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目前,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不满14周岁的,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理论界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也不断深入。下面的这个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典型案例就曾引起过很大的争议v:某甲,男,生于1969年2月13日,小学五年级学生。1983年2月11日寒假期间,甲回其学校时,见校低年级学生某乙(女,10岁)一人在值班室,遂起歹念。甲将乙骗至防空洞内进行猥亵。乙反抗,并说要把此事告诉老师。甲用石头…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中存在不少法律拟制规定,其出现的根本缘由在于立法者通过影响刑法规范来贯彻能够满足社会特定需要的政策和意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刑法》中有八个法律拟制条款涉及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有学者以法律拟制意味着可以偏离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等为由否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适用法律拟制条款的观点,是不妥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亦应适用法律拟制规定的原因在于法律拟制规定与已有规定具有相同的法律适用效果,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法律拟制行为与实施已有规定行为的可罚性相当,以及转化犯法条内在逻辑的要求。但基于宽宥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并考虑到法律拟制毕竟属于一种“决断性虚构”,我们应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从危害结果、是否被教唆或利用等方面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适用法律拟制规定进行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几个基础概念很有必要予以进一步探讨和澄清,诸如刑事责任年龄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刑事责任年龄还是刑事法定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阶段称谓以及“未满十四周岁”阶段称谓均有必要予以辨析。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体系内部需要相互协调、统一,这不仅有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认识,而且有利于理论研究的完善和深化。同时本文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统一性给以建言。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犯罪是日益普遍的现象。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即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奸淫幼女罪的主体,其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笔者以为此说无充分理论依据,以否定的立场进行了探讨;并就如何处理相对负刑事责任人使用暴力等强制性手段奸淫幼女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的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这并不是说,任何年龄的人犯同样的罪,就要承担同样的刑事责任。我国立法者在立法时考虑到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在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的不成熟以及对是非善恶缺乏识别能力,而规定了因不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反之,相对受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上述八种罪名以外的罪,就不负刑事责…  相似文献   

6.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位于《刑法》第17条第2款,其中规定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情形,学界对此的争议集中在罪名说和罪行说的探讨。从刑法解释论角度考虑,应该坚持实质的罪名说,将符合这8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形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从刑事立法论角度出发,应该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为在总则部分形成宏观的方针,而在其适用的具体罪名之后详细地加以说明,以保证刑法的稳定性。除此以外,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共犯,并且可以成为帮助犯,不受定罪罪名不同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如何解决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主体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主体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主体共同实施绑架并杀人行为的问题,存在诸多争论。立法条文和立法解释也没有据供具件的解决方案。笔者在对上述两个问题中有关观点进行分析和梳理的基础上,尝试着从更为合理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能为解决未成年人绑架杀人行为应如何定性提供一点出路和启示。  相似文献   

8.
父母刑事责任法在美国并非新鲜事物,早在20世纪20年代的反逃学法和宵禁法都包含父母对于子女逃学和违反宵禁法的刑事责任。到了20世纪80年代,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青少年犯罪形势,关国各个州相继通过新的立法扩大父母刑事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父母责任法中还为父母设定了防止青少年持有和接触枪支的义务,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父母责任法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一系列校园枪击案促使美国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父母刑事责任法的重要性,父母刑事责任法在美国的适用将得到加强。  相似文献   

9.
俞某抢劫案:未成年人重罪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俞某,男,作案时16周岁,本市在校未成年人。俞某在另一成年犯罪嫌疑人纠集下,共同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抢劫。成年犯罪嫌疑人脚踢被害人并进行搜身,俞某则以言语威胁,二人劫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00元及塔基亚8250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后俞某发现被害人李某与自己是同一个村子的人,遂通过同学与被害人及其父母联系,见面后将劫得的手机和现金归还,并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相似文献   

10.
有关转化型抢劫罪主体范围的规定自从设立以来一直争议不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了多部涉及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但是这些司法解释之间却存在对立和冲突,不仅起不到正本清源的作用,相反却再次引发了理论上的各种争议。作为特殊形态的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法律拟制,转化型抢劫与抢劫罪在法益侵害和行为的应受刑罚处罚性上均具有相似性或相同性,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应当与普通抢劫行为在刑法上同等对待,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1.
目前有些司法部门采取骨龄鉴定作为年龄甄别的手段,笔者认为这样做于法无据,违背了我国的立法原则。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精确到以天为计算单位。骨龄鉴定难以达到此要求,它的评价对象只是人的生理成熟程度,而非人的生活时间,而且目前尚无统一的骨化标准,因此骨龄鉴定不宜作为年龄确认的依据。  相似文献   

12.
1997年3月22日下午,甘肃省某地小学二年级学生隋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两名男青年劫持到一间无人居住的平房里,并对其实施了猥亵和鸡奸。隋某回家后向其母亲诉说了被害经过,隋母听了忍无可忍,当即领着孩子去公安机关报了案。警方经过紧张艰苦的工作,终于查清案件事实,并将一个性变态犯罪团伙的成员吕某、杜某、马某抓获归案。据案犯交代,自1995年以来,该犯罪团伙已先后对近50名不同年龄的男学生实施了流泯猥亵行为。经警方调查,核实了40多名受害者,其中年龄最小的8岁、最大的15岁。1998年1月,吕某、杜某、马某分别被判处有期…  相似文献   

