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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和数罪名无重合性这三个要件;本文通过时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罪数本质等基本问题进行浅显的探讨,通过比较目前各种处罚原则的学说,认为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更能体现想象竞合犯的罪数本质,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能体现刑罚的功能,也符合我国司法现状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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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竞合犯的理论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想像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事实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犯罪形态。其基本特征为:想像的犯罪竞合,实质的、裁判的一罪;基于单一或复合罪过的一个事实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具体犯罪。想像竞合犯不同于规范竞合与结果加重犯。想像竞合犯一个事实行为的重复性,强调的是事实行为在数罪评价中的整体重复,包括准整体重复。打击错误原则上可以视为想像竞合犯的情形。对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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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想象竞合犯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想象竞合犯是非数罪形态之一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想象竞合犯的明文规定 ,但理论上普遍承认这种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在理论上 ,应承认异种想象竞合犯为宜 ;其法律性质作为科刑上的一罪来理解比较恰当 ;在想象竞合犯的情况下 ,行为人主观上实际是具有数个罪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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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舍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想象竞合是一种与其他犯罪形态有显著区别的犯罪形态。想象竞舍不同于单纯的一罪,也与实际的数罪有所区别。想象竞合与单纯的一罪区别在于它实际危害了数个社会关系,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与实际的数罪的区别在于它只有一个行为,缺乏构成数罪的全部和完备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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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法益侵害事实不能被其中任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想象竞合.从逻辑上讲,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与择一关系,但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择一关系的法条竞合.就特别关系而言,一般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当行为的其他要素均满足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只是数额未达特别法条的入罪标准时,即使这一数额满足了普通法条的入罪标准,仍然不能以普通法条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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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罪数论升级为竞合论,关键在于要使罪数论的定罪量刑功能转变为竞合论的量刑功能。想象竞合是竞合论中最为重要的成员,它是一个针对自然行为犯数罪如何量刑的理论。在对想象竞合行为定罪时,犯罪构成仍是定罪的惟一标准,因此想象竞合为数罪,在判决书中,要将数罪一一列明。如果对想象竞合数罪并罚,就否定了其存在的必要性。不能对想象竞合数罪并罚的理由,就是想象竞合的存在根据。想象竞合的数罪中,不法量刑情节与特殊预防必要性的情节高度重合,数罪并罚会造成量刑中的重复评价。较轻的一罪在想象竞合的量刑中仍具有一定的发言权,即宣告刑不能低于轻罪的最低刑,同时必须考虑轻罪的附加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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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主要有两方面:从形式标准来看,法条竞合的数罪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而想象竞合的数罪则无逻辑关联;从实质标准来看,法条竞合中数罪侵犯的法益具有同一性,即没有超出一个罪名保护的法益范畴,而想象竞合犯则同时侵犯了数个犯罪保护的不同法益。对于“择一重处”中刑罚轻重的判断,应以犯罪行为所对应刑档的最高刑、最低刑、附加刑的顺序依次进行比较,刑重者为重罪,刑轻者为轻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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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竞合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刑法未对各种罪数形态本身作出规定,只对数罪并罚制度作出了规定,因而罪数理论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现象的某种理论概括。刑法中真正属于罪数论的只有想像竞合、法条竞合和实质竞合三种,且完全可以在刑法竞合论的框架内加以讨论。法条竞合属于行为单数而法律复数的情形,其处理应依法条竞合类型的不同而不同。想像竞合,通常分为同种类的想像竞合与异种类的想像竞合。在我国对于同种类的想像竞合并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在量刑上对同种类的想像竞合比单一罪应从重处罚。想像竞合与法条竞合关系复杂,区分两者应从事实与法律的关系入手。实质竞合,是指实质的数罪。它一般分为并罚的数罪与非并罚的数罪。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牵连犯的处罚规定不一,因此,将牵连犯作为实质竞合的一种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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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现象本源于法条关系,其罪刑关系如何,则需要到社会中去寻找根源。