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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立志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55-60
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存在对抗要件主义和生效要件主义之别。在分析两种立法例的基础上,本文指出了我国物权变动应采取与船舶物权变动相同的立法模式,即应采取对抗要件主义立法,并对我国《物权法》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2.
3.
范利平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14(2):49-53
不动产抵押登记,在我国是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未规定的.这种立法设定带来了许多弊端,甚至助长了不守信用的行为.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抵押登记的目的,得出抵押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必要前提,而不应作为合同债权成立的必要前提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尹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5):74-77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使物权权属关系得以透明,使第三人拥有一种判断物权种类、物权内容以及物权人的途径,保证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致遭受损害。但在采物权变动公示成立要件主义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有可能被夸张。因此,对于不动产物权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可以理解为“凡不动产物权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设定或者变动的,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不可理解为“一切不动产物权之得失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5.
徐斌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1(3):74-78
不动产物权的外在公示方式是登记,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常把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混淆了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在物权变动方面,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更符合我国的立法与社会实际。 相似文献
6.
武家国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3):55-57
文章分析了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以及对不动产交易的影响,提出了物权变动存在的程序权利,这对选择有利于保障安全、便捷和有序的物权变动模式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李玲玉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3)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家庭、婚姻的观念逐渐趋于理性和客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会通过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方式明确夫妻财产归属.我国《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充分肯定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体现了《婚姻法》对夫妻意思自由的尊重.但是,鉴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制定,协议的履行均在婚姻家庭生活的背景下履行,夫妻在制定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后,往往不会对所分财产的移转占有和变更登记,由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可调和的争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引起的物权变动与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23条发生了冲突.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应肯定财产分割协议对内部的效力;基于民法体系的完整性,物权公示原则宜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外部效力进行掣肘. 相似文献
8.
吕复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64-67
当今社会,原本"静态"的物权已日趋价值化和流动化,财产的流转与利用亦变得极其频繁和重要,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依托.因此,在整个物权制度的体系中,物权变动的地位日益显现出来.公示乃是整个物权变动的核心,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而公信则在于维护交易中第三人的正当利益.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完善的今天,对于公示、公信原则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王淑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5):83-89
我国《物权法》对于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立法模式.现行理论无法合理解释因交付而取得的机动车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由.本文通过从物权变动模式和公示效力之间的关系、登记的公信力、交付后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进行的分析,发现该立法模式欠缺理论基础,而是立法机关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 相似文献
10.
对现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者洁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0(4):38-41
我国现行立法未能将房屋买卖与房屋租赁两类不动产的性质作明确区分,将登记备案亦规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文章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入手,分析了不动产租赁权的债权性质以及登记系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提出房屋租赁合同并不会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因而登记备案亦不会对合同的效力发生任何影响,旨在修正与完善现行法律中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张剑文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4):151-154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实行统一登记,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改革以及改革期间的过渡尚待明确.未来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不论为行政还是司法性质的机构,都应定位为中立的专门机构.在专门机构成立之前,应设计一个合理的不动产登记过渡方案,实现由多头登记到统一登记的改革. 相似文献
12.
初探行政法上的物权—公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瑞兰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1(4):71-79
社会中的财产关系并非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物权形态中有一部分权利是由国家所有的,即为公物。其是为实现公务便利或公共利益服务而存在的。该公物当属行政法,特别是行政组织法之构成无疑,因此,研究与探索公物之内涵与外延,借鉴相关理论建立我国行政法的物权理论,将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物保护制度具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13.
谢东梅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6)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动产。然而,对社会生活加以考察可以发现,由于各种原因所造成的登记权利与实际权利的不一致,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提出了现实要求。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追求交易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现实基础是登记制度。公示公信原则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4.
房屋租赁权是一种债权的物权化还是一种债权或者物权,历来争论很大,通过正反论证、类比论证、利益衡量的方法,对将房屋租赁权定位为债权的物权化这一学说进行质疑,可以认为房屋租赁权是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5.
王怒蕾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2(3):68-71
本文从法律对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定入手,用实证和比较的方法分析认为,法律对知识的限制体现了国家的干预,知识产权制度不但是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知识产权不是单纯的私权,而是公化私权. 相似文献
16.
关于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贾康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3):37-40
我国当前正在向公共财政转型。公共财政应具备四方面特征。为此,要收缩生产建设职能,合理掌握财政分配的顺序和轻重缓急,形成规范的公共选择机制、为公众服务的意识与制度规范和协调、配套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转变和创新理财的方式。 相似文献
17.
预告登记的保全对象主要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这类权利有遭遇"一物二卖"等中间处分行为的危险。其原因在于,此类权利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外,内含于某些物权变动模式中的登记制度也是这些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决定性因素。对此风险,法律一般利用预告登记、损害赔偿以及债权人的撤销权等制度加以对抗。其中,预告登记有明显的优势:不但能够保障合同目的实现,而且防险成本低。这正是预告登记制度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