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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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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化犯基本问题探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张小虎 《现代法学》2003,25(6):67-72
转化犯 ,是指行为在成立基础犯罪之后又具备了另一密切相关的更为严重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其他事实特征 ,刑法明文规定按后一较重的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转化犯有如下特征 :基础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基础犯罪与转化犯罪性质不同 ,并且后者重于前者 ;转化条件的发生紧接于基础行为之后 ,或者在基础行为持续期间 ;转化条件独立符合转化犯罪的构成要件 ,或者基础犯罪并转化条件符合或者大致符合转化犯罪的构成要件 ;转化犯是法定的一罪 ,以刑法规定为限。转化犯包括典型转化犯与准型转化犯。我国《刑法》有 10个条文规定了转化犯 ,其中有些立法值得考究  相似文献   

2.
犯罪客体并不具有哲学意义上客体(对象)的含义。它是生活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的价值标准。它的内容是刑法法益。它派生出客观构成要件,并对客观构成要件具有解释功能。因为生活行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就刑事违法,构成要件符合性必须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而犯罪客体就是实质判断的价值标准,所以犯罪客体是刑事违法的最高价值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客体必须法定。  相似文献   

3.
沈琪 《研究生法学》2002,(3):44-50,71
在大陆法系刑法中,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一个行为要成立犯罪,首先要符合刑法分则各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其次要具有违法性,最后还应具有有责性,这是一个反映定罪过程的紧缩型的三元犯罪构.  相似文献   

4.
数额犯若干问题新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刘之雄 《法商研究》2005,22(6):74-78
数额犯是指以法定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定量标准的犯罪。数额犯中法定的基本数额是犯罪成立的标准,而非犯罪既遂的标准。法定数额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犯罪构成中某些要件的量化标准。根据被量化的要件是行为还是结果,数额犯可分为行为数额犯与结果数额犯。犯罪未遂只存在于行为数额犯中。对于以发生符合法定数额标准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数额犯而言,是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对于行为数额犯而言,法定的定罪数额标准是既遂行为与未遂行为的共同标准。  相似文献   

5.
纯正自然人犯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对于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行为,尽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学界仍存在很大的争议,归纳起来有依法律规定说、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分说、自然人犯罪说、无罪说等观点。区分单位犯罪中是否包含自然人犯罪标准有二:意志标准和要件标准,即看单位犯罪中是否明显地体现行为人的个人意志,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自然人犯罪的构成要件;单位实施法定犯的,必要时可通过立法完善,完善后可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犯罪评价体系作为法官的思维工具,既应符合理论逻辑,又须与刑法典一致.就澳门刑法典而言,应注意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差异.其体系为:行为—不法—罪过.行为是构成要件前的独立阶层,而非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合致性与违法性合并为不法阶层,更适合澳门刑法立法现状;在罪过(罪责)阶层,可归责性(责任能力)是责任基础,修改归责制度时应注意与原立法协调.澳门刑法典一些用语并不科学,在分析犯罪评价体系时应加以甄别.  相似文献   

7.
一、对“犯罪所得”中“犯罪”的理解。这是一个稍嫌老生常谈的问题,国外刑法理论认为,本犯没有必要成立犯罪,只要是符合财产犯的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够了。因此,即使是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也可以。赞成该观点的国内学者认为,赃物罪中的本犯只是从行为的客观属性分析,已具有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构成特征.并具备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符合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犯罪。反对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一般认为不属于赃物犯罪的对象。笔者认为,本犯是否构成犯罪只能在审判之后,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的提出 犯罪是符合刑法中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国家从大量的反社会行为中抽出一部分危害性严重的,作为法律上的犯罪类型加以规定成为当罚的行为,这种法律上的类型就是构成要件。因此,一般认为,构成要件就是指刑罚法规所规定的犯罪类型。构成要件作为刑法类型化概念与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主义之间,是唇齿相依的关系。罪刑法定主义是构成要件产生的思想基础,构成要件则是贯彻罪刑法定主义的基础性工程和体现。有什么样的罪刑法定主义,就有什么样的构成要件类型。...  相似文献   

9.
“同时犯”是关于罪数(竞合)的规定。以犯罪成立条件作为罪数判断标准,“同时犯”前款行为与其他犯罪之间,无论在文理上、类型上,还是事实上,都系数罪关系。“同时犯”规定省略了处置理由,导致数罪与处置规则之间衔接不畅。应确立“先犯罪构成,再犯罪构成关系”的罪数(竞合)规则。数罪并罚的处置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毫无重合;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部分重合,包括构成要件行为重叠与构成要件法益重叠。从一重罪处罚的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完整重合,但有犯罪成立条件部分重合的情形,此时,司法上应当在从一重罪处罚基础上适当从重。能够与帮信罪“同时构成”的“其他犯罪”,只能是刑法分则中以提供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的罪名,不包括关联犯罪共犯罪名。  相似文献   

