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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法制办 2 0 0 3年上半年对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发现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文件占备案文件总数的 19%。盖着红色国家机关印章的文件体现着法律尊严和国家权威。可是 ,在某些人那里 ,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随意扭曲变形 ,随意“发明创造”这些文件。无法想像以这样的文件来指导职能部门的工作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为此 ,某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从 2 0 0 3年 12月 1日起 ,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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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审查的标准问题《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称监督条例)第26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认为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确认,决定责成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各级人大常委会应以是否存在“相抵触”或者“不适当”为标准。但何为“相抵触”或“不适当”,没有作出具体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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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急需加强对非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规范性文件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发布或者通过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可以划分为法律性规范性文件和非法律规范性文件。法律性规范性文件和非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对一般社会成员具有规范功能,都是具体国家行为的依据,都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立法技术都比较成熟,宪法、立法法等法律对这些立法行为规定得比较详细,其立法质量也比较高。除了法律性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政权运行中还存在大量的非法律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非法律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通常意义上讲的法,却具有类似于法的作用,带有“准法”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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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规范性文件并纠正违法行为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面 ,它与执法检查等法律监督方式一起 ,构成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近几年来 ,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开始重视审查规范性文件工作 ,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总体上讲 ,此项工作还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一个薄弱环节 ,较普遍地存在着既不要求制定文件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 ,又不对收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有的即使审查 ,也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一句话 ,当前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还缺乏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这样做 ,不仅影响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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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专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做了规范。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立法监督规定的基础上,在新形势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与尊严,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深化,必将更加有效地从总体上保证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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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专设一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规范。这是在立法法规范立法监督的基础上,在新形势下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要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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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需要。相对于全国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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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苏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法治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关键作用,通过严格管理规范性文件这一行政行为的源头,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夺取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双胜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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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探讨□郑荣华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国家机关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查考,并作出撤销、改变或责令改正处理的一种监督方式。审查规范性文件,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的力度,有利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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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其系统理论的研究滞后、完备制度的构建滞后、审查技术的总结滞后,这可能是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之责的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遍感受。我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体、职责、程序、法律后果等已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不少专家学者为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也相应进行了许多解读阐释。因此本文不涉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权力架构及运行"问题,仅从实际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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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下地方人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姚立道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地方“一府两院”,尤其是政府部门,为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宏观调控,颁发了不少规范性文件,对建立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市场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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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此,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本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规制度,并付诸实施。从工作实践来看,各地人大通过抓制度建设、设立机构配备人员、认真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和要求进行审查等措施,及时启动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但是,由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一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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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监督.并视审查情况作出处理.是地方人大一项经常的、基本的工作。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项审查监督还显得薄弱和被动.给全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带来了一定影响。因此,加强对这一监督形式的研究.是人大工作实践的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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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2004,(24)
2001年2月,襄樊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了《襄樊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办法》,规定市"一府两院"及政府各职能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否则,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几年来,襄樊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认真审查"一府两院"规范性文件作为强化监督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先后监督纠正了"一府两院"多件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抵触和不切实际的规范性文件。1999年9月,襄樊市政府为了规范和指导汉江大道拆迁改造工作,制定下发了襄政发(1999)118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对整体拆迁范围内的国有、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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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本级政府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中,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非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法律制度。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行使好这一职权,可以加强地方人大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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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同级国家机关和下级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但是,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这项职权是很少使用的,至少是不经常使用的。由于对规范性文件缺乏有效的审查监督,使得有的国家机关自觉不自觉地出现违法和侵害公民权益的现象。据某地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前些年在清理有关农民负担的文件时,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出台了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致严重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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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腊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5):31-45
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法律制度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地位最高,其监督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监督的基本方式是备案审查。备案审查工作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目前,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思想认识还需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尚未建立健全,专业人才缺乏,工作制度不够完善,备案审查尚未有效开展。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需要着重研究解决报送备案范围、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审查工作机构、审查程序和处理方法等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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