法条竞合的社会本质是犯罪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法条竞合的社会本质是其最深层次的本质,它揭示了法条竞合发生的根源,也决定了法定刑的适用选择;法条竞合现象在理论属性上既非单纯的法条关系,也不能全然归于罪数形态研究中去,有立法方面的法条竞合(静态的法条竞合)和司法方面的法条竞合(动态的法条竞合即法条竞合犯)之分;法条竞合与犯罪构成理论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静态还是动态的法条竞合都未改变竞合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逻辑上包容或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的法律本质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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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是刑法罪数形态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想象竞合犯因其自身的独特结构在学术界引起较大争议,特别是关于罪数本质及处罚原则。本文在总结相关争议的基础上,认为想象竞合犯本质上是一罪,但又不同于单纯的一罪,是实质一罪的特殊形态,并据此认为应当对其“从一重重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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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然的层面上,当前的罪数理论并没有真正贯彻犯罪构成的罪数标准;在应然的层面上,犯罪构成也不应当成为罪数的判断标准。罪数的判断标准应当是犯罪客体的重合性。若多个犯罪构成是在对同一客体的同一次侵犯过程中实现的,则此多个犯罪构成的客体具有重合性,属于一罪形态;反之,则此多个犯罪构成不具有重合性,属于数罪形态。据此,法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属于一罪形态,应从一罪处断;连续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属于数罪形态,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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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①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表述被认为是想象竞合犯的明示情形。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理,通说认为,应当从一重处罚。然而,对于何谓“从一重”,司法实践与理论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需深入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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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罪数的判定讨论连续犯与同种数罪必须先从罪数开始。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①。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合理量刑。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有“行为说”、“法益说”、“犯意说”、“构成要件说”、“个别化说”(主张不同的罪数种类采取不同的区分标准)。②我国刑法采“犯罪构成标准说”,犯罪构成乃是犯罪之成立,因而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实际上是把决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所有因素作为判断罪数标准的因素。③适用这一标准时,要注意两个问题:(1)如何判断行为符合数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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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的数罪还是实质的数罪——论想象竞合犯应当数罪并罚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想象竞合犯具有多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从一重罪”处断不能实现罪刑公正。当一个自然行为蕴含多个危害行为的意义时,构成多个危害行为的竞合,其实质是危害行为的复数。行为竞合的概念,在理论上不仅可能,而且正当。想象竞合犯实质上是复数危害行为的竞合,该复数危害行为分别符合复数的犯罪构成,属于实质的数罪。应当对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这不仅是其罪数本质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罪刑公正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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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中的法条竞合类型,在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择一关系之外,还应包括包容关系。基于行政刑法上的特别考虑,在经济犯罪中大量增加的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之间的特别关系,与传统的法条竞合论中的特别关系有一些差别。对于行为性质符合特别法条的构成特征,但因数额、数量未达到特别法条要求时,不能以普通法条定罪。此时,需要考虑立法上的预设、法益侵害原理、特别法条的立法必要性、特别法条定型化的构成要件观念、实质的刑法方法论等问题。法条竞合的排斥关系不仅仅在行为人按照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都构成犯罪时存在;在行为属于特别法条所规范的行为类型时,也具有排斥普通法适用的可能性。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之间具有对立关系,不存在一个行为既成立想象竞合犯又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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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法条竞合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法条竞合犯的特征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无"法条竞合犯"的称谓,而只有"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的概念.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学者普遍认为,法条竞合是揭示刑法不同条文(款)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内涵和外延上有重合交叉关系的一个概念,说明的是刑法分则体系的某种特殊结构,法条竞合不是一种犯罪形态.但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任何犯罪形态都是一种法律现象,最终都要涉及适用法条定罪量刑的问题,法条竞合犯说明实际发生的犯罪行为,如何具体触犯相互竞合的法条,是从动态的角度揭示刑法分则内部条文的实际联系[1].因此,"法条竞合犯"范畴的提出具有积极意义,在罪数形态中研究法条竞合犯也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