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06 毫秒
1.
海外代购行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犯罪,应准确把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定罪标准、量刑尺度等问题,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完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外贸易发展和网络购物的兴起,海外代购也逐渐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由于海外代购涉及国家进出口贸易制度,却又缺乏具体法律规定,使之与走私行为之间的界限不够明确。这种不确定性为少数人牟取不当利益提供了温床,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也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为有效破解海外代购行为的法律监管难题,有必要厘清海外代购行为的性质,明晰其与走私行为的界限,探索海外代购管理制度,完善我国的走私犯罪立法。  相似文献   

3.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走私类罪中与人们日常生活关联性最大,也是最受人们关注的一种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经济犯罪,其发案率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贸易制度愈加完善、透明,关税水平逐步下降,贸易壁垒有所消除。在这样的背景下,走私犯罪案件越来越少,其牟利空间愈加稀薄,但查获犯罪风险却不断上涨。因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定罪标准、量刑尺度等问题急需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对于走私犯罪的立罪模式采“截短型”结构,以形式的法律属性作为行为立罪的原则,由此使得走私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成为“必然的”数罪类型。囿于司法适用中对这一立罪原则的认识不足,导致走私行为与后续销售行为在罪数处置判断上混乱。我国刑法未采用大陆法系国家对部分罪数类型与处断原则法定化的方式,而仅在分则中对同种罪数类型设定出不同的处断原则,现实地造成了理论与立法关系的错位。“先私后售”行为的罪数判断,必须建构明确的理论解决方案,区分确定性目的走私与非确定性目的走私,将罪数理论基本原理引入走私行为的分析之中,确定行为本质的差异,明确罪数判定一般原则,通过立法完善之路径,将走私犯罪罪数认定原则法定化。  相似文献   

5.
如何区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货物"与"物品",应以是否用于销售作为标准;行为人一次性走私不同对象,应遵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应从立法上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名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
现行刑法关于走私犯罪的规定在立法上、司法适用上存在缺陷 ,不利于打击各种走私犯罪。为弥补法律规定及司法适用之缺陷 ,需增设走私其他禁止进出口物品罪 ,并对单位走私犯罪等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实践中,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人数高居不下,这与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相抵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迥异,因此,应对刑法典第347条规定的罪名进行分解,实行条文单一、罪名单一化立法,配置不同的法定刑,并不能对制造毒品罪配置死刑。同时,从运输毒品的性质来看,其不应当作为独立的罪名,而应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而,毒品犯罪的死刑在立法上得以严格而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8.
走私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面临执法困境.应当改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纯正"数额犯"的立法模式,引进"逃税比例"作为定罪量刑的另一标准,从而使走私罪成为"数额犯"和"比例犯"的统一体;同时,小额多次走私违法行为入罪化问题、走私货物物品如何追缴问题都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9.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设的一个走私罪罪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走私罪罪名体系,突破惩治走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有罪不能罚”、“应罚而无适当罪”的现实困境,其立法意义十分重大。  相似文献   

