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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6):31
甬人社发[2015]46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按甬政发[2003]16号文件规定委托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生活费的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所需资金从企业移交的非统筹项目专项基金中列支,专项基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安排。各县(市)、区可按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提高改制企业委托社会保险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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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15):44-47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人社[2011]21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900元调整为1100元;二类地区由750元调整为900元;三类地区由650元调整为78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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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0,(13)
<正>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辽人社发[2010]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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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5)
正渝人社发[2018]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各大型企业单位老干部(组织、人事)处: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重庆市离休干部护理费和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渝委老[2017]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和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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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6):34
甬人社发[2015]4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标准,具体如下:一、调整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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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21):33-34
<正>甬人社发[2014]193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各有关单位:目前,我市经济持续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稳固,部分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压力较大。为进一步加大部分工业企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4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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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20)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府办发[2014]1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要求,为加快实现我市社会保险全覆盖,经市政府同意,从2014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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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6):29-30
甬人社发[2015]43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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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6):32-33
甬人社发[2015]4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1档从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2档从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3档从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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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6):30-31
甬人社发[2015]4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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