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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苏尚葵 《法制博览》2024,(9):112-114
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先权制度是税法与破产法争议的核心焦点,究其原因,是当前税收优先权制度尚不完善导致的。对我国的税收优先权制度进行分析,当前存在着税收优先权与在其后设立担保物权清偿顺位不清、税收公告制度有待完善及税收优先权适用范围界定不清三大问题,有关部门应通过立法、司法等多重途径予以解决,实现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相似文献   

2.
李国林 《法制博览》2014,(1):126-127
税收优先权是保障国家税收的一项重要制度;担保物权则保障了债权人利益,提高了交易的安全。当一项财产既是税收优先权的对象又是担保物权的对象时,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便会产生冲突。本文通过对这两项权利的历史渊源、意义和理论基础等进行对比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基础上,税收优先权与抵押、质押的冲突应以实证研究来判断谁更应优先,同时应完善我国的欠税公告制度;其次,税收优先权与留置权冲突时,留置权应优先于税收优先权;最后,让更多法律人参与到税法的立法和实践之中是才解决冲突的最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3.
我国在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了受益所有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款,以及在国内明确了判定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原则和举证原则来规制第三国居民对税收协定的滥用,但是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的避税行为仍有发生。在我国,近来对受益所有人滥用税收协定的规制虽取得一定的进展。  相似文献   

4.
杨茗 《工会博览》2011,(11):225-226
《税收基础》是财经专业学生的基础课程,该课程较为全面地介绍了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各种税的征收规定.计税方法和申报纳税方法。在《税收基础》课堂教学中实施教学民主,可以提高学生理解.运用和遵守执行国家税法的水平以及分析.解决税收实际问题的能力。  相似文献   

5.
谷站营 《法制博览》2023,(20):61-63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债权,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实现税收债权。税务机关在实现税收债权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欠税、偷税、逃税等问题,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制,比如采取行政手段、刑事措施等,对税收债务进行及时追收。但由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特定情况、特别规定,税收债权的实现也不同于正常的征缴。本文基于《破产法》和税法,研究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法律问题及建议。第一部分阐述了《破产法》和税法及二者之间的矛盾;第二部分分析了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法律问题;第三部分针对税收债权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旨在为企业破产后税收的清偿和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6.
左晓龙 《工会博览》2008,(10):36-38
在税收工作中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本文从理论经济学角度分析绿色税收是治理环境污染的最佳手段,对非税收手段和税收手段的效应进行了分析对比。提出了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7.
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要区分投资的比例而定,不同核算方法又有不同要求,而且根据投资比例的变化还可以实现不同核算方法的转换,因此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较为复杂。同时,目前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对于股权投资处理的所得税政策具有不同的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核算特别是投资收益的纳税问题上,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从以上差异中,企业可以找到许多税收筹划空间。因此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上可以利用现有的会计和税收政策实现合理避税。本文结合新会计准则和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股权投资及转让的会计和税收规定,对股权投资及转让的税收筹划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8.
李淑颖 《法制博览》2023,(26):117-120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项担保权利,可以保障债权人能优先受偿,同时附属于主权利,随着主权利的转移而一并转移。在实务中,船舶优先权纠纷以船员工资类的海事请求权和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主,这两类纠纷主要涉及取得船舶优先权的主体资格、第三人取得船舶优先权的条件以及第三人清偿规则在海商事纠纷中的适用冲突问题。第一,《海商法》对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并未做出限制,但是可能存在将保险主体的保险义务和债务履行相混淆;第二,第三人清偿规则中权利的转让和代位的界定会影响第三人获得船舶优先权。  相似文献   

9.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纳税人权利日益受到各国重视。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同样也比较集中全面地规定了纳税人各方面的权利。单从立法方面看,我国法律在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已经不大,然而在对纳税人权利应该怎样具体保护方面确是有相当的欠缺。  相似文献   

10.
针对少年犯罪案件,日本少年法规定了由家庭法院主导的少年保护司法程序以及由检察官和普通法院共同主导的普通刑事司法程序。在案件移送制度方面,日本家庭法院相较于检察官具有受理案件的优先权。家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刑事处分的,须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按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处理。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检察官方可根据家庭法院的决定参与少年案件的审判。日本少年检察制度可以为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诸多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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