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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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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当在兼顾报应与功利,并且由报应限制功利的框架下,确定共同犯罪案件死刑适用的总量标准。在最主要的主犯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从轻处罚,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不能因此而对本来只需判处死缓的次要主犯提升刑罚,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较轻的罪行因体现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可以影响到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死刑适用。  相似文献   

2.
死刑裁量应遵循审慎原则、必要原则和平衡原则。认定“罪行极其严重”,必须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从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两方面从严把握。司法人员应当全面考察、综合衡量所有反映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情节,以保证死刑裁判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总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由于立法的模糊,其在死刑适用的限制上存在着诸多缺陷,比如,在立法方面不能有效限制死刑适用的罪种范围,在司法方面具有重视客观因素而忽视主观恶性扣人身危险性等主观因素的裁判导向。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应该对现有死刑适用标准进行改革,强化其对死刑的引导和制约,使我国死刑制度既能惩罚犯罪又能充分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4.
理解和适用准自首的重点在于基于主体人身状态差别所形成的“具体行为的自动投案”即被动归案这一本质特征,从立法完善的角度看,将准自首适用的主体范围界定为“被关押的人员”,更为妥当。在准自首成立的罪行供述条件部分,对司法机关的范围应当结合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有关司法机关的解释将“其他罪行”限定为“不同种罪行”,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5.
死缓限制减刑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立的一项制度,也是对死刑缓期执行的一种限制。由于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对其具体适用条件的规定尚待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两个指导案例的公布虽对消除该分歧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也暴露出适用上的一些问题。应从实质解释论的视角下明确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前提条件、本质条件和情节条件,在对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考量后决定是否判处死缓限制减刑。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五十条的修改,标志我国刑法建立了全新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对该制度适用不当的问题,即以判处死缓限制减刑替代死刑、该适用死缓而不当适用死缓限制减刑、该适用死缓限制减刑而不当适用死缓。为依法准确适用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切实把握以下原则: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防止突破、超载法律规定而适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防止三个“适用不当”;坚持利于贯彻执行死刑政策的原则,防止大起大落。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应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而确定,对一些特殊情形应更多地考虑适用限制减刑。为方便办案时参考,结合实际分类列出了一审、二审、复核审中死缓限制减刑裁判文书主文部分的样式。  相似文献   

7.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从客观主义刑法学派主张的罪刑对称和主观主义刑法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演变而来的。这一原则要求在规定和裁量刑罚时 ,既要注重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实际危害 ,又要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罪责刑相适应中的“罪行”应当是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全部事实 ,而“刑事责任”则是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以及犯罪前后表现出来的、决定其人身危险性的一系列主观情况。要在司法中贯彻这一原则 ,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相似文献   

8.
严格限制死刑是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在这一政策下,如何实现少杀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死缓制度的设计与适用在减少死刑的立即执行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我国仍然大量存在死刑罪名的现实中、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在赦免制度缺失的制度环境里,提高死缓的适用率显得尤为迫切。应当通过立法与司法解释的途径,将死缓作为非暴力犯罪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同时放宽暴力犯罪死缓适用的条件,以达到提高死缓适用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该书版权页上之《内容简介》中说:“本书以丰富的历史资料分析,对死缓50多年适用的历史进行了形象化的描述,对死缓的起源、死缓的适用类型、死缓适用的条件、死缓适用的比例等进行详细的论证,有助于全面认识死缓制度。通过历史性的分析,结合当代死刑发展的趋势,本书提出将死缓作为所有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的主张,对研究我国的死刑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从前提、程序、实质三个要件入手加强对逮捕适用的程序控制。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因忽视“犯罪嫌疑人在案”这一隐性的逮捕前提性条件而导致的“空捕”现象,应明确其为非法逮捕。在逮捕的程序要件上,检察机关应当立足于责任担当,自觉将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逮捕的必备程序要件,未经讯问,不批捕。在逮捕的实质要件上,应明确必要性要件之地位以及其与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关系,对实质要件坚持“四要件”体系,即:(1)证据要件;(2)刑罚要件;(3)社会危险性要件;(4)必要性要件。至于迳行逮捕,其社会危险性是法律拟制而非推定,之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亦无法推翻,只能从合法性角度展开羁押必要性审查。  相似文献   

11.
今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吸取了我国以往死刑立法中的经验教训,切实贯彻了我国“保留死刑,少杀镇杀”的死刑政策,规定了一些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措施,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进一步缩小了死刑适用对象的范围从我国的刑罚制度可以看出,“死缓”不是一种独立刑种,它只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判处死缓仍然是判处死刑。’79刑法第44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  相似文献   