10.
犯罪论体系是刑法知识的主轴,因此,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之关键所在。苏俄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形成过程中存在以皮昂特可夫斯基为首的教科书派和以特拉伊宁为代表的反教科书派之间的观点冲突,我国犯罪论体系的苏俄化,主要是受到苏俄教科书派的影响。对苏俄犯罪论体系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反思性思考:一是分则与总则的关系,这里存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分则性思维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总则性思维的对立;二是违法与责任的关系,这里存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规范论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存在论的区别;三是出罪与入罪的关系,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出罪与入罪经过三重审查: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将那些不具备构成要件的行为予以删除。在违法性阶层,将那些虽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但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予以排除。在有责性阶层,将那些虽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但不具备有责性的行为予以删除。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构造中,前一要件独立于后一要件,因此每一个阶层的判断都是独立的判断。尤其是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中,将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予以排除,在入罪过程中实现出罪功能。而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只是论述了正面的犯罪成立条件,把正当防卫等出罪条件置于犯罪论体系之外,因而具有功能上的缺陷。  相似文献   

11.
论共同犯罪成立是否以符合同一犯罪构成为前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否应以符合同一犯罪构成为前提?涉及到如何理解共同犯罪的本质和立法精神。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对此问题存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争论。犯罪共同说主张,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一个特定的犯罪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具有不同犯罪事实和不同的构成要件,则无共同犯罪存在之余地。犯罪共同说是客观主义学派倡导的共犯理论,其理论根据是:按照构成要件的理论,犯罪首先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的类型,共犯就必须是就相同的犯罪类型的共犯。因此,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二人以上的行为符合某个构成要件。①犯罪共同说以…  相似文献   

12.
犯罪参与类型的设置在本质上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以此为理论基点,在犯罪参与立法上形成了一元参与体系与二元参与体系。在二元犯罪参与体系之下,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为代表的实质客观说形成了正犯界定的实质化倾向,但此种理论学说完全颠覆了其赖以建立的前提即基本构成要件与修正构成要件之间的制度性区别。我国刑法学界传统观点在共犯人类型上形成的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的认识过于表面化,对于犯罪参与类型与构成要件之间的关联应为学界研究的重点。  相似文献   

13.
非犯罪化代表了刑事立法政策的一个方向———缩小刑法的干预范围。安乐死非犯罪化是一种观念的更新,但若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学“四要件说”犯罪构成理论,则安乐死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鉴于此,本文提出应借鉴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论的违法阻却事由和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解决安乐死行为的不为罪和不处罚问题。  相似文献   

14.
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三要素学说中,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类似于对号入座,其性质属于一种表面的、形式上的判断。构成要件该当性旨在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主、客观要件作出判断;违法性旨在从社会法秩序的层面,对行为是否破坏了法秩序作出判断;有责性旨在从责任的层面,对行为人是否应当为其行为承担刑事上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断。这三种要素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又紧密相联,共同组成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   

15.
王耀忠 《河北法学》2011,29(7):113-119
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个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或现实危险性。如果说刑法中的行为意在把"人的纯粹思想"排除出刑法的规制范围,那么,实行行为则可将着手前不值得刑罚处罚的预备行为赶出刑法的规制范围;如果说行为是为犯罪概念提供基底,为犯罪论体系提供前置性条件的话,那么,实行行为则为构成要件提供了基本的要素;通过对中外实行行为的比较与现状动向分析,以期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与完善有所裨益,进而保证实行行为的定型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刚性。  相似文献   

16.
洗钱犯罪研究   总被引:43,自引:0,他引:43  
洗钱是一种国际性的犯罪,本文以刑法理论为指导,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据并参考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从洗钱犯罪的概念和性质入手,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对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的关系、故意的内容和形式、明知的内容和性质、行为人的违法性意识、行为方式、行为竞合都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本文案例启示: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的认定应从犯罪主行为的本质特征加以分析。行为人利用POS机、银联与银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传递的时间差非法套取银行财产的,其犯罪主行为是秘密窃取行为,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8.
《现代法学》2017,(4):124-133
对于行为是否符合犯罪客观要件,既要做形式符合判断,也要做实质符合判断。前者按照社会公众接受或通常理解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客观要件的范围,从而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要求;后者以法益观念为标准,把不侵害法益或者虽侵害法益但不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排除在刑事违法之外,从而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要求。对犯罪客观要件符合性进行判断必须先做形式符合判断,后做实质符合判断。这样的顺序符合评价规则,能规范入罪判断的思维路径,防止罪刑擅断。犯罪客观要件形式符合与实质符合判断的结论最终是统一的。  相似文献   

19.
可罚的违法性是日本刑法学者为了在司法中将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而实质违法程度轻微的行为非罪化提出的概念.可罚的违法性,即值得动用刑罚处罚的违法性.如果危害行为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即便符合构成要件的形式特征也不构成犯罪.可罚的违法性概念的理论基础是刑法谦抑性和违法相对性.我国刑法应当借鉴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以便在司法中将轻微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在司法中,决定一个符合构成要件形式特征的危害行为最终是否需要动用刑罚处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20.
一、问题的提出大陆刑法理论认定犯罪,从形式的观点可以说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从实质的观点可以说是反社会的行为或者是具有社会侵害性的行为。某一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被推定为具有违法性,因为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征表机能,但这只是一般情况,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后还必须进行违法性判断,即通过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排除行为之违法性。无论是积极的判断还是消极的判断都对犯罪之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大多国家现行刑法只有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难两种法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大量的超法规违法性阻却事由没有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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