13.
《南风窗》2016,(3)
正2016年1月18日,广州一个11岁的女孩在去上学的路上失踪。当晚,她被发现已经被人杀害在高速路的高架桥底。案件发生后,警方很快就抓获了19岁的犯罪嫌疑人韦某。据其交代:他骑自行车途经高速桥底时,见被害人独自一人行走,便起了歹心,捂住被害人的口鼻拖到桥底的偏僻处实施了性侵,后将她杀害并逃离现场。媒体报道说,这位韦某,2010年时,在其家乡就掐死过一名男孩,当时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  相似文献   

14.
作为法律拟制的抢劫罪,转化型抢劫及其加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也应当以其严重的侵犯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这一法益侵害的后果为标准。对于转化型抢劫及其加重情节的认定应当在保障人权和罪刑相当之间保持均衡。因此,可以通过对转化型抢劫罪基本犯罪的认定,并对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程度、使用目的以及关联性等进行考量,在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下进行利益保护平衡的双重性考量与禁止重复评价等规则的考量,对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进行司法认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在满足转化型抢劫的情形下,应在违法性阶层以转化型抢劫罪对其行为进行评价,进而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他人共同犯罪情形下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以转化型抢劫论处,以实现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15.
不久前,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九名未成年在校中学生结伙抢劫犯罪案件。 1993年5月3日晚,辍学生朴某,姜某(均另案处理)到某中学找崔某、金某等六名被告人(均系在校中学生,未成年),预谋抢劫。八人分成两伙,姜某、金某等四人为一伙,在哈尔滨香坊区公滨桥西头,将被害人赵音东截住,对赵殴打后离去。半小时后,两伙相遇,人员重新组合。朴、姜与被告人金某、申某为一伙,来到香坊“二三五”处宿舍附近,将被害人路泉深截住,持板凳腿威胁,抢得人民币100元,由朴某所得。随后八人又汇集到一起,在朝一中门前,遇被害人王善平骑自行车驶来。朴某与姜某上前拦截,王欲冲过去,被被告人张某用板凳腿别倒,其余七人上前殴打王。朴某等向王要钱,王说:“我就有60元钱。”被告人金某说:“别要了,让他看病用吧。”八人便放弃索要钱款。1993年4月29日深夜,金  相似文献   

16.
王某系17周岁的在校学生,因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王某作出了治安拘留六天的处罚裁决.王某在拘留期间未提出申诉请求.在拘留期满后,其父持王某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以王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是否受理王某父亲的申诉,公安机关内部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申诉期限有明文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现王某之父提出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诉期限,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精神,应予受理.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理由是:  相似文献   

17.
一天中午,经过上海市杨浦区五角标时,一支很有特色的队伍吸引了我的注意。那是一队小学生,他们穿着整齐的服装,笔直地立在那里,正向家长们宣传着交通法规,劝说家长“不骑车进校门,不骑车带人出校门”。在一张张满是稚气的小脸上,透出一种严肃的、近乎圣洁的神气。停车一问,哦,原来是六一小学的一小军人执法队”。据说,他们坚持这项工作已经一年多了,无论是在酷暑难忍的盛夏,还是在寒风凛冽的严冬,从未间断过一天。他们的真诚感化着每一位家长和队员,让家长们都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并化为自觉的行动。从此,校园放学最拥挤的…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相对负刑事责任人排除在转化型抢劫罪主体范围之外,这一规定既不符合刑法理论通说,也与立法解释的精神相违背。基于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区别于其他犯罪人不同的刑罚处遇要求,应当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出罪机制在刑法中的表达。我国刑法出罪机制不在于犯罪构成体系中,而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中,这也成为未成年人出罪机制在刑法中的规范表达,应当充分重视对“但书”规定的认识和运用。  相似文献   

19.
16岁的中学生刘小军(系化名)是某中学高二学生,父母都是做生意的,家庭条件很好。刘小军从小娇生惯养,在学校学习不求上进,后来发展到经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来往.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开支。  相似文献   

20.
最近,笔者对在押的40名男少年犯进行抽样调查,发现他们的年龄、案由、文化层次、家庭背景、作案动机、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虽各不相同,但他们在收审前却有着几乎相同的早恋方式和恋爱特点。归纳起来,有如下十个特征: 1.恋爱时间早。大多数早恋者,当他们还处在13~14岁的年龄时,便已涉足于爱河,其中最早的,第一次恋爱时年仅11岁。 2.恋爱次数多。人多数早恋者,都有过二次以上的恋爱经历,多的达十几次。最多的,竟先后与25名不同年龄、不同区域,不同文化层次的女学生(或待业女青年)有过恋爱关系。在这40名少年犯中,几乎很少有人只谈过一次恋爱。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