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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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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互联网大平台因为存在网络效应、规模经济以及大数据等特征,明显具有垄断或寡头垄断趋势,因此这个领域强化反垄断监管在国际上乃大势所趋。欧盟《数字市场法》是世界上首个通过事先禁止性规定监管数字大企业的法律制度。随着这部法律的生效,很多人在观察布鲁塞尔在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效应,我国也有人考虑引入欧盟模式监管我国的互联网大平台企业。但是,学习借鉴外国法律制度应当考虑本国国情。我国是否采取欧盟模式,不仅应当评估我国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领域实施的效率和前景,而且应当考虑一揽子的事先禁止性规定是否有助我国数字经济和数字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相似文献   

2.
在对跨国并购进行反垄断监管方面,欧共体合并控制法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适用条件。4064/89号条例适用于在共同体范围内具有影响的企业合并。1310/97号条例扩大了对建立合营企业的管辖权,并规定了“具有共同体影响”的新标准,确立了“一站审查”制度,139/2004号条例则对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二)实体审查标准。4064/89号条例采用“市场支配地位”审查标准,139/2004号条例采用“严重阻碍有效竞争”审查标准。(三)合并控制程序。原欧共体将企业合并控制的程序分为合并申报、第一阶段审查和第二阶段审查,139/2004号条例对此实施了一系列程序改革,规定计划中协议或投标即可申报,增加了申报前移送,并修改了委员会的审查时间表。  相似文献   

3.
周汉华 《中国法学》2023,(1):222-240
反垄断与监管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含义,需要辨析。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表明,反垄断与监管两种治理机制二元分治,在动态中调适相互关系,既能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平台经济的出现,对二元分治结构传统治理手段提出挑战,需要再次调适两者关系并推进数据监管。当今各国平台经济治理正进入重构期,将直接决定国家竞争力与数字经济发展未来。我国平台经济治理面临二元分治结构缺位与数据监管能力滞后等挑战,有必要以强化数据监管为重点,推动构建二元分治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4.
5.
在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面临新的挑战,大型数字平台携数据、资金、网络等多重优势构筑难以撼动的市场地位,进而实施自我优待、数据不当合并、数据不兼容、施加不公平交易条件等不当行为。此类不当行为实质排除或限制了市场竞争,然建立于相关市场界定地基上的传统反垄断法难以有效规制此类不当行为。我国2022年《反垄断法》专门增加了针对数字市场的反垄断条款,但过于原则、抽象。欧洲议会通过的《数字市场法》(DMA)堪称数字时代的反垄断法,在立法目标、规制理念和规制路径方面均有创新,创制了“守门人”的新概念,并用具体的“黑名单”“灰名单”规则规制垄断行为,将开启“数字治理的新纪元”,为我国数字市场反垄断提供可咨借鉴的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6.
李希梁 《华中电力》2023,(2):89-103
反垄断监管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管,表现为禁止性规范为主的立法模式、合理原则为主的分析模式和消极性义务为主的救济措施,应用于平台监管中存在滞后性、威慑效果不佳等不足,反垄断法内部变革举措的实际效果也较为有限。相较反垄断监管的事后属性,事前监管通过创设积极性法律义务,实现对垄断结构引致不可逆损害的风险预防。为避免“假阳性”错误,引入事前监管须证明细分市场存在高而持续性的进入壁垒、欠缺有效竞争的动态趋势、事前监管收益大于成本三个累积性标准。平台事前监管的总体目标是推动市场从封闭到开放的回归,监管主体上成立专门事前监管机构并且采取合作制监管架构,监管对象的选取遵循“相关市场分析+显著市场力量确定”的基本框架,监管措施包括服务互操作、开放特定数据、平等对待不同主体提供的服务等。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包括建立分工监管的机制和可反驳的违法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7.
马平川 《法学评论》2022,(4):174-183
数字平台在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其“创造性破坏”所产生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法律滞后”造成了平台的监管缺位,“天空法则”导致了平台的无序扩张,而“赋权加责”的规制策略则进一步形成了平台的治理困境。这所带来的垄断平台不仅动摇了传统反垄断经济学中“唯效率论”的地位,形成了新的私主体权力—责任形态,也引起了“去中心”与“再中心”的社会结构变迁,因此平台反垄断可谓势在必行。但平台毕竟是竞争繁荣的产物,在对其进行反垄断监管时也应保持一定的合理限度,应当确立数字正义的指导理念,遵循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完善竞争法治的制度框架,并最终寻求创新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8.
9.
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举报,在前期核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这是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加强反垄断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王中美 《现代法学》2011,33(2):65-71
从审查标准到程序设置,《反垄断法》的原理都有别于其他法律,它更强调经济学的理性。这种经济学的理性,体现在并购审查的每一项标准、程序和权力的设置,背后都有经济学关于成本、效率和市场的考虑。为了达到经济学的这种理性,并购审查在门槛设置、审查标准、考量因素、推导逻辑、经营者的抗辩理由、程序透明度、经营者的参与权利、审查时限和方式、结论可诉性等方面,都必须始终贯彻一个原则:友好推定。  相似文献   