12.
论社区矫正中的人身危险性评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险管理是社区矫正的关键所在。而人身危险性评估是危险管理的基础。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与犯罪的行为表现等与犯罪人相关的各种因素,采用“统计为主、临床为辅”的合理评估模式。同时,应将“动态”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引入社区矫正工作中,采用累进处遏制的管理方法,真正体现矫正个别化原则。  相似文献   

13.
网络诽谤犯罪的“情节严重”应当综合判断,否则容易造成机械司法和不当出入罪现象,进而导致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不当介入与过度限制。作为一种整体的评价要素,诽谤罪“情节严重”应当同时满足构成要件中危害行为的“情节严重”和危害结果的“情节严重”,不能只做简单、片面的形式判断。需要在达到入罪门槛基础上,对诽谤行为的传播内容、传播手段、传播效果方面是否足以危害公民名誉进行实质审查,将情节犯的判断拆分为诽谤内容的虚假负面性、诽谤手段的传播公然性、诽谤后果的恶劣严重性等要素逐一评价。对于溢出基本构成要件的其他情节,如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被害人因名誉受损而自杀等,应当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量,情节严重的可从重或加重处罚,避免量刑情节严重性与定罪情节严重性含糊不分、替代使用问题。诽谤罪“情节严重”综合判断应当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情节、非构成要件情节的先后顺序审查,力争在司法办案中实现更高水平的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有机平衡。  相似文献   

14.
社区矫正制度与人身危险性理论息息相关,人身危险性意蕴下的"再犯可能性"直接关涉到社区矫正的实践运转与目标实现。在社区矫正中关注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既是确立社区矫正界限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行刑个别化原则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要求。国内外把人身危险性理论局限于对服刑人员的危险性评估及行刑中的分类管理,这一静态化、单向化的适用具有诸多弊端。基于人身危险性理论研究的现实价值与薄弱现状,应当从社区矫正前整体评估、矫正中分类管理、矫正后行为反馈三方面来践行人身危险性理论的运用前景。  相似文献   

15.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条件,通常情况下适用逮捕措施,不但要求符合法定的社会危险性要件,还要求采取取保候审仍不足以防止发生该社会危险性。在径行逮捕的条件中,只要法定量刑档次中含有“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已符合应当逮捕的条件,而对“曾经故意犯罪”的人过失犯罪的,即使可能判处徒刑,如果可以适用缓刑,也非绝对应当逮捕。  相似文献   

16.
证人保护制度的确立对于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促进证人出庭作证意义重大.然而立法对证人保护的适用条件规定较为简单,缺乏操作性。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以证人面临的现实危险为主线.通过综合考察证人受侵害的程度及其迫切性、案件的类型、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人身受限制程度、证人的个人情况、证人证言的重要性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某类保护措施。在此基础上,可以为刑诉法新增的各项保护措施设置合比例的适用条件.证人在长时间内面临被打击报复的危险,或已被采取贴身保护措施却仍持续不断地遭受恐吓、骚扰时适用对证人采取更换姓名、迁居、安排住所和工作等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7.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制度。我国刑法对死缓的适用条件、处理方式规定不足,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贯彻"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执行死刑时对严重故意犯罪之"严重"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对有重大立功情形的死缓罪犯应区别对待、适当处理。  相似文献   

18.
逮捕条件的适用难题有三:一是对“社会危险性”的“可能性”和“现实危险”如何判断;二是对径行逮捕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何理解.以及是否只要曾经故意犯罪就应当逮捕;三是对违规转捕是否需要审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本身的合法性。破解的对策是心存正义并合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明确社会危险性必须建立在一定的证据之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一种综合全案证据的刑罚预期,曾经故意犯罪的需要全面考虑前罪性质、与后罪时间间隔,以及后罪的行为的手段、对象、造成的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违规转捕应当审查前置程序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9.
逮捕条件的适用难题有三个方面:一是对“社会危险性”的“可能性”和“现实危险”如何判断:二是对径行逮捕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何理解。以及是否只要曾经故意犯罪就应当逮捕;三是对违规转捕是否需要审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本身的合法性。破解的对策是心存正义并合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明确社会危险性必须建立在一定的证据之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一种综合全案证据的刑罚预期,曾经故意犯罪的需要全面考虑前罪性质、与后罪时间间隔,以及后罪的行为的手段、对象、造成的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违规转捕应当审查前置程序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20.
在第八次特赦中,“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首次成为特赦的实质条件.在我国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语境中,也存在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但认识比较混乱.现实社会危险性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判断要将罪犯的现实表现作为判断依据.“现实社会危险性”只能采取封闭式的立法模式,“现实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不宜直接出现在立法文本中.“现实社会危险性”应当包括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以及存在诉讼风险两种情况,但有犯罪记录未必就属于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特赦中“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含义可表述为:通过客观证明可以证实,服刑罪犯在被释放后,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妨碍诉讼等情形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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