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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案件的事实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案件的事实审查是确保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的前提。当前,仍有个别司法人员从有罪推定的视角来审查案件事实,指控什么就认定什么;有的把轻罪事实作重罪事实认定,罪行严重当作“罪行极其严重”等等。纠正这些不当做法,是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审查死刑案件事实应把握如下方面:死刑案件的犯罪事实必须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案件事实必须定型、同一,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惟一性;案件事实必须是经庭审质证、认证后推断认定的法律事实;案件事实要靠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证据不足就是事实不清;审查案件事实要全面细致,既要审查犯罪事实,又要审查与案件有关的非犯罪事实;要正确发挥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事实的审核把关作用,提高审判委员会评判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方式、方法和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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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证明实践中存在着一种传统,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必须相互印证。在自由心证主义原则高度张扬的当下,这一传统观点受到质疑。但笔者对证据相互印证模式持维护的态度。证据应当相互印证的命题产生于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实践领域。一方面,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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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依据,对认定事实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刑事审判阶段,通过证据的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逻辑推论的过程。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天然的逻辑关系,证据被视为认定事实的前提,司法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诉讼中收集的证据。如果作为推论前提的证据不充分、不具有真实性或不具有法律上证据的意义,由此得出的结论(法律事实)也必然会出现错误。 但是,证据的证明并不是—个自为的逻辑推论过程,刑事诉讼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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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是一种专门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还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由当事人、证人、辩护人等依法提出、并用以证明是否发生了犯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尽管这几种观点在文字的表述和内容上都有所区别,但都指出刑事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认识和认定案件事实和犯罪事实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所采用的刑事证据应达到的标准作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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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定的概念与种类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一种证明方法的推定,实际上是对已有证据或已知事实进行逻辑推理、分析认定,从中推论出未知事实的存在与否。也可以说,推定就是推理和认定的简称。它是逻辑学中推理的思维形式在分析认定刑事证据方面的具体运用;是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使自己对案件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特定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据的推定大体可分四种不同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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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实物证据以其特有的客观性、稳定性和不可替代性特征而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着令人更为信服的证实作用,从而显示出实物证据的证明优势。但实物证据在刑事诉讼证明中,也存在其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实物证据的审查,应主要从其客观真实性、证据来源、保管和鉴定过程、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是否全面等方面进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实行有别于言词证据的裁量排除原则,即只有在相关部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对其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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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事审判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证明主体所提供、审查及认定的相关证据以证实犯罪涉嫌人员犯罪事实的程度。如果案件的证据与证明标准相符,司法机关即可对犯罪涉嫌人员进行立案、起诉或者批捕与定罪;反之,如果与证明标准要求不符,则要停止诉讼,或者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由此可见,刑事证明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认识尺度的问题。我国研究刑事证明标准的历史已经有一段时期,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我们就针对其不足进行分析、反思,讨论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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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多源于错误的事实认定,错案的防范应对事实的形成机理加以深刻的反思.侦查中心主义下,事实定格子侦查,无法实现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庭审证明形式化、证明标准虚置,辩方的主体地位及诉讼权利受到压制,冤错案的发生在所难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事实形成于庭上,审判中心主义下,重塑了审前与审判活动的关系,强化了冤错案的监督、制约机制;要求实现庭审证明的实质化,确立了冤错案的发现、救济渠道;强化控辩对等,为冤错案的防范提供了对抗性制度的支撑.以冤错案的防范、救济为指向,未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以证据裁判原则为核心,构建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以庭审实质化为目标,细化并落实庭审程序规则;以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为重心,完善辩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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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判明真伪,运用真实的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刑事诉讼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它贯穿于侦查、逮捕、起诉、审判的全过程。这项工作做的好,就能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准确地惩罚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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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案件中的证据可分为原案办理中所收集的证据、复查中新采集的证据和申诉人申诉时所提供的证据三大类。通过对这三类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从而判断出原案所认定的事实和申诉人的理由是否成立、原处理结论是否正确。刑事申诉案件中证据采信的总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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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对于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责任认定具有重要作用。事故调查报告因具有综合复杂性等特点,难以直接归入单一的法定证据种类,实践中存在事故调查报告如何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检察机关如何审查判断等难题。明确事故调查报告根据采纳情况划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对报告内容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区分审查,从主体、内容、处理的程序规范性和事实认定、专门意见、责任认定的实质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查,是事故调查报告审查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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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2):41-46
根据第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是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可以将刑事第二审构造划分为事实复审和法律复审两种模式。在英关法系,在对抗制和陪审团审判的影响下,初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通常具有终局的性质,第二审法院非常尊重初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刑事第二审构造一般采用法律复审模式。在大陆法系,在职权主义和参审制的影响下,初审法院所作判决具有暂时性或者阶段性的特征,因此刑事第二审构造基本上采用事实复审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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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近年来在刑事审判中经常遇到的一类犯罪,在认定犯罪中,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应否进行审查,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笔者认为,如同法医鉴定结论一样,也应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进行审查,这与审查案件其它事实证据一样重要,本文拟就如何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略陈管见。一、要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章,其是否有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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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提示:我国司法及实务界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认定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争论,而采用何种认定标准涉及到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以及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如死刑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否一致?证据收集到什么程度可以确定一件案件的基本事实?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及提起公诉这些不同的诉讼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标准是否一致?组文以最近最高院会集其他部门下发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切入点讨论了刑事证据认定中的若干问题,以期对刑事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有些许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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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研究证据与证明问题.理论争议中的"大证据学"不仅适用于法证据学,而且适用于其他任何使用证据判定事实的学科领域.它的提出背景和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证据法学的"跨学科"性质;社科法学的"入侵";国内证据理论研究的"贫困化"以及相对合理主义的"一以贯之"."大证据学"的证明原理可以通过证明方法的结构主义原理进行阐释,最终在整体主义的证明路径和证明锁链中得到实现.这种"大证据学"的结构主义证明观是由证据的结构主义意蕴和事实认定的多元向度所决定的;表现为证明标准的结构主义认识和证据思维的结构主义表达."大证据学"的整体主义证明观,根植于我国的大陆法系刑事司法传统;重点在于对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证据材料和证明技术的微观适用,强调的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程序的"三维一体"之立体观;价值在于构建了证据与证明关系的活力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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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新证据的崭新性,是相对于法庭而言的。基于新证据认定的时间节点和范围,有必要区分存在意义的新证据和发现意义上的新证据,新发现的新证据和已收集但新出示的新证据,新出现的新证据和改变原证据的新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认定新证据的时间节点和新证据的范围存在一定差异。根据证明价值、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新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新证据对诉讼程序的影响存在差异,有必要基于已有法律规定和诉讼证明原理,梳理刑事审判中处理各类新证据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审判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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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审判实践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常用的证据。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必须与其它证据一同在法庭上经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证言不同于其他物证、书证,它是由具有思维能力的人提供的。证人虽然了解案件情况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很容易出现假证、误证,给审判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很大困难,以致造成错案的发生。因此,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必须慎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