11.
人工智能的发展让经营者基于消费者信息精准预测其支付意愿从而进行价格歧视成为可能。从经济学角度,算法价格歧视能够提高静态效率,且在特定市场条件下,能够促进动态效率,提升消费者福利。然而,如果科技巨头利用价格歧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能会产生排他性和剥削性效果,引发反垄断担忧。因此,是否对其规制以及如何规制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从法和经济学角度综合权衡。我国《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范为监管数字垄断市场上的价格歧视提供了事后救济路径,而《价格法》等作为反垄断规制的补充,通过价格调控、个人信息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为规范竞争市场上的违法价格歧视提供事前监管路径。该监管体系为解决数字市场上价格歧视反垄断担忧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但执法效果仍需实践检验。  相似文献   

12.
并购是经营者集中的重要表现形式,成功的并购已经成为企业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作为重要的资金运作模式,并购也是全球普遍采用的合作模式。外资并购是把双刃剑,在带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显现出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对民族产业的冲击。本文指出应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的健康发展,防范垄断并购和恶意并购,保持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以确保国家的经济安全。  相似文献   

13.
产业监管与反垄断同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济进行规制的方式,它们既是经济管理规则的需要,更是经济法发挥调控干预功能的依托和主要手段,两者对市场失灵问题的矫正决定了相互间有着密切联系的一面。产业监管与反垄断制度在直接法律目标、创设动力、工具运用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这也是两项制度各自存在的价值体现。产业监管制度改革近年提出了“放松监管、加强竞争”的取向,这样就以竞争为接点,对反垄断法有了更多方位的需求。  相似文献   

14.
沈木珠  解薇薇 《法律科学》2005,23(3):92-101
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发重要,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也就愈显突出。后WTO时代,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已经成为国际反垄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我国,由于涉外纠纷对国家、对企业的影响日益深刻,学术界有必要通过透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之约束,从政府与企业的视角,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原则、措施作出探讨。  相似文献   

15.
李希梁 《北方法学》2024,(3):144-160
反垄断法遵循着为自由而干预自由的法哲学基础,不单向保护竞争者的消极自由或者限制垄断者的积极自由,这从根本上划定了反垄断法的基本限度。“过度反垄断”是我国当前经济治理中出现的阶段性问题,是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活动不遵守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或社会规范的外部界限,超出反垄断法的内部制度预设,最终导致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经济的结果。其反映为立法层面的价值目标象征化、法益保护前置化、兜底条款扩张化、并购审查扩大化、平台条款广泛化、罚则配置严厉化,以及执法层面竞争效果评估的形式化。“过度反垄断”将改变政府权力与市场自由的结构,阻碍创新和经济增长,导致反垄断法与其他规范体系的龃龉。防止经济治理“过度反垄断”,必须确立反垄断法参与经济治理最小化的整体理念,通过比例原则对反垄断法益予以实质性限缩,实现外部法律体系对反垄断法的约束,同时从内部实体制度层面强化市场力量标准与竞争效果分析。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的现象极为严重,公用企业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执法关注的重点。《反垄断法》出台后出于种种原因,并未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及权力配置予以厘清,导致了实践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各行业监管机构间的权力冲突愈趋频繁、激烈。因此,我们必须对上述两类机构之间的反垄断权限进行划分。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间的权限划分一般有三种模式,而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分权的模式是目前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模式。  相似文献   

17.
日本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及其借鉴意义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王先林 《知识产权》2002,12(2):44-48
以维护竞争自由公平和经济活力为己任的反垄断法在日本通常被称为禁止垄断法。日本《垄断禁止法》制定于1947年,后来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进行了多次修改。该法在协调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方面,一开始就设有专门的条款,其第23条规定:“本法规定,不适用于被认为是行使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18.
构建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体制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部法律的执行体制是否健全、合理,是否能发挥其相应的作用,是判定该部法律能否成为真正有效的法律的依据.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执法体制及相关内容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反垄断行政执法体制,应该考虑一些重要因素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着重处理好各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执法机关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同时还要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  相似文献   

19.
张素伦 《河北法学》2024,(1):98-113
作为反垄断监管的对象,平台企业基于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建立了自治秩序,赋能或辅助反垄断监管;但平台企业市场力量的形成、维持、强化又致使其脱离了反垄断监管,出现“大而管不了”的问题。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的宽松化,造成平台经济领域中“破坏式创新”理论失能、市场自我修复机制失灵、传统反垄断监管工具失效,市场竞争出现严重失序;其他司法辖区试图以“守门人”制度监管平台企业,但这种严苛监管引发创新弱化的隐忧,其局限性亦是显而易见。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应确立“反垄断合规指引+反垄断法威慑”的路径,一方面,突出反垄断合规指引的价值,通过倡导性规范引导、激励平台企业实现自我监管;另一方面,强调反垄断法的规则底线,通过严厉责罚威慑平台企业实现他律监管。  相似文献   

20.
大型数字内容平台基于网络效应、用户锁定效应产生的竞争优势,叠加版权独家交易所形成的版权集中效果,极易形成现有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的竞争瓶颈。尤其当数字内容平台本身也参与下游市场竞争时,版权滥用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隐忧将成为现实。目前,基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规制路径存在相关市场界定争议不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度高、实际规制效果欠佳的局限,引入禁止版权滥用原则的私法规制路径可成为一种有益补充。在既有规制路径的具体实施中,一方面,应当尽快通过设定主体标准,要求适格的数字内容平台主体履行竞争性义务,使得具有一定版权资源积累量的数字内容平台承担以合理条件促成关键设施版权开放的义务;另一方面,设计防止版权滥用的反竞争抗辩制度也应当成为重要的补充救济手段。其中,应以违反促进数字内容产品传播、激励创新的版权法公共政策,具有反竞争效果的初步证据作为版权滥用抗辩成立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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