乏法定法官原则有关。法定法官原则要求法院按照预先设定的标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和审判法官,而不能在纠纷诉诸法院后自由裁量。我国管辖权制度改革也应当贯彻此原则,规范管辖权转移、明确级别管辖标准、禁止随意分配案件的审判法官。  相似文献   

17.
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的深层次问题是:地方同级党政领导可以通过人财物控制法院院长个人,来控制整个法院的意志;院、庭长通过行政管理权控制主审法官这个人,来控制主审法官的意志。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将有效改善我国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遏制司法行政化,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目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为改革的突破口,设立七大巡回区法庭,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方式审理跨省域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重新调整、整合可以暂置一旁,与正在试点推动的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相呼应,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改革主体,应具体提出如何在本行政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规划方案,因为全国90%以上的案件是在基层、中级法院审理,司法的去地方化、行政化在这两级法院尤为急迫。为建立这一制度,应当坚持与行政区划相分离、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方便诉讼以及适当分离的原则,设置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相似文献   

18.
张倩 《法制与社会》2010,(18):136-138
众所周知"民告官"案件,即行政诉讼案件难打。原因在于现行行政法中规定行政案件大多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这种模式往往导致法院对地方政府的司法审查受到行政权的不当干预。所以法院在审判行政诉讼案件时,蹑手蹑脚,唯恐得罪了当地政府,使得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与其最初设立的目标分道扬镳。正是鉴于这种司法实际,各地法院都在采取积极措施,希望可以改变这种现状。台州的异地管辖就是众多尝试中比较成功的一个,通过异地管辖行政案件,切断了当地政府对行政案件审判的干扰。但是异地交叉管辖毕竟只是权宜之计,要实现行政诉讼的真正的归位,最根本的还是要实现司法的独立。  相似文献   

19.
"以审判为中心"的政法政策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它要求法院发挥自身司法能力和司法制度能力,有效地介入涉法行政争议之中,并藉此保护法益。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法律监督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关系。法院优位于行政机关,法院作为独立裁判者指挥诉讼管理关系和裁判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构造,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司法能力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优位角色,应完整地发挥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能力,即发挥立法、司法解释、司法组织及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行政诉讼司法准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管辖、庭审制度等,是否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方向,主要看其是否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和法益有效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政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影响了法院的诉讼角色和功能。回归司法权和诉讼制度本质,宜在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和法益之间构造出一致性的诉讼结构关系;宜从组织和体制改革转向程序改革,发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塑造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上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一、关于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对管辖不明的案件出现了许多问题。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之一是:不属于同一上级法院的几个下级法院发生管辖争议时,有的上级法院便随意指定下级法院审判或指定移送其他法院审判。其中,不属于自己直接监督的下级法院不承认其指定,致使管辖争议得不到解决。因此,当不属同一上级法院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