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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限权到控权──宪法功能发展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近代宪法的主要功能是严格限制政府权力,限权政府理论推动了古代法律向近代法律制度的转变,从而推动了近代法律秩序的形成。现代宪法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对政府权力以及其它可能破坏宪法秩序的社会团体权力进行控制,控制包括限制在内,只不过限制是控制的一种手段与方式之一,而不是现代宪法的主要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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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当下是否已经存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解释行为或结果,宪法学界存在不同认识.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已经产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实质性宪法解释文件,但实质性宪法解释的判断方法和标准尚无学术共识.宪法解释是否已经成为实体与程序相统一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实施制度,仍需从法理上进行严谨和细致的分析.结合宪法解释制度的法律事实特征来看,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确立的宪法解释制度,在宪法实施的实践中已经具备了构成完整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的实体性要件,并且通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发挥着实质性宪法解释的制度功能,但其程序性要件还不完备.宪法解释制度今后完善的重点,应当是全面和系统地整合各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解释文件,通过统一、规范的宪法解释程序发布正式的宪法解释令,构建判断方法科学、认定标准清晰、结构体系严密的完整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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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宪法发展既浓缩着这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史,又浓缩着它法制建设的历史。从1949年到2009年,六十年来中国宪法伴随着新中国的成长一路走来,从宪法文本到宪法精神都经过一系列的嬗变,宪法的重心从政治结构到法律结构,宪法从实用工具主义到理性内部建构,宪法典的规范结构也趋于完善,逐步走向成熟,如今真正形成一种宪法文化和法治精神,那就是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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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与社会的法律发展,皆是以宪法发展为核心而递次展开的,凡是缺乏宪法发展的法律发展很可能就是畸形的和扭曲的。所以,宪法是法律发展的核心与关键,法律发展必须以宪法发展为旗帜。在法律制度创新和学科研究发展中,宪法思维与宪法意识不能缺席,我国法律能否获得健康、稳定、持续性的发展,取决于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有的宪法思维与宪法意识。而在法律发展中,如何使宪法具有实效,是当下亟待解决的制度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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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具体化宪法精神、原则和规定并加以实施一直被视作实施宪法的一种重要方式。宪法实施和法律实施都是将规范要求贯彻落实到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的实施活动。表面看起来具有相似性,但是由于宪法特殊的性质、功能和价值目标,宪法实施与法律实施不能划等号。法律实施规范前提的不足和法律实施的结构性缺陷让法律实施难以独自保证宪法实施的质量和效果。何况宪法实施所依靠的实施方式、路径是多元的,除了法律实施,宪法还依靠直接实施和政治实施来确保实施的全面性与效果。不过,以法律实施推动宪法实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律实施要以宪法价值、原则和精神作为指导,以保障基本权利为最高价值目标,在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体制机制中更好发挥法治化实施路径中的主渠道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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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权利的理解、解释和落实必然遇到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宪法权利能否因其他宪法上的利益、公共政策以及与之相冲突的权利而受到限制。从规范法学的观点来看,宪法权利具有一种复杂的结构,既内含排他性层次,又内含权衡的层次。因此,宪法权利推理呈现一种衡量与不衡量结合的双阶结构。宪法权利之作为权利,是一种对公共权威作出某种行为时所依凭的理由的限制。对某些政府行为的理由,宪法权利能将其坚决排除出去,而对另一些政府行为的理由,包括为了公共利益,则需要和权利仔细加以权衡而做出取舍。这样的宪法权利规范及其推理体现的是一种理性的、民主的政治慎思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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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自古以来就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在权力的配置上,二者都追求的权力的最大化,而由于国家结构形式的惯性,地方始终无法脱离中央的控制。随着改革越来越深入,出台的政策法规也越来越多。中央和地方关系不协调的矛盾是不是已经开始集中爆发了,本文从宪法的角度谈了用宪法和法律规范政府行为,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来探讨了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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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国家行为的合宪性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判断,有助于实现基本权利的保障和法律体系的统一。除此之外,对国家行为的正当化也是宪法判断所能实现的一个重要功能。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正当性基础,通过对法律规范作出合宪判断,可以直接强化其宪法上的正当性,而即便是违宪判断,通过法律技术的运用和处理,也可以实现对特定法律规范或国家行为的正当化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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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的私法化,是通过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具体化,使宪法权利包含的法律的基础价值准则作为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成分,进而将私人之间侵害宪法权利的法律行为视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从而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产生影响。由于公序良俗条款含义的包容性以及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尤其是宪法权利的特点,决定了公序良俗条款发挥宪法实施的私法化的桥梁和媒介的作用,是宪法权利及价值纳入私法领域不可或缺的具体路径。我国宪法第51条和民法通则第58条之间的共同性,使宪法权利私法化不仅具有宪法上的依据而且具有实行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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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社会团结功能,指恰当地组织各种社会要素为良性循环系统的功能。具体表现为制度安排、组织社会、亲密关系。法律的团结功能,决定于轻刑、程序发达、社团发达、刚性执行、精巧统一的法律结构。宪法和部门法各有其特殊的团结功能,如宪法有阶级团结功能、民族团结功能和公民团结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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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虽然在法律体系中不属于宪法范畴,但其特殊的功能实质上就是实现宪法功能的最直接路径之一。《刑事诉讼法》的宪法性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打击犯罪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通过划定权力边界和规范执法行为来限制国家执法机关的权力滥用。进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非法侵害。所以《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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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中的"征收"既是一个财产法的问题.也是一个宪法的问题。从宪法角度看,征收所依据的是政府享有的政府征收权(eminent domain),它和完法所保护的公民对其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如何解决这种冲突是美国财产法的重要内容。在完法层面上,美国法律对私有财产涉及两方面的规定:一方面是对私有财产给予宪法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即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未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而另一方面,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征收条款"(TakingsClause)规定,政府在给予公平的补偿(just compensation)的情况下,为公共使用的目的有权力征收私有财产。实施征收行为的可以是各级政府,在某种限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行使公共或政府职责的私人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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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苏联宪法的监督实施为保障宪法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对宪法的实施予以法律保护,这是各国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保障。对宪法实行保护的概念,在苏联,相对而言,还是在本世纪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期才提出来的。所谓对宪法的法律保护,就是保证宪法规范在现实社会和国家生活中得到全面落实和严格遵守而采取的各种法律手段的综合。对宪法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首先要使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和在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当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要以一切法律、法令、从属性法律文件以及其他规章制度与宪法相适合为前提条件。这是用法律保护苏联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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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性法律的性质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性法律是法律而不是宪法 ,它们与其它法律一样都是对宪法的“规则化” ,但又与其它法律明显不同 :宪法性法律是“宪法”法 ,是“国家”法 ,是“权力”法和“权利”法。它们通过将宪法内容具体化、程序化来保障宪法。我国的宪法性法律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有欠缺 ,这是我国宪法不能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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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都不能没有牙齿,制度只能以责任为后盾,才具有法律上之力,一切以法律形态实现的目的、宗旨、理念、权 利皆是如此。”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也自然不能例外。如果违宪之行为尚能逍遥于法外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话,或者即使产生了法律责任却无从追究的话,宪法又何以奢谈其作为根本大法的权威。更有甚者,其作为法的特征也行将受到质疑。在近现代的法治国家中,宪法无疑是最受推崇的“法中之法”,运用宪法打官司也是在法律生活中并不罕见的。只要我们打开网络,我们就可以看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