10.
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点错误倾向:行为考察的片面性、罪名认定的主观性、罪名要素的混淆性。代购毒品行为由两部分行为组成,一是购买并转交毒品的行为,二是购买后的运送毒品行为,应分别、综合对上述两个层次的行为进行定性。贩卖毒品罪的危害在于组成、拓展了毒品的流通渠道,托购人主导的代购与贩卖毒品不具有相当性,代购者主导的代购与贩卖毒品具有相当性。贩卖毒品罪的成立不以牟利目的,而以有偿性为要件,对于代购毒品行为应以有偿目的进行定性。司法解释在事实上对运输毒品罪的主体进行了区分,进行了两个方面的放宽处理,一是数量方面,二是时空方面。运输毒品行为的危害性在于对毒品流通的促进作用,运输毒品与动态持有毒品有区别。代购者实现了毒品在毒贩与吸毒者之间的转移、流通,因此与毒品运输行为具有等价性。非主导型代购者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对无偿的主导型代购者定运输毒品罪,不重复评价持有行为;对有偿的主导型代购者定贩卖、运输毒品罪,不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11.
1997年<刑法>对走私犯罪的组织结构、体系安排、罪名设置、罪刑配置等都作了较大的调整,值得充分肯定.但走私犯罪体例安排仍欠协调、走私犯罪构成要件设计有偏差,如犯罪构成要件设计偏重犯罪目的、走私犯罪的模糊用语表述导致其立法权旁落,以及处理走私货物、物品与运输工具于<刑法>无据等问题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针对上述问题,应当通过调整走私犯罪立法体例、增加走私特定违禁品罪、增加特定犯罪目的为选择构成要件等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2.
走私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对走私罪存在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情节特别严重”包括相应的“偷逃应缴税额”,“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追究刑事责任和错误刑事追究已经被撤销两种情况,对走私罪的数罪并罚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同时还认为立法上没有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所列的刑法典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之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犯罪化是一个立法漏洞,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新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依据1997年刑法无法找到处罚根据,需要补充规定。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走私嫌疑人在走私犯罪对象不明确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此罪,因为走私对象的特殊性,本罪可能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形成法条竞合。  相似文献   

14.
为弥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对代购毒品含义的认定模糊及出罪功能宽泛而导致的打击漏洞,浙江省级公检法机关联合出具会议纪要对代购毒品的含义及出罪功能予以限制,但此举却落入了毒品犯罪打击面过大的窠臼。问题的根源为:牟利是否为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牟利的含义如何把握。将贩卖毒品行为解释为以牟利为目的,实施毒品与货币交换,或为了实施上述行为而购买毒品,同时将牟利限制为牟取金钱、财物等物质性利益,据此,代购"扣心"、以蹭吸为目的而代购毒品的行为均应定性为贩卖毒品罪,对未牟利的代购少量毒品行为作无罪处理,同时将未牟利的证明责任置于代购人承担。  相似文献   

15.
走私废物罪是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的故意犯罪,其主体主要由那些因其经济行为产生废物以及那些利用和清除废物的企业所构成,主要侵害的是国家有关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应将其归类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之中。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存在牵连或者具有相似的特征,定性处理时需特别注意。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走私废物罪可以分解为两个罪名。走私废物罪需要设立一个相应的后续罪名与之相衔接。走私废物的重要部分都是以有组织的形式实施的,应当将其列为有组织犯罪。  相似文献   

16.
走私废物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其犯罪对象和法定刑有一定的变化.司法实践中走私废物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从走私行为、对象、情节来把握;从犯罪构成来区分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正确处理本罪的预备犯罪的形态与其他犯罪的既遂犯的竞合问题以及本罪的共同犯罪形态等,从而把握罪刑标准,做到正确量刑.  相似文献   

17.
制造毒品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相并列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作为该罪客观方面核心内容的制造的内涵及外延,人们均进行过激烈的讨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新形势下出现的对毒品进行分包、在毒品中搀杂、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乳汁、提纯、稀释毒品等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行为是否属于造毒品罪的范畴也产生很大的分歧。笔者拟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在制造毒品罪的本质属性——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8.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未经处理"只能解释为"未经刑事处罚",将非刑罚处置措施、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视为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处理方式是缺乏法律根据的。但是如此解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使得刑罚过于严厉、影响刑法用语的统一性等,但是对于这些问题,非刑法解释所能为之,只能够通过刑事立法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9.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毒品犯罪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罪名,对规定该罪之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有助于有效打击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以及与之紧密联系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活动,但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存有的一些不明晰认识却又妨碍着其具体适用,故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出发来分析其在司法认定与量刑方面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20.
关于毒品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予以完善。一方面,应对相关罪名进行废、立或修改:(1)运输毒品罪应取消,对帮助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运输的行为人应以该罪的从犯论处;(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应增设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分子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方式;(3)应增设非法制造、运输制毒物品罪;(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之欺骗吸毒行为应归入强迫他人吸毒罪。另一方面,刑法第356条应取消,在刑法总则中增设毒品犯罪累犯。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