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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CEPA目的是促进双方经贸关系的更紧密联系,尤其是给香港提供到内地进行经贸活动更优惠的地位,打开内地市场,以促进两地的经贸发展。其中,有关法律服务合作的规定,为两地的律师界的合作奠定了基础。本文首先阐述了CEPA就法律服务合作方面所规定的内容及特点,提出并分析在CEPA框架下内地与香港律师合作方面存在的法律具体问题,进而宏观地探讨了这些问题的应对措施和对策。  相似文献   

2.
CEPA条件下的珠港澳经济合作,极大地促进珠江西岸经济发展,珠海将成为新的亮点.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是CEPA条件下珠港澳产业合作的重点,CEPA对珠海产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CEPA条件下三地经济合作的设想和积极建议.  相似文献   

3.
CEPA下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倾销问题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CEPA是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步骤 ,其第 7条规定内地与香港之间互不实施反倾销措施。香港自由港的地位使我们有理由担心在 CEPA零关税下来自第三方的产品可能涌入内地进行低价倾销 ,即 CEPA下的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存在发生倾销的贸易风险。CEPA及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主要依据原产地规则对此进行了防范 ,但依然存在漏洞 ,应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改后,增设了“律师伪证罪”,中国律师有了执业风险,有些律师也因涉嫌伪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文章通过分析“律师伪证罪”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取消刑法中“律师伪证罪”这一罪名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律师的有效帮助应当是律师帮助权的应有之义,然而事实却是获得律师并不等于获得了律师的有效帮助。借鉴美国律师帮助不力制度建立我国的律师帮助不力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辩护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6.
CEPA~实施为港澳繁荣稳定提供了重要支撑,为“一国两制”充实了丰富的内涵,为内地与港澳合作注入了新鲜活力,为双边和多边合作提供了重要借鉴,可以说CEPA是“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成功实践。CEPA是创新的产物,其发展需要不断创新,CEPAF应成为推动粤港澳更紧密合作和融合发展以及构建大中华经济圈的重要载体。此外,CEPA要承担起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融合,促进大中华经济圈建立的历史使命,应先行先试,将广东列为国家CEPA试验区。  相似文献   

7.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成都地区律师人数较少(1928年仅有3名),1941年以后,成都地区律师人数发展较快,人数最多达到206人,以后基本稳定在150人左右。年龄层次以中年人为主。大多毕业于国内法政学校或国立大学法律专业,少数律师还拥有国外名牌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大部分律师在从事律师职业前有过任推事、检察官、承审员、书记官、法学教师、县知事、参议员等司法、教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经历。律师登录的手续大抵按照《律师登录规则》的规定要求办理。1938年制定的《四川成都律师公会会则》规定了律师职务范围。1941年《律师法》公布实施后,成都律师公会发展迅速。民国晚期成都地区律师在社会政治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提出司法改革建议,发布《大会宣言》等。但由于受当时政治背景的影响,律师制度不可能与现今律师制度同日而语,无论在形式还是实质层面律师活动受限颇多。  相似文献   

8.
CEPA条件下的走私犯罪证据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CEPA为内地与港澳签署的有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两个协议,其核心内容为原产地规则以及签证核查程序。目前CEPA已经全面实施,但CEPA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弊端,最突出的就是涉及原产地证书的走私犯罪活动。有必要对CEPA协议下的走私犯罪现象进行深入地研究和讨论,以支持海关对此类走私犯罪问题的追查工作,保护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正常贸易活动。  相似文献   

9.
律师功能是指国家创设的律师制度及律师的活动对社会产生的积极作用。其具有三个特征即社会性、潜在性和广泛性。律师的功能主要有三方面:服务政治、服务市场经济和维护权利。律师既具有社会功能,但也存在局限性,可能造成社会消极影响。科学有效的律师制度应使律师功能得到最大限度发挥,同时使其消极作用得到最大限度遏制。  相似文献   

10.
困境与进路:中国语境下的律师会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会见制度是一项关键的刑事辩护制度。但由于权利受损与程序缺失,律师会见遭遇制度性及操作性困境,因而必须寻求制度完善之进路。观念更新、立法完善和制度改进将为我国刑事辩护走出律师会见的困惑提供理念指导、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相似文献   

11.
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演变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现又把律师事务所定性为中介机构.为正本清源,从律师工作的目的、任务、法律业务入手,参照国外先进律师制度,批驳了律师事务所为中介机构之定位,提出应从本质属性上予以定位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中国加入WTO ,对我国律师业的完善与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律师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面对WTO所需求的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服务要求 ,我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如何抓住机遇 ,直面挑战 ,积极应对 ,成为当前律师工作亟需研究解决的课题。本文就入世对中国律师业的影响、律师业现状及对策提出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3.
现代社会中的公司已不仅仅是商事工具 ,而成为经济关系中的基本主体。广纳先进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律师制度 ,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引入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要注重本国的需要与法律文化的积累 ,从司法现状出发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14.
较旧律师法而言,新律师法在律师的执业权利方面有诸多突破,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律师的执业环境,但仍然存在如何保障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等诸多问题。应从大处着眼,不断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以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相似文献   

15.
律师在场权本质上是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一种监督权,反映了刑事诉讼主体性理论、程序公正理论、多元价值平衡理论的客观要求。律师在场权是对侦查权的一种制衡,许多国家及相关国际文件都确认了律师在场权。在我国尽快确立这项权利,有利于公正的侦查程序的建构,对遏制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等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作为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风险代理的产生也是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的结果。风险代理不仅可以使律师具有制度保障的责任意识,避免律师、委托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还体现着程序公平和契约精神。然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社会心理、信用缺失等因素则影响着风险代理的绩效,因此,建立法律服务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监督机制,并重视风险代理的制度限制与制度互补成为风险代理制度创新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垄断表现为法官对司法业务的垄断、诉讼当事人一方对诉讼或和解的过程及结果的垄断 ,以及律师对当事人诉讼代理服务的垄断。这些垄断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极大影响着诉讼的正当性和效率性 ,必须从诉讼制度上加以纠正  相似文献   

18.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在法律上已不是问题,但是律师们基于潜在的职业风险在实践中却不敢使用,这值得我们认真反思;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具有民间调查的性质,不具有强制性,有关单位和个人并无向律师提供证据和作证的义务,因此律师调查取证仍需经过被调查人的配合或同意,否则难以实施;律师的申请取证权如要得到落实,必须赋予律师取证申请以法律效力,明确法院拥有强制取证的权力,给予律师必要的权利救济等;为了强化辩方的取证能力,化解律师职业风险,应当允许律师聘请私人侦探代为刑事调查取证。  相似文献   

19.
刑事辩护中律师的作证豁免权与律师伪证罪问题密切相关,在规范律师执业中作伪证的同时,我们应注重律师作证豁免权制度的建立.律师的豁免权和刑法要不要规定以律师为主体的犯罪是两个问题,我国刑法第307和第310条的规定已经能对律师执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制,也就没有必要专门规定律师伪证罪.赋予律师以刑事辩护豁免权,主要在于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证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因此,在防止律师伪证的同时,要使律师受到法官和检察官的尊重,关键还是在制度上确立律师的豁免权.  相似文献   

20.
本文属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畴,试图以经济学方法探讨律师保密义务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可能出现的效率问题,从而分析这项制度安排的合理性。文章通过对两者涉及的各相关主体进行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的行为分析,发现流行的律师保密义务理论和措施无法在较低的私人成本、社会成本支出水平上实现司法收益的最大化,即这项制度导致了司法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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