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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利益”是《物权法》土地征收中一项重要制度。但《物权法》仅仅规定公共利益为征收的依据,并没有规定其内涵外延界定标准,这使得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判断主体、判断标准十分模糊。公共利益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有必要通过意识形态的方法和政治上的手段使其正当化。我们只有通过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的双重完善,才能使《物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不是一纸空文,才能更好地实现对公共利益的诠释,完善征收制度,发挥公共利益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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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信华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3):65-67
我国《物权法》“征收条款”规定了国家征收的前提和补偿原则,但没有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对城市征收补偿强调“依法给予补偿”,而不是“公正补偿”或“合理补偿”,这样不利于使公民合法财产权利免受侵害,不利于防止政府滥用征收权和权力寻租。弥补“征收条款”不足的办法是在《物权法》之外重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建立确认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行政程序;由全国和地方权力机关享有对土地征收和补偿方案的决定权。 相似文献
4.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1)
公共利益是我国征收集体土地必备的条件。在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我国公共利益条款存在法律规定粗疏、概念内涵模糊和认定规则虚无的制度缺失,其根源主要在于理念偏差、权力异化和监督制度残缺三个方面。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环境而言,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宜采正面列举典型的公益事业类型,反面排除典型的非公益事业类型,并设置兜底条款的折中规范模式;在认定权力的配置上实行分权,由立法机关确定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定内容,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具体执行认定权力,司法机关对公共利益的认定争议进行个案判断;对行政机关界定公共利益的权力应实行多元化监督制度体系,其中以行政的外部监督为主,以行政的内部监督为辅,并为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监督方式提供可行的途径。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的拆迁制度在《物权法》实施之后面临去留和改造难题,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可能的出路在于实施双轨城市扩建制度,既要给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征收房屋、收回土地的权力,也要给有能力的开发商协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商业开发保留途径。商业目的“拆迁”用地具有继续沿用现行拆迁制度的可能性,但必须对拆迁规则做进一步调整,政府必须退位,将其完全变成拆迁入和被拆迁人协商解决的民事安排。 相似文献
6.
宁华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1,21(4):59-60,87
一般说来,《物权法》通常被界定为民法范畴,这在法学界,无论是民商法学还是经济法学界都是没有异议的。但是通过认真的对《物权法》的所有条款进行认真研究,可以发现其中有一些条款正体现了经济法的理念,即社会本位观。可以把这些条款叫做社会本位条款,本文拟从经济法理念入手,对这些条款进行深入的探究和分析,肯定其作用,发现其存在的一定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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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娣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9,(6):104-106
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表述是个抽象概念。为避免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借口随意征收、征用公民的私人财产,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物权法》应对征收、征用行为做出进一步规范,使其不致滥用,以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8.
王烈侯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4):57-58,72
我国在《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了征收制度,相对于"公共利益"应当怎样规定等问题,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深入探讨在物权法中规定征收条款的必要性及其任务,明确此征收条款在实践中和相关法规的适用关系,在此基础上初步提出《物权法》中征收条款的一般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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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旻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3)
国家征收征用的行为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获得他人财产并支付补偿费用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尚无界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我们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规定,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公共利益的外延,以对政府征收、征用行为进行科学、有效地规制。 相似文献
11.
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政府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政府行为的最终目的都应是实现公益。我们从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分析认为,政治学和经济学领域研究公共利益的路径存在本末倒置的倾向,应另辟蹊径,以法律为基础,从限制政府行为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设置一系列原则、制度来促进政府实现公共福利。 相似文献
12.
“公共利益”的起源和“独立人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志强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5,(2):13-16
本文从"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起源和发展谈起,借鉴唯物史观的理念,对"公共利益"的定义、构成要素和特征,进行了简要分析,以建立"公共利益"的"独立人格". 相似文献
13.
吉狄金泽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4):41-44
维护经济欠发达地区民警的执法权益意义重大.要做到维护民警的执法权益,应从抓意识维权、机制维权、素质维权、法律维权的思路人手.做到"三个确保":确保意识维权先到位,确保素质维权做基础、确保机制维权当保障. 相似文献
14.
李忠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3):48-54
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推动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武器。“传统上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客体仅为绝对权。现今已扩张至将相对权以及权利外利益包括在内。虽在保护客体上主要国家取得了一致,但在对权利与利益的保护程度上,世界范围内却有两种相对的立法例:差别保护立法例与平等保护立法例,从侵权行为法中的价值衡量出发。对比两种立法例可知平等保护立法例较之差别保护立法例更为可取。 相似文献
15.
黄印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4):38-41
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发生警察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为了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警察权益保障机构。同时,警察执法要配备非杀伤性的控制性警械,要增强自我维权意识。 相似文献
16.
王莉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4,(6):51-54
公用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人民的生活影响极大,但公用企业的垄断问题日趋严重.给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社会乃至其自身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对其加强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7.
<香港基本法>在港实行14年以来,为香港社会经济的稳定繁荣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并因此得到了广大香港民众的认同与支持.但基本法第23条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规定至今却未得落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主权与人权这一对法制核心概念的认识存在偏差.因此,厘清主权与人权的概念和内涵,揭示主权绝对论和人权相对论的理论缺陷,重新对照基本... 相似文献
18.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选择,是物权法制定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当今世界各国在物权变动模式上存在几种不同的立法主义,其各有利弊.我国是一个民法法制发育较晚,必须进行广泛法律继受的国家,但法治建设必须借助于本土资源,应从实际国情出发,选择最适合我国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9.
谢梅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2):41-43
传统的物权本质理论存在认识上的缺陷,该理论只注意到了物权与债权的本质区别,却没有注意到物权与所有权、他物权的联系与区别。民法上的物如同商品一样也具有价值(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因素,而且这两个因素是物权的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根本。物权实质上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控制特定物质财产的交换价值,或自主地控制特定物质财产的使用价值,或全面、自主地控制特定物质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徐信贵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51-54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是和物权、债权相并列的一大权利类型。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都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关于财产权的内容,但两者"和而不同"。知识产权与物权在权利客体、权利保护期限、权利支配力、权利属性和效力范围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精神产品应由知识产权法规范而不由物权法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